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诉称……(概述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于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刑事有罪判决书分两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格式四: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单位犯罪案件适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 ×检 ×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 ×××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以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实例
实例一:辛××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中刑初字第851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辛××,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安县人,原系海南顺大利经济贸易公司副总工程师,曾于1997年12月至2001年8月任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出口部副经理,住××市东城区东四九条31号。因受贿,于2001年8月9日被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庞××、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分院于2002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辛××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及其辩护人蔡×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辛××于1999年5月到2001年6月担任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出口部副经理期间,在办理向德国德中经济咨询贸易促进公司出口木材的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佣金”和合伙开办公司收取“工资”“办公费”等为手段,向该公司经理韩××索取贿赂共计55万余德国马克,折合人民币181万余元。辛××还于1998年秋,利用职务之便,以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组团赴西欧订做服装为名,向下属单位 ××省土产公司木材科业务员牛 ××索取贿赂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辛××在审理中辩解,没有收过韩××给付的“佣金”,只收过韩付给的合伙办公司后领取的工资、租金、办公费等共55万德国马克,否认有受贿行为。辩护人庞××、蔡×认为:辛××从与韩××合伙开办的公司获得的工资等项收入是依德国法律应取得的报酬,不能认定受贿罪,辛××收受牛××人民币5000元后与赵××平分,不能由辛××一人承担罪责;辛 ××在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辛××于2002年2月至2001年4月间利用主管向德国出口木材的职务之便,在对外贸易中,先后4次收受德国德中经济咨询贸易促进公司、中欧木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韩 ××给付的“佣金”共计147976德国马克,折兑人民币46250余元。
上述事实,有德国商人韩××的证言,有德国 HYPOBANK银行辛 ××开户证明材料及德国银行存款单,有账单、存款、汇款委托书的复印件在案证实,被告人辛××亦曾供认。
二、被告人辛××于1998年秋,以所在单位要组团赴西欧订做服装为名,向××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木材科索取贿赂人民币5000元。辛将其中2500元分给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出口部业务员赵××,其余2500元归自己所有。
上述事实,有××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木材科业务员牛××、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出口部业务员赵××的证言在案证实,辛××亦供认不讳,辛××在羁押期间坦白了上述第二起犯罪事实,并揭发检举了他人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可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辛××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辛××受贿14790余德国马克及索贿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辛××否认受贿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起诉书将被告人辛××从与韩××合资开办的公司中领取的工资、租金、办公费42900余德国马克一并认定为受贿罪不妥,但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资与外商在国外进行经济活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经营,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所领取的工资等费用,当属非法收入,应予追缴没收。被告人辛××的辩护人关于辛××从与韩××合伙开办的公司获得的工资等项收入不能认定为受贿和辛××有立功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辛××受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木材科5000元只能认定2500元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辛××收受5000元贿赂款后再将部分赃款分给他人,属于对受贿财物的处分,并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9日起至201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清单附后)。
二、起诉移送之外币和人民币按收缴之日外汇比价折抵受贿赃款147976德国马克和非法所得4291315德国马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
三、被告人辛××受贿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收缴赵××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清单略)
实例二:王×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省××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军,原名宗××,男,1965年生,××市××乡××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市××乡×××村。
诉讼代理人田×祥,××市×××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霞,女,1966年8月6日生,××市××乡×××村人,文盲,农民,住××市××乡×××村,系宗×军之妻。
诉讼代理人张×艳,××市×××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良,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市××乡×××村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市××乡×××村。
辩护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胜,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市××乡×××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系被告人王×良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增,男,74岁,汉族,××市 ××乡 ×××村人,农民,住××市××乡×××村,系被告人王×良之父。
自诉人宗×军、万×霞以被告人王×良、王×胜犯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与被告人王×增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宗×军、万×霞及诉讼代理人田×祥、张×艳,被告人王×良、王×胜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宗×军诉称:1999年4月份,自诉人父亲病逝,在操办丧事过程中,王×良因拉鞭炮吸烟炸伤眼皮,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两家矛盾加深。2000年2月14日傍晚,自诉人骑车回家途中被王×良手持匕首扎伤右肩,后王×良之兄王×胜用棍子击打其头部、腰背部,致其轻伤,住院45天。
自诉人万×霞诉称,2000年2月14日傍晚,自诉人看到丈夫人车倒地后,即欲赶过去,被告王×增拽住她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拳打脚踢;被魏×敏拉开后,在自诉人向家跑的途中,被王×胜棍击其腰背部打倒在地,王×良用匕首扎伤其右手,致轻伤,住院45天,后被评定为7级伤残。
自诉人宗×军、万×霞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证人魏×敏、王×柱、王×军、王×证言及法医医院诊断证明与法医鉴定书为证。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良、王×胜的刑事责任,要求三被告人赔偿住院费、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车费及残疾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