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德治国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特色是价值化,即价值的建构,其治理方略是“以德治国”。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国家治理制度的屹立并不必然带来国家的良治,因为制度的屹立还涉及一个价值化问题。由于国家治理不仅包括对社会的治理即所谓的“治民”,更包括对政府(行政)的治理即所谓的“治政”或“治官”。因此,制度屹立的价值化问题必然涉及:(1)我们所屹立制度是个什么性质的制度?(2)这个制度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目标是什么?(3)这个制度要反映一种怎样的利益关系?(4)这个制度的运行所要遵循的基本实践精神和道德准则是什么?(5)制度运作者以怎样的道德规范和政治品格保证这个制度合目的地运行?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前文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的道德逻辑时,就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道德。因为,只有这样的政德,才能反映这个国家的治理制度的性质、目标和原则,才可能树立起治理的权威性、强制性(对治权运作者的强制)、责任性,因之才体现出国家治理的权能。况且,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以社会道德,甚至个人私德来衡量和要求制度中的人的,制度中的人一旦有什么腐败违法的行为,往往被指认为个人道德上的败坏。其实,一些腐败分子的个人道德也并不见得坏,反倒是社会所倡导的德行与制度所实际需要的德行并不是同一回事。制度是制度中的人直接交往的媒介,一旦社会道德对制度中的人选择与制度相适应的行为构不成任何约束时,符合制度规则的行为就被人们(尤其是制度中的人们)认为是可接受和遵循的行为,久而久之,制度就会衍生出一种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或者说“规则”(有时是“潜规则”),并在实质上替代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德”的导向和规约,那么我们倡导的“以德治国”的国家治理方略就可能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失效。
因此,“以德治国”之“德”不仅体现为社会道德,更主要地应当体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德”。这个“政德”包括:树立共产主义的信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基本原则;勤政为民的道德信念、廉洁奉公的道德责任、公正无私的道德作风、务实创新的道德品格。如前文所论述的,“政德”建设最重要的是抓住国家治理的制度与国家治权运作者这两个基本因素。在制度方面,必须把社会主义“政德”贯彻到国家治理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的各个制度环节中去,使国家的制度化治理建立在社会主义“政德”的基础上。在权力运作者方面,不仅要把社会主义“政德”作为衡量和考评国家治权的运作者的基本标准,而且还要把“政德”在治理实践中的贯彻运用作为国家治权运作者的一项基本素质。
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态下,“政德”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特色,是中国确立并推行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而政党作为社会主义“政德”建设的主导力量和主要推动者,在新的世纪面前以社会的眼界和全球的视界来观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德治”,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治理价值的民族狭隘化和政治狭隘化(泛政治化)。一方面,把先进的执政理念与国家和社会的科学发展结合起来,把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作出贡献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价值与中国思想文化的最新成果有机结合起来,将中国社会政治发展与人类文明的最新成果结合起来,极大地丰富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德治”方略,为中国的国家治理和人类进步提供了有意义的价值、理论和思想。
3.治国必先治党
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的优势是有效性,即通过政党的治理实现“制度”、“价值”与“效率”三者的有机统一,其治理方略是“治国必先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之谓一种国家治理方略或具有国家治理方略的地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党政干部在人民群众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既可立威于党又能取信于民;二是在政党治理国家的框架下,政党是连接和推动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有效性和价值性的中介和动力,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关键环节;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方面,党的领导和执政对“法治”与“德治”两个方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的思想、原则以及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这两个基本方略的提出、贯彻和实施,其逻辑的焦点必然要落在中国共产党身上。易言之,党以自身的领导和执政的双重角色和权威,确立、推动和实施各种治国方略,但在实践中这些方略能不能得到落实,能不能起到治理国家的作用,主要还要看党自身。这就在逻辑上提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即党自身的治理问题。治国必先治党,而且治党必须从严。从严治党,不仅要严格党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格党的思想、党的作风,而且还要依法治党。所以,依法治党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江泽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的,所以,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治党”都具有国家治理方略的地位和意义。
党的治理主要指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党内关系方面,是党的内部治理,即依据党纲、党章、党纪、党规来规范党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来教育广大的党员干部,以提高党的整体领导和执政水平;二是党政关系方面,是党的外部治理,即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督党的国家权力的运作,惩治少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使之行使好人民赋予的国家治权,承担政治责任,履行执政为民的义务,把积极主动地创造国家治理效率当成是一种政治自觉或职业自觉。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的政党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来说,政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条件,党的治理对国家治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党实现了依法治理,自己有了带头守法、带头护法的权威,自己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意愿,自己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党章》的要求处理好党的组织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关系,全体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法规特别是党的章程,那就必然极大地推动中国的国家治理事业的现代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治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优势。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与“治国必先治党”三者就构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三个基本的治国方略。这三个基本治国方略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逻辑,又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新境界,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一种新逻辑:国家治理的逻辑基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治理的逻辑中轴是制度化、有效性与价值性;国家治理的方略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与治国必先治党。
三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理论的新成就:
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
(一)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形成
如我们所知,1957年6月到1966年5月,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治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律运行环节受到了严重的削弱,甚至被废除。“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不要说法治,就连党自身的正常政治生活都受到了破坏,大部分党员干部受到冲击。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从“文革”中走出来的人们对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共识,更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感受到的最为深刻的教训。这种深刻认识和教训使他们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十分有力的推动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废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
1982年宪法颁布和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提出,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经济制度,对加强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国家领导人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把“高度民主,法制完备”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并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的思想。如果说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到党的十四大之前,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是恢复1954年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的法制体系、通过加快立法从而做到“有法可依”的话,那么1992年党的十四大之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则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权益保护、以法规制国家权力为重点的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略的确立。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任务。十四大报告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性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根据形势的需要,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中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计划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党的政策角度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刑事法、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与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了到21世纪初要初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理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和成熟。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凸显出国家法治的目标意义。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对全体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载入宪法。这一系列的宪法性确认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终形成。
我们前面已经深刻认识到,国家治理问题是一个非常浩大而复杂的社会实践工程,也是一个极其宏大而困难的理论探索问题,它既要遵循国家治理自身的客观规律,更要从具体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和问题出发。
从国家治理手段、方式和策略上看,单靠法治显然是无法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必须将政治手段、法治手段、德治手段、文化手段等互相配合,才能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道德的治国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初步确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目标和革命道德规范。列宁确立了无产阶级国家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应该是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德治思想:一是把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结为造就社会主义新人;二是强调无产阶级思想和政治是党的灵魂;三是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掌和运行国家权力的主要目的和价值标准。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道德建设的理论,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仅要求广大人民群众遵循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而且要求共产党员要模范遵循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