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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血缘宗法社会向地缘政治社会的转型

众所周知,在中国国家刚刚形成的早期时代,其社会的血缘成分相当浓厚。《礼记·礼运》篇就是证据。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有殃,是谓小康。《礼记·礼运》

虽然《礼记》作者如此表述的目的在于描写大同之世与小康之世的差别,但这段文字所表现的中国早期社会的家族性特征也非常明显。所谓“大道既隐,天下为家”本身就是血缘宗法社会的典型标志。就历史发展而言,虽然夏商时期“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宗法体系远远没有西周时期完备成熟,但以家族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形成。

夏商国家建立之后,原有的氏族和部落并未解体。氏族贵族正是依照其氏族和部落组织构建国家统治机构。占统治的部落首领及其氏族(或曰家族)便成了国家权力的主体,以此“世及以为礼”。长期以来,家国不分、政族合一。即使在秦汉以后,皇位世袭仍是保证国家稳定的根本。宗法统治者通过“尊祖敬宗”来维系和稳定国家和每个单个家族组织,从修身、齐家入手,以求社会整体的和谐并使之达到“国治”、“天下平”。

商代的家族组织,通常是包含若干小宗分支的宗族形式存在。《左传·定公四年》载,周武王克商,初封诸侯,分给鲁公伯禽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童书业先生释云:“宗氏者,宗族也,有大宗率领。分族者,宗族之分支,盖有‘侧室’、‘小宗’之长率领,与大宗相和辑,受大宗管辖。‘类丑’盖指宗人与臣仆,当以族分,直接受其家长之统帅,而间接受宗长之统帅也。”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0页。很明显,这种由“宗氏”、“分族”、“类丑”组成的宗族体系正是殷商国家的社会基础。

宗族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其下的分族只要没有分裂出去,就必须接受大宗的管辖。族众不仅是集体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宗族武装的基本战士,家国同构、兵民合一是这类政权的典型特征。

为了维护家国同构的政权体系的稳固,为了宗法制国家得以长治久安,尊祖敬宗便成为这类政权首要的信条。

《尚书·盘庚》曰:“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则在乃心。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乃祖乃父,丕乃告我高后,曰:‘作丕刑于朕孙。’迪高后,丕乃崇降弗祥。”在此,为了说服族人,盘庚抬出“乃祖乃父”作为威慑,可见“祖”、“父”在当时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诗经·商颂·长发》:“有篲方将,帝立子生商。”《尚书·召诰》:“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在这些诗文里,殷人(甚至周人)将殷商的祖先神化,以达到其政治上的需要。因为,殷商时期,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人们只有依赖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在这个时期。个人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渺小,家族往往成为个人寻求庇护的场所。反映到思想领域中,宣扬祖宗就成为必须。我师王晖先生认为:“在殷商西周时代的人们看来,殷王是上帝之子,与上帝是有血缘关系的。上帝既是自然界的主宰,也是殷民族的祖先宗神,殷人的上帝实际上是殷人的祖先神高祖转化而成的。”“商人的至上神是上帝,而上帝又是商人祖先神中地位最高的高祖帝喾和天乙成汤。”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页、第7页。

翻开各类史籍,宣扬尊祖敬宗的文字随处可见:

《仪礼·丧服》:“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汉书·郊祀志下》:“王者尊其考,欲以配天,缘考之意,欲尊祖,推而上之,遂及始祖。是以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诗经·生民》更是仔细叙述了后稷的功德,以期激发后人对祖先的尊崇。

周人代商,虽然是在商朝延续了六百年之后的事,但由于古代社会发展的极其缓慢,所以,与六百年相比,商周两朝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并没有改变多少。可以想像,建国之初的周人全盘接受了商人的统治思想,变化仅仅在于将各种制度更加完善而已。

表现在宗族关系上,周人将宗法制度发展到了巅峰状态,并使之达到了至善至美的境地:《荀子·儒效篇》:“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言之凿凿,使得后人无法否认周代封建的成熟与完善。

为了维护如此庞大的宗族的稳定,宗法制规定了宗族内部的规范:“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礼记·大传》据此可以看出,虽然不能排除后世美化的成分,但层次分明、壁垒森严的内部血缘等级关系的确是存在的。

