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诉状类文书概述
一 诉状类文书的概念
诉状,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述有关事实和理由,或者对方当事人针对这种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辩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6月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9年4月发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司法部1996年12月12日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适用文书格式(试行)》,均对某些诉状的制作、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范,是制作诉状类文书的重要依据。
二 诉状类文书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诉状类法律文书作不同的分类。按照诉讼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状、民事诉状和行政诉状。按照适用的诉讼程序的不同,可分为第一审诉状、第二审诉状和再审申诉状。按照文书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和申诉状。
起诉状,是指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
答辩状,是指被告人针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承认,或者提出起诉状中陈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法律根据、没有事实根据或证据不足等抗辩理由的法律文书。与起诉状相对应,答辩状也分为民事答辩状、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反诉状,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刑事自诉中的被告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与本诉有内在联系的事由,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或以本诉中的自诉人为被告人提起新的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的法律文书。反诉状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中,所以包括: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
上诉状,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次进行审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上诉状包括: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申诉状,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据法定程序请求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次进行审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申诉状也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申诉状之分。
总之,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上诉人、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并依此引起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启动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以及答辩状,都属于诉状类法律文书。
三 诉状类文书的作用
诉状的种类不同,其具体作用也不相同,总体来看诉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诉状是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其他请求事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例如,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制作民事起诉状,并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时,可以制作行政起诉状,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且属自诉案件范围时,就可以制作刑事自诉状,并以此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第二,诉状是当事人对抗他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例如,在他人以自己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制作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诉讼证据进行辩驳和质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还可以在诉讼中制作反诉状,以吞并、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当事人制作并向法院提交的各种诉状,是启动并推进诉讼程序的重要根据。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在这里,原告的起诉状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根据。
第四,各种诉状一经向法院提交,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原告在向法院正式递交各种起诉状后,如果在庭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则它必须向法院正式撤回起诉状,否则法院依然可以对本案进行审理。
第二节 民事起诉状
一 民事起诉状概述
(一)民事起诉状的概念和依据
民事起诉状,是指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作出裁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在我国,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都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该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是制作民事起诉状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起诉状制作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当事人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据以提起民事诉讼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与之直接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要求被告必须明白、具体、确切。没有被告,起诉不能成立。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难以送达起诉状,起诉也不能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法院陈明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及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诉请法院解决的争议事项,首先必须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次,还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起诉状的内容结构和制作方法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即在诉状上部居中书写“民事起诉状”。
(2)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应依次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在原告基本情况下面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其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依次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被告的基本情况。与前述原告的写法相同。
2.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诉状的主体,应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诉讼请求。这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权益的具体事项。例如,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或清偿债务,或确定产权,或要求离婚,或要求给付赡养费等。
(2)事实。该部分主要叙写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事实经过。
(3)理由。该部分主要是根据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事实,概括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并指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3.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3)递交起诉状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4)附项,主要写附起诉状副本的份数、附证据材料的名称和份数等。
二 民事起诉状的制作重点
(一)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具体主张,它构成了法院审判的对象范围。因此,在制作诉讼请求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全面稳定。
1.诉讼请求的制作要明确、具体
诉讼请求的表述不可含糊,如离婚案件应写明“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不能写“请求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也不可笼统,例如财产纠纷案件应写明“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五千元”,而不能笼统地写“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对诉讼请求表述越明确、具体,当事人之间争议点就暴露得越充分,就越有利于人民法院迅速、及时地开庭审理和作出正确的判决。
2.诉讼请求应当合理合法
合理,即合乎情理,是量的问题。合法,即合乎法律规定,是质的问题。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在起诉状中提出无理或不合法的要求,否则不但不能获得相关利益,还可能支付额外的诉讼费用,因为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就是“败诉方承担”。
3.诉讼请求应当全面稳定
诉讼请求要全面,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的,应当逐项列出,避免遗漏。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周密、慎重,一经提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如果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应当在法庭审理前及时提出变更。
(二)事实部分
事实部分是原被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或者被告实施侵害原告民事权益行为的具体事实,是法院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因此,应当用精练的语言表达清楚下列内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的产生、发展经过;争议的焦点及具体内容;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状况;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事实部分的叙述,要注意“六要六不可”:一要和诉讼请求一致,不可相互矛盾;二要内容具体清楚,不可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可夸大缩小;四要关键情节详细叙述,不可含糊其辞;五要有理有据,不可捕风捉影;六要有理有节,不可搞人身攻击。
一份好的起诉状,应该做到“以事动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语言上应该实事求是、逻辑严谨,写法上应该寓情于理、寓理于事,这样才能使事实具有感染力和雄辩的证明力。实践经验表明,对于不同的事实和案件应采用不同的表述方法:①一般简单的案件,在交代清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之后,可先写争执标的的情况,再写争执的原因和焦点。②对于在一个较长时间跨度内发生和演进的民事争议案件,可以以争议发生、发展的时间为序展开叙述,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选材和剪裁,突出中心论点。例如离婚案件。③有的民事争议事实比较复杂,这时就需要围绕争议发生的原因和焦点,采用综合归纳的方法叙写。例如同一案件中存在多次损害赔偿的事实,但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各不相同,就可以选择其中主要的或者最典型的一起事实,以时间为序将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局叙写清楚,对于其他基本相似的事实采用综合归纳的方法叙写即可。如“被告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在×地、×地、×地,采用×××(手段),造成×××(后果)”。
(三)证据部分
证据是证明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事实根据。在民事起诉状中,列举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列举并陈述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书证、物证及其他材料;二是用以说明书证、物证等证据来源和可靠性的材料;三是证人证言及证人姓名、职业和住所。
对证据部分的叙写,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一事一证”,即边叙写事实,边列举证据,这样写的好处是层次分明、说服力强;二是“综合列证”,即在叙写事实之后,单列一段把所有证据材料集中列举和分析论证,这主要适用于争议事实错综复杂,需要运用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的案件。
(四)理由部分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起诉状正文应概括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以及法律责任问题,同时指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概括来说,理由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的事实理由;二是原告主张的权利成立的法律理由。
在实践中,理由按如下格式书写:“综上所述,×××(分析说明纠纷的性质、对方的过错、危害行为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项的规定××× (分析被告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