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联市“宪法”和联市法院是联市的守护神
建立联市制结构,联市“宪法”至关重要,它决定联市制的一切关键和重要内容。吴敬琏(2008)认为①,“在修宪问题上,我认为,由谁来修宪和由谁做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这决定着宪法的效力和人们对宪法是否尊重,也是宪政精神的重要内容。宪政精神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对权力进行限制,不容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如果宪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又由它修改和负责解释,并掌握违宪审查的权力,那立法机关就是一个实际上的、不受有效制约的权力主体,掌握着审查自己的权力,这种逻辑不符合宪政精神。”长株潭联市“宪法”的制定,联市起草,省人大表决,全国人大核准。
联市法院同样至关重要,它对联市“宪法”起保护作用,因为它是违宪审查的主体。联市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联市人大或成员市通过之法律无效。联市与成员市不发生纠纷在所难免,既包括行政管理纠纷,也包括财政转移纠纷、协商合作纠纷等。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有联市法院。联市法院有利于克服司法地方化。联市法院在3个成员市设立法庭。联市法院的神圣职责是扞卫长株潭联市制结构。
5.3.2 联市成员只有城市
中国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有3种类型。一是辖区也辖县,相当普遍。
辖区也辖县的又称为市管县。湖北省随州市辖一区(曾都区)一市(广水市),可以理解为也是这种类型。曾都区面积6989平方公里,号称“全国第一区”,全区95%的面积是广大农村。2009年5月,曾都区划出部分乡镇成立随县,曾都区继续保留,从此随州市辖一区一市一县。二是辖区不辖县,为数不多,如海口市、三亚市等。三是既不辖区也不辖县,只辖镇、街道,如嘉峪关市和1988年1月升格为地级市的中山市、东莞市。总面积仅2465平方公里的东莞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奇迹:2007年GDP3151亿元,居全国地级以上市第12位和全国地级市第1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014元。
“市管县”体制表面上看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剪刀差”,城市带动农村发展,但实际是“市刮县”,因为市政府有城市偏向,最终阻碍了农村发展,反而加剧了城乡对立。县一级财权与事权失衡,一些地方存在“市卡县”、“市挤县”、“市刮县”现象,市(指地级市)成了资金、项目和信息的“肠梗阻”,个别市(指地级市)成了县财力的“抽水机”。
“市管县”体制使政府层级过多。政府层级多不利于事权划分,不同层级政府间更有相互拆分事权的空间,最终几乎所有事权多级政府共担,比如市、县、乡政府职能几乎没有多大区别,反映在财政上就是各级财政支出责任重点不清。“世界各国采行的分税制的特征就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来落实国家意志,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其规模已突破1万亿。”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基本上覆盖了县级财政的所有功能性支出,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逐步提高。五级政府使得按税种划分收入时不可能做到税种完整切块。五级政府使得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针对性难以及时、准确落实。
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区划基本上是城乡分治但照样城乡对立,原因在于当时是计划经济,为保证重工业超前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采取农产品统购统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等政策和体制手段,促成了城乡二元结构格局。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农民承担了巨额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负担、不公正的税费负担、沉重的本不该自己承担的公共物品负担。
长株潭城市群已到了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时期和实现城乡一体化时期,城乡分治有利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和城乡一体化。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全国如此,长株潭城市群更加如此。“城乡一体化”并不是“城乡同一化”、“农村城市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不是农村人都成为城市人,农村都变成了城市,农民都成了农业工人。“城乡一体化”有3个标准: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经济相结合;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文化建设与农村生产生活相适应;国家福利实现城乡居民之间的平等。我国的市管县体制,并没有使得市政府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而是二元发展,城重乡轻。农村是基础,农村不发展,城市发展后劲不足。我国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主要是在二元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两个社会系统和两个经济系统,两者之间缺少真正的经济联系,两者是分割的,相互缺少沟通和互补,使得城乡差别、城乡矛盾越来越大,影响了整体发展后续力。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1985年1.85,1990年2.2,1995年2.71,2007年3.33。而要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相结合,就要打破原有格局,让农村与城市不再成为互不相干的经济体和社会体,而是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如果还是市管县,市政府还会以城市为重点,把给予乡村的财政截留在城市,最后无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无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乡分治有利于农村改革的推进。回顾31年来我国农村改革,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向纵深迈进。概括而言,主要有两大改革。第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奠定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第二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农村进入新一轮改革时期。新的一轮农村改革,是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存在不相适应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可能与市管县体制有关,市管县不科学,不利于农村发展。农村上层建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城乡分治。城乡分治,农村第三轮改革更加容易推进。
现行的省直管县、强县扩权体制只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因为省直管县只是表现在财政,特别是没有实现行政区划与行政管理的一致,强县扩权体制出现了县与市的权力相当但县又为市所辖的困境。“财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2年起开始试行‘省管县’改革,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正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验,约占全国省市2/3。”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提出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
财政省直管县,即在财政预算编制上,由省直接对县编制预算,在收入划分上也由省直接对县进行划分,同时省也把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资金调度、债务管理等经济权限下放到县的一种管理体制。资金往来方面,省与市、县之间建立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财政省直管县有利于减并财政层级,减少财政转移支付的麻烦(也就是说实现及时、准确到位),赋予了县更多的财政管理权。但综合分析,财政省直管县是半截子改革。县在行政管理上属于市,只是单独把财政拿出来归省管,必定产生市与省的矛盾,使县左右为难。财政省直管县是“一条腿走路”,行政体制基本未变,由此带来新的“梗阻”。财政省直管县,使市失去了县“钱袋子”,尽管开始尝试县委书记归省委管,可市仍在很大程度上管着县的“官帽子”。财政省直管县无法减少行政成本,甚至增多(省管辖的行政区个数大大增多,必须增加公务员,增加行政开支)。
财政省直管县会使县政府领导更有短期意识,认为这种体制不是正规的,给人以临时性之感。强县扩权人为造成了县与县之间发展条件的不平衡,拉大地区发展差距,并出现县的权力与市相当而它又为市所辖的状况。实际上,强县扩权体制的实践在广东省、湖北省等并不成功。一些市以早期曾为破产农村基金会垫过资等事情为由,拒绝放权;有些市不情愿放权;为避免强县扩权,一些市故意不发展县,不让县变强;对于强县,一些市想方设法调整行政区划,把它吃掉。强县扩权,加剧了县域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与《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冲突。《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一个县在这个市域,但与上级政府无关或关系不大,而是接受或主要接受上级的上级政府领导、管理,令人费解。
省直管县、强县扩权体制无法削弱行政区经济负面效应,甚至变本加厉。
海南模式值得推崇。海南省没有市管县现象,县、市分治,县、县级市、地级市都归省管。当然,海南实行这种模式与海南省土地面积不大有关,但这种“地级市不辖县(市)”的行政管理模式值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