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蝇固然可恨:嗡嗡嘤嘤,到处乱爬,到处乱飞,打扰人的安静,破坏人的情绪,传播各类疾病。把苍蝇归入“四害”,实在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将苍蝇与贼头贼脑、到处乱啃、到处乱钻、啃啮家具、糟蹋粮食的老鼠比,将其同吃人不吐骨头的恶狼猛虎比呢,其危害似乎又小得多。
时下社会上有一种形象的比喻,将那些小地痞小流氓小贪污犯小受贿者等比作“苍蝇”,而把那些大官倒索贿受贿诈骗犯捞取官位钱物者喻为“老鼠”,将那些五毒俱全且具有一层保护色的这“长”那“长”,或“长”的七大姑八大姨三小舅四兄弟等亲属或亲信,喻为“老虎”。社会生活中“老虎”大于“苍蝇”的道理,恐怕是1大于0的简单逻辑。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未必简单。现实生活中,骂“苍蝇”者多,责“老虎”者稀;拍苍蝇者众,打“老虎”者寡。打“苍蝇”省事,举目可见,举手可拍;打“老虎”难,要入“深山”,要明察暗访,还须冒被咬伤甚至被吃掉的风险。君不见,某些报章披露的,多是些小打小闹的“苍蝇”“蚊子”和“老鼠”,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处的,也多是些小喽啰。至于有来头有势头的违法乱纪者,即便罪行昭然若揭,即使受害者鸣冤叫屈,即使群众不断举报,也安之若素处之泰然,高官照当,坏事照做,没人敢“打”,甚至没人敢骂敢说敢有愠色。悲夫!
从一种角度看,打不了“老虎”,拍几只“苍蝇”,逮几只“耗子”,似于环境于生态也有些许好处,打比不打好。但从另一角度看,过分下力打“苍蝇”,未免将注意力从主要矛盾引向了次要矛盾,而且打了几只“苍蝇”,会使某些人因生存环境社会环境的些微改善而心满意足,忘却了社会肌体上的大蛀虫、大“老虎”。有朝一日,社会财富被“老虎”们侵吞殆尽,社会肌体被蛀垮,悔之恨之都已晚矣。所以打“苍蝇”带来的微小胜利微小喜悦微小安全感安定感是靠不住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有害的。窃以为,若不下决心打“老虎”,倒不如也留下“苍蝇”,以警醒国人:矛盾仍很复杂,问题仍很严重,警惕“苍蝇”之后还有更凶猛的“老虎”。呜呼,留下“苍蝇”也属无奈。
(载1990年12月21日《宁夏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