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722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27800
(2)2007年12月31日,由于甲银行预计,如乙公司不采取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因此对该债券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应收利息=1000000×3%=30000(元)
应确认的利息收入=972200×4%=38888(元)
2007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损失前,该债券的摊余成本=972200+38888-30000=981088元。
应确认减值损失=981088-10000×70=281088(元)
借:应收利息3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8888
贷:投资收益38888
借:资产减值损失281088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81088
(3)2008年1月1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0000
贷:应收利息30000
(4)2008年12月31日
应收利息=1000000×3%=30000(元)
2008年1月1日该债券的摊余成本=981088-281088=700000(元),所以,应确认的利息收入=700000×4%=28000(元)。此处假设在2007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时,将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仍然是实际利率4%。
减值损失回转前该债券的摊余成本=700000+28000-30000=698000(元)
2008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900000(元)
应转回的金额=900000-698000=202000元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投资收益28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2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2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02000
(5)2009年1月1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30000
贷:应收利息30000
(6)2009年1月10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902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9088
——利息调整2091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投资收益2000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具体来说,长期股权投资包括: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商业银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按是否在同一控制下进行企业合并为基础,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商业银行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商业银行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三)非商业银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除商业银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商业银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权益性证券的面值,贷记“股本”账户,按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其面值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14‐11】 2007年6月1日,甲银行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甲银行以增发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向乙银行投资。当日甲银行权益性证券增发成功,共增发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按照增发前后的平均股价计算,该500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甲银行支付了12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00000
贷:股本5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00000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0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1200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确定期末账面余额。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一般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如A银行直接拥有B银行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1%,这表明A银行直接控制了B银行。
第二种情况,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是指通过被投资单位而对被投资单位的被投资单位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如A银行直接拥有B银行80%股份,而B银行又拥有C银行7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间接拥有C银行70%的股份,这表明A银行间接控制了B银行。
第三种情况,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
直接和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是指投资企业虽然只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子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一部分的表决权,两者合计拥有该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如A银行拥有B银行表决权资本的70%,拥有C银行表决权资本的35%,B银行也拥有C银行表决权资本的30%。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直接拥有C银行35%的表决权,加上通过B银行间接拥有C银行30%的表决权,从而拥有C银行65%的表决权资本。这表明A银行控制了B银行。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形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
第二种情况,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第三种情况,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第四种情况,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④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⑤其他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①初始投资、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在我国,企业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一个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不能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该部分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在具体计算时,如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否则,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例14‐12】 甲银行2007年4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4000000股,每股8元,另支付相关税费250000元,甲银行购入乙公司股票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乙公司2007年4月20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10元。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入乙公司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322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32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