而对于广大的异姓宗族,周人推广“同姓不婚”之俗,把异姓各国和诸封国中的异姓贵族,都作为“外亲”统纳入周人的宗法体系之内,使之成为周天子或诸封国姬姓贵族宗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于是在周天子统治的天下形成了同姓为兄弟关系、异姓为甥舅关系的体系,最终建立了“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那种血缘上嫡庶亲疏顺序(宗统)和政治上的尊卑贵贱等级(君统)相契合的、更为广泛和复杂的层级结构。

对于商周时期的宗族关系,徐扬杰先生作了系统的介绍:“殷周时期的家族是宗法式家族,它的特点是:政权和族权、君统和宗统结合在一起,按地域划分的国家组织和按血缘划分的大小家族基本上合而为一,殷周王室和各诸侯国、各卿大夫邑,既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又是大大小小的家族,殷王、周王、诸侯、卿大夫和各级贵族,既是各级政权的首领,又是各个家族的族长。先后在中原地区建立王朝的夏、商、周,都是一些势力强大到能征服和统治其他家族的大家族。异姓家族之间是世代姻亲或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同姓家族则用宗法制度来规定它们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他们之间的关系。”徐扬杰:《中国家庭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第19页。

由此可见,由家族制度演变而来的宗法制度,随着历史发展,逐渐由雏形到完善,并最终成为中国早期社会具有统治地位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家族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首先,血缘关系是维系家族完整的最主要手段。人类最初所意识到的社会关系就是血缘关系,所谓“人类之知有统系,率先母而后父”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368页。,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父权家长制成为支配家庭的唯一力量,血统按父系计算,妻从夫居。从此,父系血缘关系成为维系我国家庭和家族的纽带,封建宗法家族就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基层地区性势力,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成公四年》,俨然与外界隔绝的独立王国;所谓“生相亲爱,死相哀痛”《白虎通义·宗族》,血缘关系成为家庭成员团结一致的前提、理由和手段;所谓“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血缘关系的远近成为区分家族成员等级高低的最终凭借。血统愈亲,权力愈大,义务责任也愈大,反之亦然。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原则,成为维系宗法家族完整和安稳的工具。

其次,父权家长制成为家族的核心。父权家长制是随着父系血缘的确立而确立的,关于父权家长制家庭的主要标志,恩格斯说:“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第54页。这种父权家长制家庭是普遍存在于中国早期社会,“父”字,《说文解字》解释曰:“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所谓“矩”,当是在一家之中具有作为准则法度的统治地位,而率教的实际含义,又当是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因此,在他手中所举之杖,正是标志他所掌握的巨大权威。这种举杖率教而作为一家之矩的父,正是恩格斯所指的“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的首长,他“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第55页。。

关于父权家长制的发生,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奴隶制,而且包含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有关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第55页。因此,父权家长制实际上是整个血缘宗法家族制度的要害所在。

第三,以宗法礼制、家法族规维护家族的统治。父系氏族制度的传统习俗和宗法制度的伦理观念,构成血缘宗法家族的礼法制度,到西周时期以《周礼》为代表,达到完美的境地,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到后世形成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适用范围更广的一整套宗法礼制,成为支配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规范。

第四,在血缘宗法制度之下,国家财政的维持、民力的征发都带有极为明显的血缘性质。就赋税制度而言,它是与“授民授疆土”的层层分封相对应的,具体表现为贡助彻藉几种地租形式,其主要对象是处于社会最下层的庶民,具体形式为庶民向低级贵族士缴纳财物,同样,士向卿大夫、卿大夫向诸侯、诸侯向周天子定期定量缴纳的财物,这就是贡助彻藉的重要内容。对各级被封者来讲,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们的权利,作为获得权利的补偿,他们则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宗主分封者。对于宗主分封者来讲,分封人口土地出让所有权是他们的义务,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贡助彻藉则是他们的权利。人口土地的分配是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贡助彻藉则是自下而上的层层贡献。

民力的征发同样也是以族为单位。周人封建,同夏商不同,既不是因部落繁衍分裂出去,也不是屠掠原有居民取而代之建立新国,而是让受封贵族,率其族众,迁至封国的国中和郊内称“国人”,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则仍保留着原来的家族公社组织,居于鄙野,称“野人”,并没有破坏原有的血缘家族结构,而国家的兵役主要由国人承担。

周人将血缘宗法制度发展到极盛时期,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家国同构、政教合一,周天子不仅是天下的共主,而且也是最大的家长。《周礼》就是这种血缘宗法制度的综合体现,并期望以“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为统治方针的温情脉脉的血缘宗法国家能够得以长治久安。

