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发展迅速,经济实力和国防力量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增高,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维护和平、伸张正义的中坚力量。但是,境外一些谍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从未停止过勾结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国内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他们打着“人权”“民主”“自由”等旗号,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并扶植、资助境内分裂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企图破坏我国的经济建设,破坏祖国统一,颠覆国家政权;另一方面,他们正在并将继续利用我国扩大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分裂势力,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谍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因此,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是我们每个大学生义不容辞和神圣的职责,是党和国家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国家安全基本常识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无论哪一个国家,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把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一、国家安全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一)国家安全的概念及内容
1.国家安全的概念
何为国家安全?概括地讲,国家安全是指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保障,是保卫现行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外来威胁、独立主权不受外来干涉、领土完整不受侵犯、本国利益不受损害。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国家安全的内容
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10个方面。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它包括: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
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是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违者,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内容包括:
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3.及时报告的义务;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
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二)权利
一切法律权利都会受国家的保护,一旦受到侵害,享有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请求保护,情节恶劣者,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现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规定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谓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谓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1.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要有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第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第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2.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第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别规定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第二,国宾下榻处;第三,重要军事设施;第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节保密常识
一、国家秘密
(一)国家秘密的概念及内容
1.国家秘密的概念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内容
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增强保密观念,防止泄密
(一)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从而使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增强保密观念,防止泄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要增强保密观念,实行积极防范,防止泄密。
1.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增强保密观念
保密与窃密的斗争是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只有充分应用我国的保密法规,百倍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才能挫败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的阴谋。我们既要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又要确保国家机密不被泄露,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克服那种有密难保的松懈行为和无密可保的糊涂认识。
2.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
在接触交往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要么回避,要么按上级的对外口径回答,不要随便涉及内部的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
3.在与境外人接触时不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向我直接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要区别情况,灵活予以拒绝。
4.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不准境外人员利用学术交流、讲课的机会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填写境外人员的各种调查表,或替他们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
5.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不得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6.遵守对外通信保密的有关规定
不在通信中谈及国家机密,个人通信一律用个人名义,通信地址一般采用个人居住地址或可以公开对外的单位地址。互寄印刷品和包裹,应按邮电部和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发现邮件中夹有反动或淫秽物品,应立即交所在单位,决不扩散。
7.自觉遵守保密条例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大学生应该自觉贯彻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我们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每个大学生应该自觉贯彻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坚决地同失泄密行为和窃密行径作斗争。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震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三节涉外及出国(境)安全
改革开放的今天,出国已不再遥远,尤其对大学生而言,留学海外或出国(境)工作既是对人生发展的远景规划,也是价值归属的需求。在背井离乡、只身海外的同时,个人的生存能力又得到了最大的考验,这也是一种历练。但出国(境)安全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出国(境)安全
(一)涉外保密
1.出国(境)安全教育
首次出国(境)人员行前应接受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指导,学习出国(境)必读的有关文件。对拟寄出或携带出国(境)的学术论文与有关资料,特别是涉及国家重要矿产资源的学术论文,需经校科技处及保密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要特别注意把握妥善处理在国际交流活动中遇到的台湾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的原则和方针政策。出国(境)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回访。
2.涉外保密工作须知
(1)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大事,也是每个涉外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2)必须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既利于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
(3)出国一般不得携带内部机密文件、内部报刊或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不得携带工作证。如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机密文件,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有保密文件箱,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窃和丢失。在有我驻外机构的国家和地区,应委托我驻外机构代为保管,不得携带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4)严守国家机密,严防窃照、窃听、泄露国家机密。对外交谈不得涉及我内部机密情况。与外国人谈判不要把机密文件摆在桌上。在旅馆、饭店、汽车内,严禁议论内部问题。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机密电报和文件必须在使领馆保密室草拟。
(5)私人通信不谈内部问题,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6)使用电报联系,应坚持“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保密规定。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明码电报、电话、电传以及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严禁使用专用电话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