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始终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交货的义务。那么,被申请人不履行其交货义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即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开证义务,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撤销合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通过银行给卖方开立信用证是较为普遍的做法。贸易商可能会通过其下家买方、或货物用户、或与其有债务关系或其他商业关系的第三人向合同卖方开立信用证,只要合同或信用证没有特殊要求,这既不会给卖方造成任何额外负担,也不会影响卖方凭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的权利。本案实际情况正是如此。申请人通过J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凭此信用证议付货款。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其次,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合同的买方,这并不能确切表明买方将不履行合同。如果被申请人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存在异议,被申请人应通知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但无权据此主张终止合同并拒绝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被申请人在没有申请人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交货义务,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于1994年10月24日通知开证情况后,未对信用证提出异议,仅两次要求申请人将货物价格提高并相应地修改信用证。这可以认为,被申请人已实际接受了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事实。基于上述,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其作为合同买方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主要是由于当时国际市场钼铁价格上升所致。被申请人违约,是造成本案争议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约,确实未能得到应得到的预期利润。对此,被申请人应负责赔偿。但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应高于其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合同规定,钼铁单价每公斤8.9美元CIFINCHOW;截止至1995年1月初,即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应已接收货物时,钼含量60%的钼铁市场价格为每公斤28~30美元FOB中国主要港口。申请人曾于1994年10月25日同意将货物单价提高至9.4美元/公斤,合同总价提高至203040美元,虽然申请人同时声明,若被申请人不交货,申请人将按原始合同价格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但是,仲裁庭认为,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应交货之日止这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里,钼铁价格飞涨,从每公斤8.9美元到每公斤28~30美元,涨幅高达合同价格的两倍多,这显然是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的。被申请人未履行卖方义务,根本性违约,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所有利润损失共计(USD29KGMO-USD8.9KGMO)×36000KG×60%=USD473040,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实践,签约方订立买卖合同期望取得的利润通常不会超过货物价格的20%。据此,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性违约,应给予申请人赔偿,但赔偿额应是被申请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预期利润损失计 USD473040×20% =USD94604。
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上述利润损失自199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9%的利息损失。对此,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能于1994年年底前交货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及时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虽然其声称曾于1995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但仍是直到三年多后的1998年12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此由于申请人的延误而扩大的利息损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是不合理的。据此,仲裁庭对于申请人关于利润损失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办理本案将支付的全部费用。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作为支持。考虑到申请人为解决本案争议的花费,造成本案争议主要责任,以及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支持等情况,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付的费用计1000美元是合理的。
(五)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
三、裁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利润损失94604美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费用1000美元。
3.本案仲裁费共计21282美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50%。此款已由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预付,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641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上述1~3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向申请人支付106245美元。被申请人应将上述款项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逾期,则按年利率7%加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签字)
仲 裁 员:(签字)
仲 裁 员:(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注:这是一份涉外仲裁裁决书,在首部当事人及案件受理、仲裁过程方面与国内某些仲裁裁决书相比,既灵活又细致。理由部分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第七节 仲裁调解书
一 仲裁调解书的概念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有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这是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法律依据。
仲裁调解书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仲裁庭调解达成的仲裁调解书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书相同。仲裁调解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与民事调解书大体相同。仲裁调解书一般只适用于国内仲裁,而不适用于涉外仲裁。
二 仲裁调解书的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仲裁调解书的结构、内容、制作方法与民事调解书大致相同。
(一)首部
(1)仲裁委员会全称及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如[2000]×仲调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引言。说明案件的程序事项。包括仲裁委员会受案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争议的性质;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情况;仲裁文件的提交和送达情况等。
(二)正文
(1)案件事实。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的发生经过、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仲裁请求和反诉。
(2)调解依据。
(3)调解结果。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扼要写明调解结果,并且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三)尾部
尾部首先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另起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在调解书的右下由仲裁员署名,写明文书制作日期,并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 仲裁调解书的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对于仲裁调解书中的争议事实及调解依据,当事人不愿在调解书中写明的,可以不写。
调解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 格式
×××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仲调字第×号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争议一案于××年××月××日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写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审理经过、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参加仲裁的情况),现查明:
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月××日
五 实例
××××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仲调字第×号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速冻食品厂以被申请人拖欠货款为由,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被申请人×××副食店则认为× ××速冻食品厂7月、8月两月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未付此两月的供货货款,也同意×××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经审理查明:上列双方当事人于199×年5月5日在本市签订了一份速冻食品的购销合同。其中由申请方按月向被申请方提供速冻饺子2000包、速冻馄饨1000包、速冻包子500包,每包重850克;价格分别为4.00元、3.50元、3.00元;于4月、5月、6月、7月、8月五个月的5日以前提供,货款按月于月底结算。该合同还约定了如遇有纠纷,将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方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方却连续两月未付货款。虽经申请方多次催讨,被申请方却一直借口资金紧张,未获解决。现又以7月、8月两月供货存在质量为由,拒不给付所欠货款。故此,双方发生争执。关于7月、8月两月的冷冻食品,在××副食店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余少量食品予以检验,亦未发现质量问题。
本会认为,在上述纠纷事实中,申请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产品也未发现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拖欠货款,明显违约,所谓产品质量问题实系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一种借口,故不应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付清所欠货款××× ×元。
二、本案仲裁费用共××××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月××日
本章重点提示
本章首先对仲裁文书进行了概述,然后重点讲解了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的概念、法律依据、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