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诉讼申请类文书概述
一 诉讼申请书的概念和依据
诉讼申请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或解决特定的法律事项时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理解诉讼申请书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①诉讼申请书的制作主体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律师或者代理人制作此类文书要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上,律师或者代理人只是代书主体,不是文书的制作主体。②诉讼申请书的内容是当事人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程序事项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某种权利义务的请求。③诉讼申请书的主送机关都是司法机关。诉讼申请书的制作依据主要是各种程序法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的规定。
二 诉讼申请书与诉状的关系
诉讼申请书与诉状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对诉状的受理、诉讼请求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二者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区别。
(一)共同点
(1)从制作目的来看,都是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其他请求事项,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2)从后果来看,都能够引起诉讼程序或者某种程序的发生。
(二)区别点
(1)制作的时间不同,诉状主要是审判程序的起始阶段制作,如引起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启动的起诉状、上诉状等,申请书是在诉讼程序中制作的,申请书主要是为诉状的请求和目的服务的。
(2)制作内容不同,诉状的请求是直接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提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申请书则是为实现诉状请求而提出的与之有关联的其他请求,如为了诉讼请求目的的实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证据保全的请求等。
(3)主送机关不同。诉状只限于向人民法院提出,而诉讼申请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向公、检、法各机关提出。
(4)当事人不同。诉状的制作一般都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诉讼申请书在某些特殊程序中则没有对方当事人,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等申请则没有对方当事人。
(5)制作份数的限制不同。在诉讼过程中,诉状在某一程序中一般只能制作一份,而各种申请书在诉讼程序中则没有限制。
诉讼申请书种类繁多,内容各异,据统计,我国目前各类诉讼申请书约三十几种。从性质来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海事诉讼;从其制作的阶段来看,涉及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各种诉讼程序。本章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几种主要的申请文书。
第二节 管辖异议申请书
一 管辖异议申请书概述
(一)管辖异议申请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管辖异议申请书,亦称管辖权异议书,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依法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判断一个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的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主要通过以下两步确定:首先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然后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第③项,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确定了三种案件,即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只能管辖两类案件,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一,一般地域管辖及例外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运输合同纠纷、海事纠纷等也规定了特殊的地域管辖。第三,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异议申请书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所具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当事人只能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4)诉讼管辖异议提出的形式。提出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应依该裁定参加诉讼。
(三)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结构内容
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结构内容包括:
1.首部
(1)标题。即“管辖异议申请书”或者“管辖权异议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写明其名称或字号的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 ××× (字号)业主”。第二,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正文
(1)案由。系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何时何法院受理了何案件(即案由),通知异议人提出答辩。异议人在提出答辩的同时,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
(2)请求事项。申请人应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事实和理由。首先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本案的纠纷性质,然后阐明现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应当移送管辖的理由。最后重申对本案的管辖异议请求。
3.尾部
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注明制作文书的时间。
二 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制作重点
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制作重点是理由部分。主要是分析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权。阐述理由要根据诉讼标的种类及其数额或者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侵权发生地等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来阐述本案受诉的法院无管辖权。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应确定该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是否正确。其次,应确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特别情况外,都属地域管辖。当事人在地域管辖方面提出异议时,应掌握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适用。第二,协议管辖具有较大的优先权。只要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可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经选定了管辖法院,就只能由该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三,特殊地域管辖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第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4种例外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也应优先于一般管辖的规定而适用。第五,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没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或一般地域管辖等例外情况的规定时,普遍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论述不必过细,应力求于法有据,点明为止。
三 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制作注意事项
制作管辖权异议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权异议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庭辩论之前提出。
(2)阐述理由要有根有据,围绕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说明某某法院无管辖权。
四 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五 实例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泰达新技术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大街六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所长;电话:56421××
委托代理人:黄玉芳、许令南,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03年8月17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科威电气总公司博杰电器厂诉我单位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我单位认为该案不应由贵院管辖,而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合同是一个复杂的混合合同,而不仅仅是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单纯的所谓技术不成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的技术合同纠纷。因为原告与我单位在2003年7、8月份先后签订了一个技术合作生产合同和一个购销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而且以购销合同为主。因此,本案所涉合同既有技术合作的内容,又有使用专利权的内容,更有购销合同的内容。而在这几项内容中,无疑地购销合同是其核心内容,是此案所涉合同得以成立与履行的基石。没有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就没有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这一点可以从《关于技术合作生产“多功能碳纤维电热取暖器(电加热器)”的协议》(合同)内容中得到验证。所以,我单位认为,本案的经济纠纷是一个混合合同的纠纷,而其实质又是购销合同纠纷。
(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和主体是要求我单位返还材料费用477000元整。而这一点恰恰反映的是一种购销合同的法律关系,恰恰是本案购销合同的相关条款。所以,我单位认为本案原告故意曲解整个案件的性质,片面地、断章取义地以所谓技术转让纠纷定性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