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生
明代,统治者实行了一种招徕周边诸国入明朝贡贸易的制度,准许其在朝贡的名义下随带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在明代的朝贡贸易中,回回的朝贡贸易占有一定的比重。研究这段历史,对于科学地理解回回民族的形成以及回回在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中的桥梁作用等方面均有裨益。今就此略陈管见,以求大家指正。
一、明代“回回”释义
“回回”的究竟指代,是一个关系到回族族源的问题。自其于北宋沈括著《梦溪笔谈》中出现后[1],学者对此释义,各持己见。或“回回”为“回纥”“回鹘”转音说[2],或“回回”为“突厥后裔,又回来了”说[3]等。清人编修《明史》对明代“回回”之名,用义亦杂乱。在历志中谓回回历则云“欧罗马在回回西”,是用回回表西亚地名。于坤城,曰“西域回回种”,于哈密曰“回回一种,早已归之”,是用回回表人种名。于默德纳,曰“回回祖国也”;于撒马儿罕曰“元时回回遍天下”;且于历志曰“回回大师马沙亦黑”,又是以回回表示教名而又奉之者。因此,在研究明代回回朝贡贸易之前,须对明代“回回”作一限定。
“回回”一词随着时空的变化,其概念所包含的内涵亦不同。笔者认为明代狭义概念上的回回指中国境内,即汉语区的伊斯兰文化共同体,是今天回回民族的先民,由唐宋时期入华的穆斯林蕃客和元时大量入附中原的中亚穆斯林两种主要成分组成,当为特定民族实体的专名。而广泛意义的回回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从民族语源学的角度看,明代文献《回回馆译语》中指出,回回“其波斯语的汉字注音是‘母苏里妈恩’,回回字可标作,意即‘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的人)”[4]。“回回”之名,应是多民族伊斯兰教徒的共名。这在明文集著作可约略得到反映。西洋古里国“人有五等,一回回,一南毗,一哲地,一革全,一木瓜”,“国事皆二将领主之,乃回回人也”。且其“国中半崇回回教,建礼拜寺数十处”[5]。这完全是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一种体现。哈密“回回、畏兀儿、哈剌灰三种番夷,同居一城,种类不贵,彼此颉颃”[6]。明人陈诚所著《使西域记》中载,哈密“人性犷悍,与蒙古、回回杂处”。这里回回是哈密居民之一种,但与今日之回族则不能混为一体。其“种类散流南北,为色目人者甚多,而有一种寄住哈密城内”[7]。由此可见,哈密地区的回回当是色目人。色目人是元朝对除蒙古族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常见于元人记载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剌鲁、吐蕃等。元建立后,中亚和西亚的穆斯林商人和宗教职业者来中国各地经商和传教,亦被视为色目人。明代哈密地区的回回后来又有其他所指。正德年间,明朝通事毛见、毛进与哈密回回督佥事写亦虎仙相通,谋攻肃州,其中写亦虎仙有一部下高彦是“缠头汉回”[8]。嘉靖十一年(1532年),哈密卫袭职都督马黑木及额即皂哈辛等遣使向明朝进贡,其中“额即皂哈辛乃鞑靼回夷”[9]。另外,嘉靖年间,桂曹在《进哈密事宜疏》中说:“(哈密)回回,元系土鲁番类”[10]。因此,在嘉靖间,回回便是“诸种回夷”了。而这些回回其“男子首缠以白布,妇女亦白布蒙首……有通回回教经典者,众称曰满剌”[11]。可见,明代回回当是伊斯兰意义上的概念了,即这些回回的后裔未必就是今天的回族了。
元时,“高昌(今吐鲁番)更号畏兀儿,故又属畏兀儿”[12],元末“畏兀(儿)地方分为柳城、火州、吐鲁番三万户,以万户府统之而已”[13],说明元代吐鲁番是畏兀儿人的居地。明代其统治者则是蒙古人,“与(哈密)忠顺王同族类”[14],但明代的文献称其居民为“吐鲁番回回”,15世纪后期,吐鲁番王自称“速擅”,“速擅”即“苏丹”,为伊斯兰教“王”之意,王室此时已皈依了伊斯兰教。王室既皈依伊斯兰教,其统治下的居民,当有随着改信伊斯兰教的可能。所以,“吐鲁番回回”当是指吐鲁番信仰伊斯兰教的各个民族。