可是,历史的发展自有其自身的逻辑,所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周天子授民授疆土,大封天下诸侯,所谓“武王、成、康所封数百”《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建立了血缘宗法分封制国家,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成康盛世,这一切似乎都在证明血缘宗法分封制度的成功。但从另一侧面上说,血缘宗法分封制度同样创造了自身的否定因素。各级封建政府为了赋税增值、扩大征兵而争夺人民,政治上打破血缘等级制度,经济上改变采邑制度为郡县制度,职官制度上废除了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改为选贤任能的官僚制度,最后形成中央集权制度,从而导致血缘宗法封建制度崩溃,地缘郡县制社会确立。

地缘社会的形成最初起源于编户齐民制度的出现。编户齐民一词习见于汉人的著作,但作为社会存在或社会现象,初步形成于春秋时代,最迟在战国时代已经确立。有理由相信,齐桓公时期,齐国开始推行与传统血缘大家族制度有别的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制度。

《国语·齐语》记载:“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

表面看来,管仲治国仍然延续了传统的做法,只关注一家一丁的“正夫”,似乎并没有控制全家可以动员的人力,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寓兵于农、军政合一的民众组织形式。内政有一家,军队才有一员,层层而上,形成三军,所谓“作内政而寄军令”,所以,管仲首先关注的是“户”而非“丁”。

其次,对国内的行政区划,管仲也是在“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的基础之上“叁其国而伍其鄙”的,所谓“士就闲燕、工就官府、商就市井、农就田野”《国语·齐语》的分居方法,本身就是对血缘族居传统的颠覆。

为了更好地控制国内百姓,管子又实行严格的监管乡村基层组织的措施。《管子·立政》:“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慎?键,?键藏于里尉。置里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现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之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管子·禁藏》:“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最后,管子达到了使黎民百姓“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的目的。不难设想,如果没有十分严密的户籍制度作为基础与手段,要达到定四民之居的目的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根据《管子·禁藏》中所言,在管仲相齐时(公元前685年─公元前645年)齐国已出现“户籍田结”之制度是可信的。

其后不久,楚国也打破传统的血缘宗法制度之下的民众组织方式,实施“大户”。《左传·成公二年》:“宣公使求好于楚。庄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公即位,受盟于晋。会晋伐齐。卫人不行使于楚,而亦受盟于晋,从于伐齐。故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救齐。将起师,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师众而后可。《诗》曰:“济济多士。文王以宁。”夫文王犹用众,况吾侪乎?且先君庄王属之曰:“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户。”

“大户”,杜预注曰:“阅民户口。”“大户”的结果很可能是将国中所有户口重新登记,以利于征收赋税和兵役征发。因为这样得出的人口数字要远远大于从前的登记办法,兵源自然也就扩大了,故曰“大户”。可以理解,楚国的这次改革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是行也,晋辟楚,畏其众也。”《左传·成公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早在公元前645年,即楚国“大户”的五十多年前,晋国就“作州兵”,鲁国也于楚国“大户”的一年前,即公元前590年“作丘甲”,但是这两个国家改革的目的都只是单纯地增加兵源,而不应看作是民众组织形式的改变。古籍记载的很明白:“吕甥致众而告之曰:‘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君犹在外,若何?’众曰:‘何为而可?’吕甥曰:‘以韩之病,兵甲尽矣。若征缮以辅孺子,以为君援,虽四邻之闻之也,丧君有君,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皆说,焉作州兵。”《国语·晋语三》

因为在对外战争遭到失败,损兵折将,“兵甲尽矣”,所以有必要扩大兵源,做到“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因此,即使晋国在这次改革中触动了血缘宗法体制中的有关服兵役的规定,其出发点也绝非是想在根本上改变血缘宗法关系,故此楚国的“大户”具有开创制度的典型意义。

在楚国大户的同时或稍晚,其他诸侯国也陆续打破了传统的血缘宗法体系,建立了编户齐民制度。大约到了公元前6世纪,各地的户籍制度普遍建立起来了。这个推断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可以找到两个旁证:第一,据《国语·晋语九》记载:“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鄣乎?’简子曰:‘保鄣哉!’尹铎损其户数。”可见,至迟在公元前6世纪,晋国已经建立了户籍制度;第二,据《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秦纪》记载:“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这是公元前375年。而秦国的社会演进与政治改革都比东方落后,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可以推测,山东诸国建立户籍应该更早,只是因为列国的史料毁于战火或者毁于秦始皇的焚书,以至无从考查。

