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人格制度的作用法人人格制度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赋予公司以权利能力,排除公司股东个人意志的干预,使公司能便捷地参与法律关系,为股东谋取利益。
(2)成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一道屏障或面纱,并将二者隔开。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以公司的财产为总担保,通常不能直接追索到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在此意义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使债权人明确地知道交易对象及交易风险的大小,从而自由地作出选择,并对法人人格完善与否进行监督。
法人人格制度本是调节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器,但实际运作的结果却往往使本应平衡的法人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或控制股东一方倾斜,其原因如下。
(1)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在于股东和公司的人格完全分离,但事实上,股东和公司的人格并不能完全地分离。尤其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大股东极易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无限满足,影响了法人人格的独立。
(2)法人人格制度中隐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移转给债权人。
企业在资本不充分时,而使无辜的非自愿债权人承担投资人从事风险经营损失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5.2.2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法律形式,即“三会一总”的框架结构,这是法人公司最常见的、法定的组织机构形式。“三会”分别为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是非常设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日常权力执行机构,是常设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也是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立总经理一职,向董事会负责,主要从事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1.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其成员为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经理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如《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3新创企业的注册登记流程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业者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创业者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创业者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创业者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下面就新创企业注册的主要环节加以介绍。
5.3.1新创企业名称设计
创业者在企业正式成立之前,必须进行企业名称设计,这是新创企业注册的第一步。
企业名称,通常是该类产品某一企业的专有名称,是用文字形式表示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组织的特定标志,也曾被俗称为“厂牌”。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绿健乳业有限公司。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某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我国在公司登记工作中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由创建公司的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人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非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不得称公司。非公司的企业称谓很多,如厂、店、楼、厦、行、社、中心、局、处、所、城、汇,等等。对非公司法人企业名称的核准,程序上没有专门规定,一般随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设立法人企业的申请一并进行。
企业名称核准后,企业名称要遵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或者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5.3.2新创企业工商注册
1.工商注册的基本条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遵循的步骤和过程,它有两个基本要求。
(1)开业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工商企业申请登记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②有固定的人员;
③有必要的资金;
④常年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生产经营在3个月以上;
⑤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2)要备齐以下法律文件,包括企业筹建人签署的申请登记书、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文、企业章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并附照片)。
2.工商注册的基本程序
(1)领取并填写工商注册登记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入资、验资手续,经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的环节之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副两种文本,正本为悬挂式,用于企业亮证经营;副本为折叠式,用于携带外出进行经营活动。
创业者如果需要进行基本建设,还需向工商局申请筹建登记并领取筹建许可证。
(2)进行企业代码登记,刻公章,开设银行账户。
(3)创业者要分别到国税局和地税局领取并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领取税务登记证和各种发票。此项工作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完成。
(4)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统筹及就业证。
3.各类企业的注册程序上面介绍的只是一般的企业登记程序,企业法律形式不同,开业登记需要的手续也不相同。
1)独资企业的注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的合法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的注册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出资权属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