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出了构建“大部门”体制的设想
针对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存在的部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报告鲜明提出了“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实行大部门体制,是指把政府相同或者比较相近的职能加以整合,归入一个部门为主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如“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或者把职能相同或者比较相近的机构归并成一个较大的部门,如能源、交通、农业、信息、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部门都有整合的必要和可能,为未来政府机构的进一步科学整合与设置、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指明了方向。
3.规范横向上和纵向上的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从横向关系上来看,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从纵向关系来看,报告指出要“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实际上是在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八)完善了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不透明的权力必将导致暗箱操作和权力腐败,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只有真正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2.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结合党的十六大的表述,我们认为,党的十七大后的权力运行机制将是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机制;而要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将调整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关系,使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按照权力制约的特点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强调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2003年深圳作为新一轮政府改革的试点城市,准备推行“行政三分制”,对深圳市政府部门进行撤并和调整,设置若干决策局、执行局和一个监察局。决策局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执行权;而执行局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监察局和审计局将作为监督部门直属市长管辖。我们认为,十七大之后,“行政三分制”的实验将继续进行下去,并将获得值得推广的经验。
3.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
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同时突出强调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九)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早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就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党不应当包办代替它们的工作。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党就成了行政组织、生产组织和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了,这种传统执政方式实际上是将领导与执政混同,将党的组织与行政组织的职能混同,在党政关系上造成执政党权力国家化。在20世纪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过分强调党政分开,结果造成一定程度上党的领导的削弱。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并指明了实现党的领导的具体途径,即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条主线”、“五大建设”的执政党建设总体布局,即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十)提出了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措施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在延安召开的党的七大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和反对个人崇拜,从中央到县一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党的十二大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三大从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选举制度等方面对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了阐述。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都提出要进一步疏通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制度,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一些地方党组织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进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试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新意在于:
1.首次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胡锦涛同志2005年1月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十七大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因为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我们认为,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
2.在党代会制度和党委会制度建设方面,首次明确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要求,提出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党的十三大提出重大问题经投票决定,后来在重大决策和人事问题上,中共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决定。将票决制这种党内民主形式用一种制度予以固定,这是中共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成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许多地方在认真执行这项规定的同时,把票决制扩大运用到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上。实行票决制,能够让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效避免由少数人和“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各地的创新举措,规定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证。
3.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在党内民主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坚持党内基层民主改革优先的原则,加大力度,推进基层民主改革,使广大的基层党员充分行使党章赋予的民主权利,使基层组织的领导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基层党员的授权,使他们真正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统一。近年来,江苏、四川等地借鉴村党组织换届选举采取“两票制”、“两推一选”等成功经验,在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中进行了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试点。这种选举办法,较好地落实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激发了广大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了基层干部为群众干事、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积极性。我们认为,党的十七大之后,应加大力度,以党内基层直选为龙头,推动基层党务公开、党内民主决策等,以基层党内民主推动党内民主整体发展,进而带动整个人民民主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