吐鲁番、哈密通用回鹊文,时称“番文”,但至16世纪,已始用“回回字”,亦称“高昌话回回字番文”[15]。有学者认为这回回字,即为阿拉伯字母书写的[16],这种说法实为不妥,王国维《观堂译稿》(上)则云:“明代会同馆所编之四彝语,其中有回回语一国,盖谓回回教徒所用语,迄今考之,则并非阿剌伯语,而为波斯语也。”这也说明明代“回回”主体成分并非为阿拉伯人,其他地方亦有回回人的记载。如麻(马)六甲成化时“王以帛缠首,衣青花袍,蹑皮履,乘轿,俗放朴,尚回回教”[17]。《许恭襄公边镇论》称“吐鲁番、天方、西域有回夷”[18]。按《瀛涯胜览》阿鲁部“国皆回回人也”[19]。《四夷馆馆考》在“回回馆”中载“吐鲁番、天方、撒马儿罕、占城、日本、真腊、爪哇、满剌加诸本皆习回回教,遇本馆代译焉”。说明吐鲁番、天方、撒马儿罕及东南亚一带都信仰伊斯兰教,凡有上书奏折者都要用回回字,由回回馆代译。“西域称王者,唯吐鲁番、天方、撒马儿罕三国”,且“回回与天方国邻”,这里的回回即指西亚、中亚、新疆一带的各族穆斯林地区。
综上所述,明代回回有狭义和广义之所指。本文所论及朝贡贸易的回回是广泛意义上的回回,即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尤指西亚、中亚和新疆一带的穆斯林,亦即操用伊朗语族语言的各族成分,或虽操突厥语族语言,但使用波斯语文作为书面语的各族成分。
二、回回朝贡贸易的缘起
有明一代,伊斯兰教诸国多聘回回人藉朝贡之名,而行贸易之实。自洪武初至天启末年(1370~1627年),回回与明朝通好朝贡,就《明实录》所记,共923次,凡代表国共39国。蒙古地区回回亦有朝贡者,自永乐五年至嘉靖三十五年(1407~1554年),凡55次。其他地区亦有回回朝贡者。明代回回朝贡少则1人,多则数千人。回回人究竟为何频繁出现于朝贡之中?
其一,与明代的政治环境有关。明朝统治者对周边各国的朝贡是很欢迎的,且屡次遣使,广事招徕,规模最大的莫如永乐朝回回人郑和下西洋了。明朝统治者企图利用朝贡,实行对西域各国的羁縻,以“臣服”各国,并借以保障国防的安全——主要目的在政治方面。而各国则利用朝贡,实行贸易,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主要目的在经济方面。如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十二月丙午,礼科给事中黄骥言:“西域使客,多是贾胡。假进贡之名,借有司之力,以营其私”[20]。回回朝贡者,除进贡物品外,明朝政府“例许稍挟私货”“来京贸易”[21]。各地方王国的朝贡使者有在北京或甘州留居三五年之久的,亦有“沿途寄住”的[22],“回夷入贡,惟利是图”[23]。回回就是在这种双方都乐意朝贡的形势下,受聘于诸国而入明朝贡。
其二,与回回的自身有关。元时回回人已“柄用尤多,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在中原政府和周边诸国之间起着某种程度上的桥梁媒介作用。明代入贡的回回与内地的回回虽不能视为同族,但由于伊斯兰教的纽带作用,使之“回回见面三分亲”。明廷对回回的政策尚好[24],朝贡回回入使中原亦因此而多些依托。同时,回回人多通汉文、回鹘文、波斯文等几种文字。而在当时哈密、吐鲁番以及西城诸国他种民族及罕东、赤斤、曲先等卫的蒙古族、藏族等,不见有会汉语的记载。西域各国派往中原朝贡的使臣多为回回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这些回回通汉语的缘故。回回朝贡的实质,亦是一种贸易活动,“彼名为朝贡,实务贸易,盖回回善营利也”[25]。回回向以擅理财经商名誉西域,虽身为使臣,但多亦官亦商,以官兼商。“回回名虽贡献,实则贪图”[26]。其“自甘肃抵京师,又给赏及予物值,其获利数倍。以此胡人慕利,往来道路,贡无虚月”[27]。迨至武宗正德中对其更为优惠,“容令各处回夷在馆四、五年住歇。”[28]于是,诸国多因回回善经商理财而聘为贡使,各地回回亦纷至沓来,“假进贡名,在京商贩”[29]。
