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等。货物买卖的价格,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有时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有些货物还需规定价格调整条款。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等内容。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方面的内容。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主要指对货物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及其有关规定。
实盘、虚盘如何理解
发盘可分为有约束力的发盘和无约束力的发盘两种,有约束力的发盘是指发盘人对发盘有肯定意图,无保留地愿接受所提条件成交,如受盘人加以有效接受,即受其约束而达成交易,不得再有变更或反悔。对此类发盘,习惯上称为实盘(Firm Offer)。实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有订立合同的肯定表示,并表明在接受时愿意承受约束的意旨;内容十分确定,即具备主要交易条件(商品名称、品质、包装、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明确无保留,内容清楚不模棱两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无约束力的发盘是指发盘人并不对发盘承担责任,不受约束,也可说是一种有保留地愿按所提条件成交的表示。如经受盘人加以接受,发盘人可以选择成交,也可以不成交,也可以变更前提条件,或者另提条件。对此类发盘,习惯上称为虚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照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虚盘不是法律上的要约,因此对发盘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凡不具备实盘三个基本条件的发盘都属于虚盘。其特点是内容不肯定、主要交易条件不完整或有保留条件。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价格表(Price List)、报价单(Quotation)、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等可以是虚盘,也可以是实盘,应视其内容而定。为了避免发生误解,我们如果发的是虚盘,应在有关报盘文件中注明“以我方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Confirmation)、“仅供参考”(For Your Reference Only)或“以我货未售出为条件”(Subject to Being On-sold)等词句。
什么是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发盘是指发盘人做出发盘后因为某些理由要在该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生效之前将其收回,即发盘人阻止发盘,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撤回的有效性,一般表现为撤回该发盘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最迟必须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发盘人另有声明、不受约束者除外)时才属有理由的正当撤回而生效。
撤销发盘是指发盘已经送达受盘人,即该发盘已经是一项发生法律效力的发盘,而发盘人欲取消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消灭发盘的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总之,撤回是有关手续的处理,发盘人不存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撤销则意味着发盘人已就该发盘承担法律责任,能否撤销则看是否发盘规定了某些特定条件,更主要取决于受盘人对此持何种态度而定。关于发盘得以撤销的条件,各国在法律上解释不一。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不得任意撤销;但也有的国家认为只要受盘人尚未就该发盘作出接受表示,发盘即可以撤销。《公约》基于发盘对发盘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的这一主旨,认为发盘是可以撤销的。《公约》第16条这样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关于发盘的撤回,《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一项发盘在什么情况下失效,什么是拒绝发盘,什么是终止
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在下列情况下,就失去法律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拒绝。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原发盘即告失效。《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还盘。一项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受盘人在还盘(或拒绝)后又表示接受,该发盘也不生效,除非发盘人对该项接受愿意确认,但这种重新生效的发盘已经是一种例外了。
过期。发盘有效期届满,或合理时间已过,原发盘即告失效。
政府禁令。如果在原发盘的有效期内,有关国家的政府颁布命令禁止该发盘中涉及的商品出口或进口,则该发盘也就失去效力。这是按不可抗力免除责任原则导致的终止。
当事人一方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自然人得精神病,企业倒闭破产等,则发盘效力也可终止。
拒绝发盘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表示不同意的法律行为或不作为。在实际业务中,往往以受盘人明确表示拒绝为多。如:“你5日电所报价格太高,歉难接受”,“因库存尚多,对你5日报盘商品暂不订购”等等。或者,更进一步委婉地拒绝,如发出:“你5日电悉,请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之类的话以表示拒绝。另外受盘人接到发盘后,长久地沉默或不表态,这种法律上的不作为,应视为对发盘的变相拒绝或默示拒绝。《公约》认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不是接受,则意味着对发盘的拒绝。一项发盘被受盘人拒绝,则发盘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备货,备货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等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备货时间上应严格按照出口销售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要求,同时应与船期紧密衔接。
报验,按照有关国家的商业法律规定,出口商品必须报验。报验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向商品检验部门报验,从而得到商品检验部门关于商品符合标准的合法凭证,在对方接到货物提出某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结果时,可以以此为法定凭证;另一个是向海关报验,其主要目的是请海关检查所发运的商品是否符合本海关规定的标准,以免在装船之后发生麻烦。
催证、审证,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是要在收到对方的货款(信用证)之后才能发货。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来审查所收到的信用证是否有效。要会同本开户银行将收到的信用证的开证渠道、银行信用、信用证本身的性质以及信用证内容逐字逐条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才可发货。
