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出售“变质”食品,吃坏住院找谁赔?
小李的母亲从超市买了一只真空袋装猪蹄,特价21元,只是超过保质期3天了。第二天小李的父母就因食物中毒住进了医院。小李说保留好证据,等病好了找超市索赔。但小李的母亲说人家超市可能不认账,因为自己明知道过期了还买,只能怨自己贪便宜吃大亏。那么,购买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呢?
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则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虽然小李的母亲明知食品过期,属自愿购买,这都不影响和不能免除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顾客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商家就可以免除责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客观上给顾客身体健康和经济上造成了较大损害,超市应对此承担责任,对小李的父母依法给予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商场出租柜台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找谁退赔?
最近,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标价600元的套装,回家后发现该上装的领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便回到该商场要求掉换。可李某昨天购买套装的柜台已换了别人,以前的营业员也不见了,于是李某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更换。那么,李某的损失商场要不要负赔偿责任?
应由商场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从李某的情况可以看出,李某到商场购物,在没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租赁服务柜台购买了一件不合格的套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出租柜台的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若消费者找不到承租者,无论对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出租者都有先行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2009年6月23日晚上,黄某公司聚会到某饭店就餐,黄某未经经营者同意,将从超市购买的10瓶红酒带入店内饮用,黄某刚要拿出来喝时,酒店的服务员告诉黄某,该店禁止自带酒水。黄某很气愤,与酒店工作人员争论起来。但酒店坚持不允许黄某喝自带的红酒。黄某一气之下,还是喝了自带的酒。但结账时酒店收了他800元“酒水服务费”。黄某可以拒交服务费吗?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目前,很多地方的酒店都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黄某有权拒交“酒水服务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店规”告示有效吗?
刘女士是某干洗店的会员,刘女士于2009年10月12日到该干洗店干洗一件价值1 800余元的皮草大衣,并支付干洗费30元。等到刘女士去取衣服时,却被告知大衣丢失了。为此,刘女士要求该店按价赔偿1 800元。但该店负责人却表示,只按洗衣费的5倍赔偿,这是他们的“店规”,在会员卡上有明示,并说这也是洗衣业的“行规”,在该干洗店的大厅也有明示的。那么,店规告示有效吗?
该“店规”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宣称洗衣业的“行规”,也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给消费者提供相应法律条文,就算该行业规定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商家也有明示告知的义务。另外,刘女士的大衣被丢失,其责任在于该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所以,刘女士有权就该大衣丢失向干洗店索赔。同时,由于该店并未向刘女士提供干洗服务,因而也不能占有30元干洗费,干洗费应予以退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5.影楼丢失结婚照,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2010年5月1日,李小姐和未婚夫与某婚纱影楼老板刘先生签订了摄影合同,由某婚纱影楼负责李小姐和未婚夫结婚当日的摄影。拍摄过后,刘先生由于自己的影楼被窃,无法如约向李小姐交付照片。李小姐要求某婚纱影楼返还付款,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 000元。双方协商未成,李小姐遂诉至法院。
李小姐的要求合理。结婚当日的照片对于李小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纪念品。这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性以及唯一性,其精神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对于它的损毁或者灭失具有不可挽回的损失。实际精神赔偿金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纪念价值较大是可以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后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什么是“三包”?没了包装箱“三包”还要收费吗?
山西消费者盛先生前不久购买了一台42英寸平板电视,回家使用时发现效果不佳,而且有几处明显的黑点,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本来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当商家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因为盛先生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盛先生家只有一居室,房子太小,没地方放包装箱,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退货,所以就把包装箱卖给小贩了。现在造成退货的责任不在他,而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在厂家,却要他来承担包装费,让人想不通。退一步说,即便要交包装费,一个纸箱子也值不了这么多钱,这简直就是讹诈,目的就是不让人退货。虽然同商家几经交涉,但是商家就是不让步,称是厂家统一规定。盛先生最后只好交了包装费,“交多少钱,我也要退,吃亏就吃亏,因为我对这个品牌已经失去信任了。”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时间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掉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提醒广大消费者,三包规定对包装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要求,现在各厂家收取的包装费都是自定的,而且价格都不低。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厂商收取包装费的做法也不算违规,消费者一旦遇到高额包装费陷阱,想维权都难。因此,在购买家电产品后,一定要将包装箱完好地保留一个星期,以免退货时枉出高昂的包装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