高额的商业利润、优惠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宽容的宗教政策,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回回人借朝贡之名入附中原。作为朝贡贸易的一种类型,明代回回朝贡贸易亦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凡是回回所代表国与明朝通贡,首先必须在政治上建立宗藩从属关系,接受明朝皇帝的敕封,奉表称臣。如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午(1394年),撒马儿罕酋长迭力必失等奉表来朝,贡马300匹,其表文的内容就明显地带有称臣奉贡之意味:“恭惟大明大皇帝受天明命,统一四海……臣帖木儿僻在万里之外,恭闻圣德宽大,超越万古。……臣无以报恩,惟仰天祝颂圣寿福禄,如天地永永无极”[30]。这里的迭力必失是回回人。《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八年七月有“撒马儿罕遣回回迭力必失等贡马二百一十二匹”之记载。即使在瓦剌兴起,与明对抗之时,回回假朝贡之名而入中原行商,亦多冒瓦剌之名对明称臣。
由于回回朝贡贸易是明朝政府为了在政治上“怀柔远人”,确立宗主国的地位,而不是在经济上牟取利益,因此,它的另一个特点是朝贡贸易以赏赐的方式进行,而非按市价支付货款。尤其是正贡物品,例不给价。回回使者奉所在国之命来华,以朝贡的名义带来本国的方物。朝贡是外交上的一种礼节:互相赠送礼物,表示双方间的礼尚往来。从这一角度理解,朝贡是贡献方物与赠赉礼品,是友好的象征,并不是商品性的贸易关系。回回贡品和明朝礼品,都不是商品,当然谈不上是“商品贸易”关系。明朝通过朝贡关系,没有企图得到更多的物质利益,相反,真正得到好处的是朝贡回回和其所代表的国家。在这一意义上,从朝贡回回的立场说,这是一种不等价的非对等交换。回回的贡品一般是马匹和硇砂以及各种香料等,明廷即赐给回回大量的文绮、钞、币、袭衣等。按《明会典》载:“凡回回并番使人等进贡宝石等项,内府估验定价例:胡椒,钞3贯/斤;丁香,1贯/斤;速香,2贯/斤;木香,3贯/斤;乳香,5贯/斤;苏木,500文/斤;回回青,1贯/斤;珊瑚珠,2贯/两;安自香,500文/斤,等等”[31]。
三、回回朝贡贸易概观
基于明代西域政治格局的消长向背和周边诸国之政治形势,以及明王朝国势的隆替盛衰,回回朝贡贸易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情形。大体明初至永乐末兴起并发展,洪熙初至天顺末继续发展,成化初至嘉靖二十四年走向衰落,嘉靖二十五年至明末趋于沉寂。下面略而述之。
(一)明初至永乐末(1368~1424年)
明太祖一统神州,建立明王朝,采取“海禁与朝贡贸易相结合的对外关系”,于回回则怀柔附远,鼓励其入明朝贡。成祖进一步发展这种对回回之政策,公开宣布欢迎回回朝贡。永乐元年(1403年)十月,成祖对礼部臣曰:“近西洋,回回哈只等在暹罗闻朝臣使至,即随来朝,远夷知尊中国,亦可嘉也。今遣之归,尔礼部给文为验,经过官司毋阻。自今诸番人愿入中国者听。”[32],并对回回朝贡使者放宽限制,予以免税优惠。永乐元年(1403年)十月,西洋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尼等来朝贡方物,因附载胡椒与百姓交易,有司请征其税。成祖曰:“商税者,国家以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欲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33]。不准其请。成祖还不惜巨资,派遣回回人郑和“总率巨舶百艘”“浮历数万里”[34],招徕海外诸国遣使朝贡。回回朝贡贸易亦因此而大兴,形成明代回回朝贡贸易的第一阶段。
这一时期的回回朝贡贸易情形,在太祖时初始端倪,至成祖时已达到一个高潮。这段时期回回朝贡贸易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其一,朝贡次数频繁,贡期短。按明制,西域回回“经哈密来贡者,其贡期或三年或五年,许来朝一次,起送者不过三五十人”[35]。但朝贡的回回屡屡违犯规则,频繁入贡,如撒马儿罕回回“或比年、或间一岁、或三岁辄入贡”[36]。洪武二十年九月,回回满剌哈非思首次代表撒马儿罕入贡,次年回回答术丁等59人和回回满剌哈非思又分别入贡,一年之间二次入贡。哈密,“定令每年一贡”[37],在永乐朝,一年之间数次朝贡,如二十二年春正月,回回千户恪牙思贡羊马,二月回回失阿蛮等再贡,三月回回苦剌儿力敏答等三贡,九月回回舍人阿力等四贡,十月回回舍黑马黑麻等五贡。贡期的周期缩短,次数频繁,说明了朝贡贸易对回回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