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特定的组织原则;独有的办社宗旨;独特的经济关系。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来源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组织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二是生产资料中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二者相互结合;三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集体所有,没有社员个人所有;四是生产资料归合作社联社所有;五是生产资料中包含有少量的外来股份。这些生产资料和来源形式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性质。在合作经济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被消灭了,在产权结构中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和产品占有者的统一,即“四位一体”。这种特殊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兼容了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合作经济发展保持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生产主体型”模式;另一种是“流通服务主体型”模式。前一种既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改变社员劳动生产方式,也改变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后一种既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改变劳动生产方式和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只是从流通方面把劳动者组织起来,进而通过流通逐步把合作制渗透到生产中去,向社员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什么是经济联合体,主要形式有哪些
经济联合体是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由一部分农产或其他经济实体联合起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并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经济联合体与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是:它打破了地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它比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发挥其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经济效果更加明显。经济联合体是随着农村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发展,由农户或其他经济实体打破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自发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联合。参加联合体的单位,既有农户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单位,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合。参加联合体的农户或其他经济实体,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也有从事加工业、原料供应、产品运销、生产服务等第二、三产业的。从事不同产业的单位根据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规律,进行密切配合与协作,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属不同地域的单位之间的联合。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社会扩大再生产自身的要求,打破地区性合作组织的界限,实行跨地区的自由联合,从而实现了不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组合。
合伙企业法律特征是什么
合伙企业指两人以上,根据书面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其法律特征为:合伙人的资金总和构成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某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须征得所有合伙人同意。如有合伙人死亡、退出等变更,则合伙终止。合伙人必须出资,但出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货币、实物、各种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出资,也可以劳务(技术)、信用作为出资。依据出资份额或协议,共同分享收益。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当企业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按其出资比例,以家庭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某一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按比例承担的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代其偿还。偿还后,这两个合伙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企业的优势:企业经营信誉较高;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来源较广,有利于规模扩张;企业合伙人比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更强的财产责任感。但合伙企业也具有一些缺陷:相对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能产生决策分散、迟滞等问题,内部的矛盾冲突导致稳定性较差,而且股资变化较为复杂;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承担风险较大。
何谓联户办私营企业
联户办私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可称之为合伙企业。从对技术和资金的要求来看,这类企业一般已超越了家庭手工业阶段,由合伙企业与私营企业转变而成的股份合作企业中,都是由一个大股东控股,从而掌握决策权。这类企业的产权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私有产权。此处的产权可分解为一组权利,包括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企业资产净值的权利,而不同的产权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的构成。大股东掌握决策权,从而减少了决策成本。大股东作为具体的人对企业的资产与资产的增值承担责任,具有激励效果。
什么是股权式合营
股权式合营亦称合资经营,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而兴办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按各方入股出资份额分享收益、分担亏损的股权式投资经营方式。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我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外商可以在我国境内与我方合办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过合资经营可以吸引外资,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何谓契约式合营
契约式合营亦称合作经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合作的各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据以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合作各方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物资、技术和服务都不作为股本投入,其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债务清偿等事宜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满,合营即告结束。目前我国与外国合营的做法是:一般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工业产权或技术,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劳动力、管理人员或特定的销售市场和服务对象,合作者按协议商定,各自可分配一定比例的产品、收入或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公司形式之一,也是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设立简便。如法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可以由1人或2人发起,所有股份的金额在公司成立时缴足即可。不公开发行股票。其股东虽然也有各自的份额以及股份的权利证书,但此证(称为“股单”)是一种证明证券,不像股票那样属于有价证券,并且不能自由买卖。多为亲朋熟人间组成的小企业,股东人数不多。有的国家还对股东人数进行限制,如日本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该类公司股东须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公司机构简单,管理较为灵便。法国和德国规定,公司业务由1个或2个董事管理,董事可以是股东或者非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各国法律多规定其最低资本额。如日本规定不得少于10万日元。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具体规定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及特征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和制度。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或公司制的基本内涵是: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企业法人。一方面,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它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可以用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即它是独立于其出资者之外的法人实体。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另一方面,公司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类型的法人,即不同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责任上,股东与公司具有不同的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产权清晰。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的财产权相分离,二者划分清晰。权责明确。出资者(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有自己明确的权利和职责,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政企分开。政府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管理科学。有一套科学的、完整的、规范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人事等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何谓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又称“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什么是国家专项储备粮制度
国家专项储备粮制度是稳定、协调地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战略措施,即国家拨出专款把全国农民需要向国家出售的余粮,以不低于国家制定的保护价的价格统统收购起来,作为对全国粮食丰歉余缺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1990年9月11日,国务院举行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国家专项储备粮制度。9月1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9月21日,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研究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决定的相应政策措施。
什么是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称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我国对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何规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若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则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何谓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统称。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举办三资企业是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中国利用外国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中国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规定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即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场地、现有厂房,可利用的设施、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良种、新材料等作为合作条件,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兴办的各种企业和事业。合作经营大致有两种类型:建立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企业;不建立合营公司式经济实体的合作经营项目。
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即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责任有限的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