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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8)

袁世凯原本希望利用国会,改变《临时约法》中的某些规定,通过立宪确立他的专制独裁的总统集权制。但是,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仍幻想通过制宪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对此,袁世凯气急败坏,即于1914年1月14日下令解散国会,因此由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2.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1913年11月,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为实行其野心,另立由其控制的约法会议。1914年3月,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凯的旨意炮制了一部《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同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公布实行。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共分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宪程序、附则等共10章68条,该约法以无限扩大总统权力、确认袁世凯的独裁专制为基本特征。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对外代表国家,集行政、军事、立法等事项大权于一身,且大总统只对国民之全体负责,而不对国会负责;大总统有权召集和解散立法院,否决立法院之法律案,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戒严,而不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并享有宪法公布权和财政紧急处分权;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且根据参政院组织法,参政院参政由大总统任命。从约法内容上来看,大总统拥有近乎皇帝一样的独裁权力。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彻底否定了民国的共和制度,为袁世凯进行帝制复辟进行了法律和制度的准备。

“袁记约法”公布后不久,袁世凯又于同年12月发布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可以无限制连任,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铺平了道路。1915年12月,袁世凯公开复辟帝制,改“中华民国”为“中华帝国”,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最后在郁闷中死去。

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系为争夺北京政府的控制权展开了激烈的角逐。

在英、美帝国主义支持下,以曹锟、吴佩孚为首的直系军阀经过1920年的直皖战争和1922年直奉战争先后打败了皖系军阀和奉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政权,国会再度复会,黎元洪重任大总统。次年曹锟逼黎元洪辞职,并通过每票五千大洋贿选其为大总统,于当年“双十节”宣誓就职,并同时举行《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典礼,由于该部宪法是曹锟贿选后三天内完成二读、三读程序出笼的,所以又被讽为“贿选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修定而成,共分为13章,依次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共141条。相比《天坛宪草》,增加了“主权”、“国权”和“地方制度”三章。“贿选宪法”

自始至终没有得到社会各种政治势力的认可,随着1924年直系军阀的土崩瓦解,“贿选宪法”也随之覆灭。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5年,国民党在广州成立广州国民政府,随着北伐的顺利进行,1926年,国民政府迁往武汉,称武汉国民政府。1927年,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

反革命政变,并于同年4月18日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称南京国民政府。不久“宁汉合流”,武汉国民政府迁往南京和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合并,仍称为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宪法历史的演变进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1927年起至1949年22年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路径依照孙中山先生早年的“建国方略”经历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

1.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0年10月,蒋冯阎中原大战结束,国民党中央决定结束军政,实行训政。

1931年3月2日,国民党中常委会议决定推吴敬恒、于右任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3月9日约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3月13日开始起草工作,4月22日完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4月24日交国民党中常委会议修正通过,5月2日国民党三届一次临时全会决议提交国民会议决议。5月5日国民会议在南京中央大学内国民会议会场召开,会议随即开始讨论约法草案,经过7天的讨论修改,12日大会对草案进行二读,稍作修改后,同日三读通过。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简称《训政时期约法》),并宣布即日开始实行。

《训政时期约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共8章89条。其特点如下:(1)该约法以宪法性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制度。它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以及规定“本约法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2)从立法指导思想来看,该约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约法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3)该约法设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专章,全面规定了训政时期的经济制度、基本经济政策、教育制度和基本文化政策。(4)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该约法采用均权制。约法规定“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

2.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根据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训政开始后就应着手准备宪政实施工作,但国民党却一味集权于党,“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蒋介石仍采取不抵抗政策,导致东北沦陷,因而引起各界的不满,全国性的民主宪政运动高涨起来。迫于各界压力,1931年12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要求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之研讨”。1933年1月20日,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宣告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经三年五个月,六易其稿,起草出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案。同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史称“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除序言外,内容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及修正等共8章147条。“五五宪草”规定,中华民国国体是“三民主义共和国”;采总统制和五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均权制和县地方自治制度;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政权与治权实行分离,设立国民大会由人民直接行使或通过国民大会间接行使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政府行使治权。“五五宪草”还对国家领土、有关经济、教育进行了规定。“五五宪草”公布后不久,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五五宪草”也就失去了其正式制定和实施的环境。

3.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5年,抗战胜利后,蒋介石迫于国内外压力,遂邀请毛泽东前往重庆谈判,双方于同年10月10日签订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

双方约定“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及社会贤达协商国事,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国民政府大礼堂召开。1月25日,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政协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宪法修改的原则:第一,实行国会制、内阁制及省自治的政治制度;第二,规定“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有之自由及权利,均受宪法保障,不受非法侵犯”,对于自由的规定“须出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对政协报告之决议案》,提出了五项修改宪法的原则,推翻了政协会议确认的民主宪政原则。同年11月15日,国民党召开了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12月25日通过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施行。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它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规定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人身自由,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行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混合体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与省县地方自治制度。在基本国策中,除规定国民经济和教育文化外,还增加了国防、外交、社会安全、边疆地区等内容。

概括其特点: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其二,政权组织形式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是以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在形式上罗列人民较为充分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依照该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

等,则将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其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该部宪法由于是由国民党在没有邀请中国共产党以及其他民主党派的基础上成立的“伪国民大会”制定的,因此它不具有政治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1949年随着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在军事上的败退,该部宪法在大陆被人民所废弃。

三、人民革命根据地立宪史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内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人民走上了工农武装割据,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并陆续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政权。从江西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制定了若干不同的宪法文件,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它们在不同时期对于组织人民、保护人民以及保证革命胜利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也推动了当时政权的民主建设,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制宪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到1930年6月赣南闽西17个县已经建立了县级革命政权。随着革命根据地的扩大,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根据地基本形成。各地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使建立全国性苏维埃政权变得十分必要。1931年初,中共中央与全国总工会共同提议召开全国苏维埃会议,1931年11月7日至20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对大纲作了个别修改,即在第一条“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后面加上了“同中农巩固的联系”。

《宪法大纲》共17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1)阐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大纲第2条指出,“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及其民主集中制的政权活动原则。(3)规定了工农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凡是工农劳动者阶级、阶层都有参政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教的自由,都享有劳动、生存、受教育的权利,并强调男女平等。(4)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制度。大纲第7条指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为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严厉地镇压中外一切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5)宣布民族平等,规定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与自由,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法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实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体例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完备,但是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独立自由的国家的过程中努力探索的结果,它的制定和实施为以后党领导人民立宪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11月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在1939年“施政纲领”基础上,制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该施政纲领由序言和21条正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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