租船、订舱和装运,凡是以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我国企业安排租船、订舱并及时装运货物。对于大宗货物采取租船装运,对于数量较小的一般性杂货需要向班轮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在货物装船之前,要按规定向海关和商检机构分别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如按ClF价格条件出口,还必须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待海关查验后,在装运货单上盖章放行,货物才能装船。装船后应及时向外国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制单结汇,货物装船后,企业应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地编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议付就是出口国银行购买出口企业出具的汇票和货运单据。结汇就是指企业所得的外汇,按规定卖给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这一般是施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做法。如我国,可卖给中国银行,换成人民币并将人民币记入有关出口企业的账户内,并通知该企业。
什么是商品的品质,其表示方法有哪些
商品的品质(Quality)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是关系到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买卖活动中,商品品质主要受制于两方面的约束:第一是合同的品质条款;第二是卖方的默示担保义务。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品质表示方法随商品的特性和交易习惯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样品(Sample),样品指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商品。样品可以是生产部门研制的,也可以是科研单位研制的。用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意味着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相符。样品通常是由卖方提供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有时也可由买方提供,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无论由谁提供样品,卖方都必须承担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相符的责任。
规格(Specification),规格是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长短、粗细、纯度,等等。表示不同商品的品质需要的具体指标的种类是不同的。规格能够清楚、具体和全面地说明商品品质,使用起来也非常方便,它适用于化工产品、医药产品、食品和农副产品等内在含量与结构比较复杂的商品。
等级(Grade),等级是指根据同类商品的品质差异对其进行分类,并用一定的序号表示出来,如1、2、3,A、B、C,甲、乙、丙,等等。采用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简单方便。但是,等级是以一定的品质规格为基础的,采用等级时买卖双方必须约定等级代表的具体规格,以免因对等级的理解不同而产生误会,引起纠纷。
标准(Standard),标准指由各国政府、工商团体或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公布的有关商品的品质要求。有的标准——尤其是一些国家制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凡是品质不合标准者不准进口或出口;而有的标准则不具有这种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可得到采用。
说明书与图纸(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对于机器设备、精密仪器、交通工具等结构复杂、体积庞大的商品,交易双方既不能凭样成交,也不便划分等级,使用技术指标也很难全面地说明其品质。这时可用说明书或图纸来表示其品质全貌,详细说明其造型、色彩和内部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材料、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商标与牌号(Trademarks and Brand Names),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与经销者为了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而给自己的产品设计的标志;牌号是指生产者或经销者为了同一目的而给予产品的名称。当一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经过长期销售,享有一定声誉时,其商标和牌号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品质的象征,从而可以作为品质的一种表示方法。
产地(Origin),由于自然条件、生产历史、生产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有的产地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其他产地生产的同类产品有很大的品质差异。这时产地不同意味着品质不同,产地名称就可作为品质的表示方法。这种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农副土特产品。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品质表示方法,如文字描述,录音带、录像带播放,展示货物,看货成交,等等。
贸易术语是何意思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指用以划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的简短概念或这个概念的英文字母代号。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或价格-交货条件。国际贸易中用贸易术语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表示一定的交易条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贸易术语一旦确定,有关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限,运输、保险、清关等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关费用的负担义务则随之确定,故有时也称贸易术语为交易条件。例如,“CIF汉堡”这一价格术语,按照国际上一般解释,有下列含义:卖方应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开往目的港为汉堡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运到目的港汉堡的运费和保险费,但货物的风险则在装运港装船后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贸易术语表示一定的价格构成,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分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表现为不同的价格。贸易术语是确定商品价格的基础,若以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较大、支付费用项目较多的贸易术语成交,则商品的价格就比较高,因此,贸易术语也常被称为价格术语。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但不同的国家往往对同一贸易术语有不同的习惯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容易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颁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版本中作了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包括四组共13种术语。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种类有哪些
商品的包装是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也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商品的包装应力求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要求。根据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商品包装可分为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