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和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广杰因被人用虚假证言,致使受到刑事追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张广杰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张广杰要求赔偿被羁押期间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赔偿,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身羁押赔偿的数额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赔偿。张广杰要求对其精神损失的赔偿,超出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不属国家赔偿之列,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赔偿张广杰人身羁押赔偿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三十四元三角八分。
二、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赔偿张广杰人身羁押赔偿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三十四元三角八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印章)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印章)
二○○一年二月六日
评析:本文书的叙述思路和写作格局,在遵循单一赔偿决定书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了共同赔偿的特点,重点写明了适用共同赔偿条件的事实,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请求人,一审法院定罪判刑,二审法院则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由此确认对请求人的羁押,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即已构成这两个赔偿义务机关共同侵权的事实。文书接着以此为基点,进一步从法律上阐述了请求人所具有的权利,其要求赔偿被羁押期间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的法律依据。决定主文的写法,同样体现了赔偿责任由两个赔偿义务机关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1/2共同承担的特点。如果能同时引用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则为主文在赔偿责任分担上的表述,提供了更为准确、完整的法律依据。
五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对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的赔偿申请,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应否赔偿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②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④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⑤决定内容。”上述规定是制作决定书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同判决书、裁定书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同刑事赔偿决定书一样,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这一部分的内容和写法,与刑事赔偿决定书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制作文书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要写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文书编号的代字要增加一个“委”字,以示审理组织为赔偿委员会。如“[××××]×法委赔字第××号”。
(2)在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栏目下,要另起一行并分项依次写明:“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复议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3)在案由和案件来源上,要具体写明: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亦应写明,要求本院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2.正文
正文由事实、理由和决定主文三部分构成。
(1)事实。这一部分的内容包括: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在叙述方法上,原则上要按上述三项内容依次写清,重点要写明经确认的侵权事实。如果第二项内容在首部案件来源一项已经写明,则无须在事实部分重叙;如果第三项经查认定的事实与第一项内容相同,也可以不分层次,一气呵成。
如果第二项内容,首部仅简单交代了一下,而在事实部分有必要较详细地予以叙述,特别是对于不予赔偿的事实,更要着重写明,交代清楚,这样才能使决定结论有坚实的基础。
事实部分的三项内容,无论材料来自哪一个方面,写在决定书上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核实的事实。至于证据材料的叙述,要充分考虑赔偿决定书的表达特点。由于作为证据材料之一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无罪判决书、不起诉书和释放证明书等,如果在叙述侵权事实时已经写清了,就没有必要在举证部分再重复叙述。要善于因文制宜,灵活运用。
(2)理由。写明赔偿与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具体阐述,可按规定的样式书写: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理由阐述分两个层次,一是讲道理,包括事理与法理;二是引用法律条款作依据。后一个层次的写作方法,与前述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相同。前一个层次的阐述,要因案而异,根据主文决定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阐述,使理由与主文相照应,为“决定”做铺垫。
(3)主文。写明处理决定,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和变更原决定五种决定主文。具体表述,要按规定的样式制作:
①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赔偿主文,可写为: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②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不予赔偿主文,可写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③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无论原决定是予以赔偿还是不予赔偿,均可写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④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可写为:
“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⑤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可表述为:
“一、撤销……(指出撤销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二、维持……(写明维持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三、……(写明变更的决定的款项和内容、重新决定赔偿的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3.尾部
尾部内容和写作方式,与刑事赔偿决定书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主文末尾另起一行,分两行写明:“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的制作要简明、准确,并注意区分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与被请求赔偿机关有关称谓的使用。赔偿请求人有两人以上的,其基本情况应逐人分段写明。对其他赔偿请求人的称谓,应写为“原同案赔偿请求人”。
(2)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事实及其依据,叙述时要客观,保持原貌又要作必要的归纳,力求简明,既不能有言照录,也不能任意删改。
(3)对于查明的事实的叙述,重点要写明确认的侵权事实,审查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要详细写明经过查证,原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足以否定的根据。
(4)阐述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及其理由能否成立,作出全面的分析、评定,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鉴于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专门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制作此类文书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理由部分的开头用语应采用“本院认为”,应该更规范。
(四)格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亦应写明,要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