编户齐民有两层含义,其一,作为政府行为的户籍整理和人民身份等齐;其二,作名词用,指纳入政府户籍的普通百姓。在当时社会中,除编户齐民以外,各时代的人口还有贵族、奴隶和不在籍的少数民族和逃户,但这几类的人口数字无法估计,因此编户齐民既是社会的基础,也是政府赋税和兵役的主要来源。所以就各朝代的大体趋势而言,凡政府比较有效掌握编户齐民之时,人民负担比较均等,社会也比较稳定。反之则政权不伸,政府与豪强世家争夺人口,庇荫扩张,匿户风行,户籍制度破坏,齐民负担转重,结果不是国家积弱,就是社会动乱,这似乎是两千年来治乱的一种模式。

编户的出现标志着社会的一大变革,即各级统治者掌握人民的方式由血缘关系转为地缘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社会血缘性质特别浓厚,在中国早期国家发展过程中,血缘纽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被彻底剪断而依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到西周大规模封建诸侯,仍然严格遵循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政权的建立还是借助于宗法制和畿服制的双重原则,体现出既有地域色彩又有血缘色彩的政权形式。所以先秦时期中国早期国家基层组织中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发展、演变并非是单线渐进的,其中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以上两种关系往往是并存的,不能从某一历史时段将其截然分开。

在早期夏商周封建城邦统治形式下,人民散居在里邑中,基本上依靠远近亲疏不同的血缘圈形成大小不同等级的族群,这些里邑以小聚落的形式零散存在着,相互之间并不存在阶层隶属关系,大规模的人力动员总是依靠血缘关系。一旦封建解体,氏族结构涣散,零散的里邑也在政治改革中成为金字塔式统治结构的基础层次,人民因地域而被编入户籍,户籍便取代传统的血缘联系而成为统治阶级掌握和动员人力的主要凭借。

春秋战国以前,由于王朝能够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土地有限,那时候的户籍编制,是与国家行政管理层次完全一致的。地缘关系取代血缘关系成为维系社会的主导因素后,郡县制取代了诸侯方国,郡县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一种户口编制。虽然历代县以及县以上的行政建制,是完全意义上的政权机构,县以下的户口编制,除特殊时期外,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政权机构。但从行政的角度来看,秦汉以后的政府掌握民力主要是依赖于户籍制度,而不是血缘族群。各种政府行为必须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的户籍才能落实,所以户籍制度和地方行政系统相辅并行。

中国社会在郡县制度建立以后,基层人群的相互关系虽然仍存在着浓厚的血缘性质,但就全国的人口掌握、人力分配以及兵役、徭役的征发而言,都是通过郡县乡里的行政系统来发挥运作的,以官属民、以族系民的时代结束了。

齐民的思想集中表现在法家的著作中:“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荀子·富国》“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韩非子·八经》很明显,这是打破了血缘宗法制度与生俱来的等级差异,不再以血缘肉体的来源决定民众的社会地位,从而在法律上规定了国内所有民众政治身份的平等。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文所谓吏民身份的等齐,仅仅就理论而言,就社会的基本结构而言,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对应。第二,天下吏民法律、政治身份的等齐,并不等于社会与经济力量的等齐,这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不平等经济基础之上的。由于贫富和强弱的差别,使得同为齐民的人们互相兼并、差别悬殊,正如《商君书·错法》所云:“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第三,后世所有建立在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社会,也都有各自的社会等级制,但这些等级制度基本都是开放性的,至少在理论上人人都有“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机会,特殊时期(比如元朝)除外。

总而言之,自公元前6世纪以下利用政治力量缔造的编户齐民社会,理论上确立了凡为国家公民,法律身份都是平等的思想。在中国社会从封建制向郡县制转变、即由血缘社会向地缘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不论分晋的三家、代齐的田氏还是王室血统没有改变的楚秦,支撑这些新政权的社会力量无非是新的社会基础——编户齐民。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力量在平等的架构内却塑造了另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动乱时代政局混乱,编户齐民遭受兵役徭役之苦;和平年代财力相尚,政府采取不干涉的放任政策,编户齐民便遭受豪强兼并之苦。总之,编户齐民遭受到的剥削如非出于政府,便是来自豪强富商。诚如太史公所言:“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史记·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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