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西部大开发法治要求和西部区域法治环境的地缘特征,西部法治建设应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1.加强立法工作,为西部大开发奠定法制基础
(1)制定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法,实现立法决策与规划决策、发展决策的有效结合。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国家应根据西部大开发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将西部大开发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障功能,推动西部法律全方位诱致性创新。这种区域性的法律、决议、规定既适用于该区域,又适用于全国别的区域进入该区域都必须遵守。西部大开发已成为既跨省又跨区的地区经济概念了,因此,其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进行,不可能搞地区性的联合立法,因为这种地区联合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法律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开发思路,尤其要反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一是西部开发的地位问题。在法律上确定西部开发的法律地位、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权限责任,在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总要求,西部地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东、中、西优势互补等根本性问题。二是西部开发的政策倾斜与实现问题。主要涉及对西部地区的产业政策、金融、财政、税收、投资、外贸进出口等规定,应考虑载入西部开发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对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保证优惠政策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在法律上确立西部投资政策倾斜的一般原则,将国家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规范化,依法逐步加大对西部的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在继续加强西部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财政支持。
(2)针对西部大开发的紧迫性和特殊性,制定西部大开发的专项法律法规。专项法律法规可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更多的则应是采取区域性专门立法或特别立法的形式。对那些全国还没有的法律法规,而地方又需作出规定的,西部各省、市、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国家西部开发战略全面实施的前提下,立足于西部省情、区情、市情,从本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出发,把握西部各地方行政区域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走向,针对当地行政区域内带有普遍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点问题,制定区域性专项法律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薄弱是制约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西部大开发需要加快基础设的重点在路(公路、铁路的建设)、场(机场设施的建设)、管(输气管道干线的建设)、电(电站、电网的建设)、信(通信、电视广播等信息传输设施的建设)、市(大中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水利、开发水资源及节约水资源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这些固定成本投资巨大,具有极强的公益性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法律调整,仅仅依靠民法对市场平等交易关系的构建和对破坏这种平等性的行为的纠正,或者仅仅依靠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和规范,都无法达到市场主体的经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生共进的平衡点。只有按照经济法的制度设计,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定位在“适度干预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控制财政投入范围”内,才能真正给予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最大风险就是生态安全保障问题。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是我国主要江河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及历史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自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者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所以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因此,要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体现西部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与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与谁开发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政府指导与质量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有关的立法中,首先要严格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和工程项目,必须做到无污染或达标排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在西部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那些符合产业政策、达到了一定生产规模但又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也必须进行技术改造,限期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对那些耗能耗水高、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十五小”企业及淘汰的工艺、设备,则必须坚决予以关闭或淘汰。同时,还要严格禁止东部以及国外的污染项目西进。对西部的开发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调控,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流程的污染控制,遏止西部地区环境的继续恶化。
三是加快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用立法手段,加大对人才资源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法律保护的力度,积极研究制定吸引人才方面的法规,大力改革人事调配制度,放松户口管制,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制、单位所有制的禁锢,建立能够真正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流动的法律机制,为人才的自由进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到西部发展。同时,还要注意发挥本地人才的作用,努力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法制环境。
四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西部经济发展缓慢,关键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西部各省区产业结构具有典型的资源型、初级化特征,缺乏核心竞争力,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过分追求小而全的模式,没有体现各地区的优势。西部大开发应通过立法努力,充分发挥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产业法的作用,依法调整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克服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现状,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尽快形成产业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
五是鼓励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西部地区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对于造就千千万万个市场主体,形成自己的造血机制,具有重要作用。要尽快改变西部地区所有制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大开发。为此,要进一步取消某些不合理的限制,逐步依法实现从审批制向准则制的转变。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均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应对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开放。同时,要在税收、贷款、投资融资和社会负担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给予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待遇,并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利和财产安全。
此外,还要加快西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教育发展、人口管理、振兴旅游等方面的立法。
(3)按照《立法法》和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及时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结合《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加紧清理、修订现行地方性法规,是西部地区立法工作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一项紧迫任务。要组织力量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凡有碍于大开发的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
2.加强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在西部大开发中负有重要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整个西部大开发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西部大开发的进程。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决策、规划要依法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西部大开发的过程,就是订规划、作决策的过程。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今天,要高度重视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建立一个良好的规划、决策的法治机制,并辅以法律责任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保证决策、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长官意志”,将决策失误降至最低限度。二是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投资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融行政执法于服务之中。三是要下决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抓紧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大力减少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规范、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四是要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这既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更是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
(2)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是要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坚持审务公开,切实增强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要坚持做到快收、快审、快结,缩短诉讼周期,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二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要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矛盾,尽可能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特别是要加强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加强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要集中力量加快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国有企业和金融体制改革力度等。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在西部大开发中的舞台将越来越大。各级政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法律服务;重点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需要法律服务;土地征用、搬迁安置需要法律服务;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同样需要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以全新的观念和视角,站在高起点上,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其涉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早作安排、超前服务,争取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为当地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当好参谋助手,不断加强基层普法工作的针对性,突出抓好与西部大开发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和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基层纠纷矛盾。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西部地区民众的法治观念
西部地区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还相对薄弱,要把加强西部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和执法,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要在决策和具体工作中,转变那些已经过时的传统观念、传统习惯和传统方法,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把西部大开发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这既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迫切需要。通过大量的、广泛的、长期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自觉地做奉公守法的模范。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