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债券融资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谨慎设立债券发行条件
无论是公司还是企业在决定通过债券筹集资金后,都要考虑发行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等,由于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反之,则可能导致债券销售受挫,融资目的难以实现。
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公司或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①发行额,即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②债券面值,公司或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③债券的期限。公司或企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④债券的偿还方式;⑤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⑥付息方式。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⑦发行价格;⑧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3种;⑨发行方式;⑩是否记名。
2.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问题
依照发行人是否给予债券持有人选择权,公司债券可以分为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与没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债券发行中,发行者给予持有者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的公司债券等。没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则是指发行者没有赋予持有者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一般说来,有选择权的债券利率较低,也易于销售。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等,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给发行人,因而增加了公司的负债和流动性风险。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资信状况、市场对债券的需求情况及现有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要求等选择是否发行有选择权的债券。
3.发行担保问题
由于企业主要以本身的经营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企业债券风险与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经营状况不好,连续出现亏损,可能无力支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就会面临着收不回成本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债券是一种风险较大的债券。所以,在企业发行债券时,一般要对发债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或要求发行企业有财产抵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企业发行的债券有无担保,是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要求规定:“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保证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也就是说债券一旦出了问题,担保人要替发行主体偿还相应企业债。目前,我国企业寻找综合实力和信用等级都优于自己的担保主体有相当难度。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担保,即便有担保公司介入担保,其担保能力也相当有限,无法有效地控制、防范和化解担保及可能引发的财政、金融风险。
8.6信托融资模式
8.6.1信托融资模式概述
信托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现代四大金融制度之一,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工具,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集中发挥重要作用。
利用信托进行资金融资的基本运作模式是:信托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其信托产品筹集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将筹集的信托资金以之前确定的方式投入项目,信托合同到期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及收益向收益人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规定,信托融资的方式适合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且具体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股权信托、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
信托融资的优点在于,信托可以吸引包括个人资金在内的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特定项目投资,筹资能力强;信托融资模式灵活,可以采用股权、债权、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退出模式也十分灵活,如采取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依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融资手续简便,审批环节少,相比于发行股票与公司债券,限制条件较少,合作模式由信托公司与资金使用人之间经协商灵活确定。
如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只需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信托计划的设立内容及相关情况,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由信托当事人自行确定。信托融资还具有投资期限灵活、成本较低、投入较快的优点。
具体到轨道交通项目,虽然其建设运营时间长,利润率较低、投资回收慢,但是轨道交通项目总体收益稳定,政府支持力度大,对追求稳定及安全投资收益的投资者具体很强的吸引力,具备采用信托融资的条件。
轨道交通项目可以采用集合资金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地铁项目公司的股权部分转让给信托公司,以此筹集资金,或采用贷款信托的方式,将信托资金作为贷款借给轨道公司使用。在股权信托计划的模式下,信托公司在发挥融资功能的同时,还可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轨道项目公司经营,对轨道项目的参与程度较为深入。
8.6.2信托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以来,中国信托业开始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也渐趋完善。目前,我国规范信托活动的法律及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该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自2008年6月25日起生效实施。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自2009年2月4日起生效实施。
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生效实施。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自2010年8月24日起生效实施。该办法把信托资产规模与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挂钩,结束了无限做大信托资产规模的时代。该管理办法的核心为约束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此外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该办法加强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与规范,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加强信托公司控制风险。
信托行业自身发展的健康与规范,对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利用信托进行融资也将产生积极意义,有助于降低融资风险。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自2011年1月27日起生效实施。该通知是《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明确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的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同时规定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该通知在操作层面上进一步加强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有助于信托企业的优胜劣汰,以及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信托融资也将更加规范化,有助于融资风险的降低。
8.6.3信托融资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实践应用
2002年7月上海爱建投资信托公司成功发行信托计划,为上海外环隧道建设筹集大量资金,同年9月份,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项目,发行规模为1.88亿元人民币,也为上海磁悬浮项目的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2007年9月6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融资协议,通过信托方式引入10亿元社保资金,投入北京轨道交通机场线和地铁5号线。
2009年6月底,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3家银行及国投信托、中融信托、中海信托、北京信托4家信托合作,共签署了200亿元股权信托协议,为新的地铁线路的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8.6.4信托融资模式中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1.信托模式的设计
由于信托资金参与及退出的方式都很灵活,需要当事人通过完备的合同条款进行信托模式的设计,因此,当事人应对合同条款的设计与把握进行周全的专业安排。
2.退出机制的“协商”与“设置”问题
融资势必就有投资,而任何一种投资都需要当事各方考虑投资的退出问题,在退出的方式上,主要有上市退出(IPO)、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第三方收购等,在这些方式之中,最佳的方式是上市退出,其他方式位居其次。为了保证项目顺利退出,避免信托计划到期无法及时兑付的风险,受托人往往事先与其他当事方协商约定退出方式,以确保无论何种情况下,信托都能及时兑付。例如,假定受托人已经确信上市退出和向第三方转让这2种方式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项目公司或其管理层就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股权投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