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坡案件引出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同纠纷案并不罕见,然而被称为山西省第二大案的保德县大黄坡村细线煤矿合同纠纷案却以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震惊了人们。
1985年2月26日,保德县大黄坡村委会与本村退休工人高乃仁签订了《承包寻煤窑合同》,合同规定:由高负责在细线沟寻煤窑,找到煤窑建成投产后,由其经营20年,承包费为每年1000元。由于缺乏资金,高与县二轻局联办。二轻局在向细线沟投资一段时间后,感到资金有限,于1987年1月与高签订了《股份转让契约》,将其联营股份转给下属农具厂8名工人。当年8月他们的投资收到成效,挖出可开采煤层。由于煤质优、销路好,村委会觉得承包费太低,便与高协商签订了《队内向煤矿摊款协议书》,将承包费提高为每年2200元,并供20户村民烧炭。1988年,煤矿主巷道打成,本应尽快挖掘风井以使煤矿按时升级,正式投产,但8名工人却与高乃仁在合作中发生摩擦,不愿继续投资。
1989年4月5日,高乃仁正式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二轻局履行合同,继续投资建矿。之后,高乃仁未征得8名工人同意,私自与其弟签订了共同投资打风井的合同,开始了生产。同年7月5日,县法院做出裁定:准予高乃仁撤回起诉。接到裁定书的当天,高乃仁又向县法院起诉农具厂8名工人,要求他们投资。同时,8名工人也向县法院起诉高乃仁,要求高停产。1991年3月26日,县法院再次裁定:驳回高乃仁的起诉。高乃仁不服此裁定,遂向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讼期间,农具厂8名工人之一的赵文武未征得高乃仁同意,以62000元买了其中6名工人的股份,又转手以190000元卖给了大黄坡村委会。村委会旋即让村民入股。这样,高乃仁与二轻局8名工人的对立转化并升级为与全村村民的对立,使这一纠纷骤然复杂而尖锐起来。
为解决纠纷,1991年9月13日,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高乃仁与大黄坡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二轻局与8名工人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8名工人退出联营,其投入该矿的资金由高乃仁按核定数目退还被告。8名工人和二轻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黄坡村委会也拒不执行上述判决,擅自组织村民进矿生产。判决只好延缓执行。
5月27日,40余名村民冲进细线煤矿与高家兄弟发生严重械斗,当场致伤9人。于是,双方开始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上访。
1993年3月10日,县法院第二次判决:细线矿由高乃仁经营,收益先交足承包费,余额按股份分配,大黄坡村民仍不服判决。
此案事态的不断扩大,引起了省、地、县各级领导的重视。省政府、省高院、地委、县委多次研究此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
今年4月,地委组建了由地、县、镇三级干部组成的工作组,进驻大黄坡村解决此案。深入到一家一户,听取群众的呼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经过4个月的艰苦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细线煤矿经营权归高乃仁所有,合同期由20年减为13年,承包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11.5万元,并负责全村人的烧炭,优先录用大黄坡村民进矿拉煤。对此,双方均感满意,至此,这起长达4年半的合同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从此案的形成、发展直至解决的全过程看,其中有许多重要启示发人深思。
完善承包责任制仍然是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主旋律
大黄坡案件的实质是矛盾的双方围绕利益展开的一场民事纠纷,是由承包合同纠纷引起,以调整、完善承包合同制,理顺双方当事人的分配关系画上句号的。这就昭示我们: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主攻方向仍然是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怎样,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形势,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系极大,影响甚深。
从十多年的实践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其独特的灵活性和优越性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飞跃发展。它已经深深植根于亿万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不可逆转性。因此,从总体上保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稳定性,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方针政策。
但还必须注意到,许多地方实行承包责任制时,由于对事物的发展、物质财富前瞻性,特别是资源价值认识不足,因而承包责任制很不完善。反映在承包合同上,一方面承包基数定得太低;另一方面又简单地一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这样虽然给承包户吃了“定心丸”,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的承包开采问题更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价格的上涨,问题越来越突出。像近些年不少地方发生的果园纠纷、煤矿纠纷、鱼塘纠纷等,已经由最初的一般合同纠纷演变成大规模群众性的对峙,引发严峻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因此,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适当调整农民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正确处理一部分人富裕和多数人共同富裕的矛盾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解决相当一部分农村和农民问题,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牛鼻子”。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要注意引导和教育广大农村干部以及肩负领导责任的县乡干部,走出“包”字的误区,决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而要实事求是,敢于正视和解决承包中的矛盾和问题。当然,完善要以客观需要为前提,同大多数群众的意见相结合,不同地区要分类指导,具体情况要具体处理,防止一刀切。
