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的第二层含义是:教师要善于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班主任教师除了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以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都明文规定了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并强调“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受“师道尊严”传统观念的束缚,碍于情面,教师很少能够鼓足勇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动辄得咎,身心受侵,或忍辱负重,或忍气吞声。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而又离得很近很近。善于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转变观念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内容,但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依法执教”的实质,就是教师要从严格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职业行为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因为教育的性质和方向问题,是一个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问题。《教育法》中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和方向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教育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它应包括教育战线要全面以法治教,即严格遵守《教育法》的规定,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班主任教师坚持正确的职业行为方向,同遵守法律应是高度一致的。
(二)“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首先,要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每个教师要自觉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牢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信念。尤其要学习邓小平的教育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拥护和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教育者、学生的引路人,教师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坚定性,抵制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否定改革开放的思想和言行。要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努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初级阶段基本纲领作出应有的贡献。
2.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的要求,广大教师无疑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把坚持职业行为方向的问题自觉地提高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高度来认识。对于每个教师来说,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首先明确自己依法承担的历史使命,自觉忠诚教育事业;其次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懂得不履行或违背法律规定教师应担负的责任。这样才能促使自觉地端正行为方向。
3.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教师的职业活动关系到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个班主任教师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方针。班主任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学校不得组织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班主任也必须对自己提出高标准的严格要求。
(三)“依法执教”的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依法执教”列在首位,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人民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班主任更要做到做好。
1.教师应遵纪守法作模范。
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教师的劳动具有高度的示范性和感染性。学生处处模仿教师,教师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便决定了虽然人人都应当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但教师更应当模范地做到这一点。因为教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2.依法执教,任重道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师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规章先后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教育事业的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教育法律法规是关于教师“自己”的法,班主任要模范遵守,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班主任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何教育教学活动,都不能背离教育方针,否则,我们的教育就会迷失方向。
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主要任务。教学是一种专门组织起来进行传授知识的活动,教学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人才的基本途径。只有提高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教育质量,保证人才质量。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从正反两方面证明,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主,教育质量就提高;反之,教育质量就下降。因此,班主任一定要按照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直观性、启发性、循序渐进、巩固性、可接受性、因材施教等教学原则,正确选择教学方法、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切实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法制教育。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不可动摇的立国之本,它已经写进了我国的宪法,是我们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就没有根基,没有方向。在我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行改革开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这些丰富的、生动的实践,赋予四项基本原则以新的时代内容。这些年来,面对变化多端的国际风云和国内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我们之所以能够始终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最根本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因此,教师必须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爱国主义是人民在祖国土地上长期生活、劳动和奋斗中形成的对祖国的深厚感情。新时期的爱国主义,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爱国主义是全国人民和青少年学生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品德。
班主任依法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引导学生从小热爱家乡、母校、亲人、师友、锦绣河山、国旗、国徽,逐步了解和热爱祖国的光荣历史、灿烂文化,并进一步发展到热爱经过无数先烈流血牺牲、艰苦奋斗创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第二,教育学生不要忘记自己是中国人,是炎黄子孙,教育他们懂得“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第三,教育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祖国的前途与命运,努力学习,立志献身祖国的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的建设。
第四,要使学生懂得,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是紧密相连的。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是世界发展和进步的一部分,中国要同世界各国和平友好、平等互利、互相支持,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争取人类进步而斗争。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创造着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建设着伟大的祖国。班主任依法对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就是要教育学生懂得政治平等是各民族平等的集中体现,各民族不分大小,都有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尤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同时,要与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作毫不妥协的斗争。
现代法治社会,是以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为重要思想基础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自觉性。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就是教育人,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而“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因为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如何,将对依法治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4.班主任要尊重学生人格。
班主任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是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对象。如果一个班主任失去了对学生的热爱和关心,那么,他就失去了做好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关心,可以开启他们的心灵,增强他们学习的兴趣,消除师生间的隔阂和误会,并使他们体验到学校集体的温暖。
学生无论怎样不成熟,他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学生。因而,教师必须充分尊重和信任学生。这种道德准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在学校中的具体体现。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的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和体罚学生的地步,造成师生关系的紧张。教师应当认识到,尊重和信任学生,不仅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重要前提,而且还反映了他们正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倡导一种尊重人权,拥戴民主,崇尚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道德风尚。在这一点上,教师的道德和社会未来理想的道德面貌是一致的。
班主任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常常表现在:给学生充分的机会,以发表他们对教师、教育集体和教育活动的看法与建议,并尊重这些看法和建议。随着学生年龄的增加,愈来愈多地给予学生选择班级干部的权力,及时表彰和鼓励取得好成绩的学生,慎重使用记载学生以往表现的材料;不经学生本人允许,不得以任何借口查阅学生的日记和私人信件;一般不在学生面前和公开场合批评学生的亲属,为学生的家庭资料保守秘密;严禁使用讽刺、辱骂和体罚等粗暴的教育方法。
班主任要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毋庸置疑,绝大多数教师是做得好的,他们恪尽职守,无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但也有个别教师,要么教学敷衍了事,要么体罚、侮辱学生,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严重破坏了教师的声誉。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不仅要依法执教,使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符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而且还要与个别教师的种种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作坚决斗争。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学生并非生活在真空中,因此,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和伤害不可低估。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止有害学生的不良行为,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依法执教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班主任劳动是以学生的身心为其对象、以教师自身的示范性和感染力为重要手段的。这种特点要求教师必须具有很高的素养。一个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充实专业知识,完善教育技能,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不是一种简单的自我发展的过程,而是直接反映了他对教育事业的态度,这是决定教育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
1998年春的一天,初三(5)班班主任胡老师带收到一封给刘芳同学的信。胡老师曾听说刘芳在和邻校一男生早恋,遂找刘芳谈过话,但刘芳矢口否认。胡老师见这封信的寄信人地址正是邻校高一(5)班,为了抓住刘芳早恋的证据,竟私自将信拆开,内容果然是一封情书。胡老师怒气冲冲地来到教室,当面质问刘芳为什么违反学校的规定,读书期间早恋。刘芳当即否认,见刘芳不承认,胡老师拿出那封男生寄给她的信,当着学生的面大声宣读,并阴阳怪气地将信高声朗读。刘芳当即捂着脸跑出教室。第二天,人们在附近水库里发现了这位女生的尸体。
启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信的自由,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教师无权拆阅学生信件,更无权在全班公开书信内容,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胡老师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