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具体刑种、刑期)……(上诉、抗诉的写明二审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
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假释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这种裁定,适用于各种减刑、假释,包括对死缓刑犯的按期减刑。对被减刑、假释的人一律称为“罪犯”,不再称为“被告人”。按照以往的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情况,对于办理减刑、假释,也有级别管辖问题。即:对于被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案件,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5)终止审理裁定书的写法: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 ××日以 ×检 ×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 ××于××××年××月××日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这种裁定书正本送达给被告人的近亲属。
(6)补正裁判文书失误裁定书的写法:
“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句及其所在的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三)尾部
(1)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一般要交代上诉权;第二审刑事裁定书一般要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果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二审还应当交代是核准死刑的裁定,还是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减刑、假释裁定书和终止审理裁定书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人员署名及注明年月日,与判决书的写法相同。
三 刑事裁定书格式与实例
(一)格式
格式一: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写明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格式二: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 ×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上述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写明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原系第一审的,表述为:
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第二,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和××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第三,原系第二审改判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实例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汕中法刑一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浩彬,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汕头市嘉文制衣厂临时工,住汕头市金港居委会金港街北七巷3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春晓,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银安庄洪门7幢201房,系被害人胡震文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秋莲,女,1933年3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银安庄洪7幢201房,系被害人胡震文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儒梵,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银安庄洪门7幢201房,系被害人胡震文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春晓,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系胡儒梵之母。
上列3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常春,系委托人的亲友。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浩彬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春晓、王秋莲、胡儒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龙刑安装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纪浩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浩彬于2003年7月2日凌晨2时许,驾驶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粤D72259二轮摩托车载胡宝玉从汕头市区林百欣会展中心往龙湖村,途经华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华山路与榕江路交岔路口时,因车速较快,与对向被害人胡震文驾驶的粤US8253二轮摩托车载陈旋玲向左转向时发生碰撞。致使四人跌倒昏迷在地,被告人纪浩彬和胡宝玉苏醒后逃离现场,胡震文、陈旋玲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胡震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震文属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同日晚21时许,纪浩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被告人纪浩彬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胡震文负次要责任。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胡宝玉、陈旋玲、蔡庭光、吕社军、纪桂旋等人的证词;现场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证明材料;汕头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赔偿建议书;被告人纪浩彬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纪浩彬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纪浩彬抵除已付人民币11000元,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春晓、王秋莲、胡儒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1540元。
宣判后,上诉人纪浩彬上诉称原判量刑畸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纪浩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浩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1人死亡,应从严惩处。由于被告人纪浩彬的行为造成被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上诉人纪浩彬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经查,原审对上诉人纪浩彬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已予以酌情从轻考虑,故要求从轻不予采纳;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陈少雄
审 判 员:陈良光
代理审判员:曾照雄
二○○四年二月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林宏斌
第三节 民事调解书
一 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判决和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方式,都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生效后的法院调解书与生效后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同等的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法院制作高质量的调解书,有利于人民内部的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解决,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以及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二)民事调解书的适用范围
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并非全都要制作民事调解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各类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都必须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审级的不同和是否由上级法院提审,分别按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由此,民事调解书的适用范围为: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制作调解书的民事案件。民事调解书按其适用的程序,可分为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
二 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基本相同,但内容比较简单。
(一)首部
(1)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文书种类。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编号原则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3)在当事人栏内,分别写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等个人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