解决农村大规模群众性的民事纠纷,要结合当地实际,侧重调解
为解决大黄坡煤矿纠纷案,地、县两级法院曾对案件作出过7次裁定、2次判决,结果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双方当事人矛盾更加激化,事态进一步恶化,直到后来通过协商,才使案子得以最终解决。
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不能解决问题,而通过调解却能把问题解决?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我们认为,大黄坡案件给人们以法律意义上的启示主要在于:即使由违法行为产生的问题,一旦演变成为大规模群众性的矛盾纠纷,最终必须依靠调解来解决。如果依照部分法律条文硬性裁决,显然是不现实的,因而是不成功的。这就从中引出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在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在农村,要充分考虑到国民素质对现有法律的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诸多条件的许可程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要联动配套,循序渐进,切不可单兵独进,操之过急。
当前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理与法之间的矛盾。在新旧体制转轨变型的过渡期,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大量并存。如果我们强调合法,就可能否定合理;反过来强调合理,又会破坏合法,如何使二者达到和谐统一,尽可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这里,非规范调整是一种重要选择。在现实生活中能起到法律起不到的效果,因而也易于被人们接受。
使用非规范手段解决问题,特别是解决类似大黄坡这样的矛盾纠纷,在总的目标要求和原则指导上要从规范的角度去考虑,既要维护政策、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在具体处理上,要善于运用规范和非规范两种方式去解决矛盾、调整关系。
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大黄坡煤矿纠纷案历时4年多,期间,双方当事人多次上访过县、地、省直至国务院信访局等。但每次上访,每次批示,非但没有彻底解决,反而事态越来越大。直至1993年4月,集中力量用了4个月的时间,才把这个拖了长达4年,令人棘手的“老大难”问题解决了。
4年与4个月相比,从领导角度看,其对待群众的态度和责任心如何,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改进得如何,对于解决问题是多么重要。今年4月,新任地委书记赵凤翔到任伊始,就扎进基层,深入群众中调查研究,短短一个月时间跑了全区14个县市和10多个乡村、厂矿。针对群众集体上访频繁的问题,他提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级领导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解决大黄坡案件中,他7次参与研究、听取汇报和布置工作,并找双方当事人座谈,亲自做说服调解工作。县委副书记、大黄坡案件工作组组长张文义在胳膊摔伤,生活不能自理,而大黄坡群众对工作组又误会重重的情况下,毫无怨言、毫不气馁,一门心思扑在案件上,一蹲就是4个月。正是通过各级领导下访,深入群众中开展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调解工作,才使全区一大批久拖不决的民事纠纷案得以妥善解决。
当前,农村中类似大黄坡这样的“老大难”问题不少。所谓“老大难”,都有一个形成过程,由小问题到“老大难”,与我们的领导作风飘浮,抓得不紧、不及时有很大关系。近几年一些领导干部的群众观点、公仆意识确实淡薄了,而衙门习气、官僚作风却在不断滋长,群众普遍感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需要特别反思的是:有些上级批示,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尽是些模棱两可的原则性大话,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许多问题正是在群众的逐级上访和上级机关的层层批示中越来越复杂化,增加了解决的难度。这种状况应该改变。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响应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各省、市、区党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会议上的号召,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提倡领导下访,去农村要到村到户,去工厂到车间班组,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呼声,掌握群众的脉搏和舆情,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增强党委和政府统驭全局的调控能力。
1993年11月18日
延安,43年前盛夏的一天,毛泽东与黄炎培曾有过一次关于历代统治由艰苦创业到腐败灭亡的周期律问题的谈话。黄炎培先生说:“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然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变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不少团体、国家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1】我意识到,如果不能摆脱这种周期律的支配也就很难摆脱历代统治由盛到衰的周期律。而要摆脱这种周期律就必须对其客观存在及形成原因有一个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