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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数字图书馆相关法律制度(8)

1991年3月8日韩国废止了1987年的《图书馆法》,重新制定了《图书馆振兴法》。该法共9章46条,由正文和附则组成。其内容结构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第七章图书馆网;第八章补充规则;第九章罚则。该法的最大特征是把国立中央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图书馆的行政权从文教部移交到了文化部。

1994年3月24日制定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其目的是“为图书馆及文库的设立、运营以及读书振兴,创造必要的环境,规定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图书馆及文库,促进读书活动,全面提供社会所需的知识信息,提高流通效率,促进文化发展和终身教育的发展。”与《图书馆振兴法》相比,《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增加了“文库”和“读书振兴”这两部分内容。此后,该法经过了1997年、1999年、1999年、2000年和2003年等多次修订,通过这些修订工作,在完成了建立“图书馆及读书振兴基金”、建立兵营图书馆等一系列旨在强化政府对图书馆的投人和保障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放宽了对私立公共图书馆管理权限,使韩国图书馆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有利局面。

从2004年开始,韩国图书馆界开始对现行图书馆法进行全面修订。2005年6月1日,韩国国会正式递交修订案,提出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法名变更为《图书馆法》。2006年10月4日,经过全面修订的韩国《图书馆法》(法律第8029号)正式颁布,这部图书馆法包括总则、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及其推动机制、国立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消灭知识鸿沟和补充规则共8个章节48条和1个附则。此次修法突出了图书馆基本法的性质,明确了法律目的之所在,在法律适用范围、各类专业图书馆馆员的区分、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定公共图书馆的范围、强化其功能、消灭数字鸿沟、提高图书馆的自治能力等方面都有系统而完整的规范,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部图书馆法将对韩国未来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日本

日本是当今世界上图书馆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图书馆法制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日本的图书馆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起步并不算晚,虽然比美、英等国家晚了近半个世纪,但比大多数欧洲国家要早。日本的图书馆立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走在了世界各国前列。其中,《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和《学校图书馆法》被称为日本图书馆立法的“三大支柱”。

日本最早的图书馆法令可以追溯到1899年(即明治三十二年)日本天皇以第429号“敕令”颁布的《图书馆令》。该《图书馆令》内容比较简单,全文共8条,所确立的图书馆活动的主要原则包括:①图书馆设置、撤销的“认可制”与“申请制”。公立图书馆的设置、撤销由文部大臣“认可”;私立图书馆则向文部大臣“申请”。②图书馆职员的任免和待遇。图书馆设馆长与书记,由地方长官任免。③公立图书馆实行征收“阅览费”制度。

1933年(即昭和八年),明治《图书馆令》作了一次全面修订,以《改正图书馆令》的名义发布,形成了日本战前最为详尽的图书馆专门法令。昭和《图书馆令》的主要变化是:①确立了“中央图书馆制度”。中央图书馆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中心图书馆,它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公立、私立图书馆具有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的权利。②明确了图书馆的目的。即“收集、保存图书、记录以供公众阅览,为公众的文化修养和学术研究提供帮助”。③强化了对私立图书馆的控制。规定所有图书馆的设置、撤销全部实行“认可制”。

二战以后,日本在美军的占领下,开始了全面的改革,其中也包括图书馆法令的改革。1948年2月9日日本颁布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是日本战后颁布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图书馆专门法,标志着国家图书馆体制在日本以法律形式的最终确立,在日本现行图书馆法律体系中被称为“三大支柱”之一。该法对国立国会图书馆的设置目的、基本任务、组织构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国家图书馆在一个国家的图书馆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独特影响,使得此法对于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示范与影响作用。

1950年日本颁布了以规范公共图书馆为主的《图书馆法》。该法被称为日本图书馆立法的第二大支柱。自1950年颁布迄今,已经过了10多次的修改。其内容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的基本任务、图书馆服务、图书馆专业职员——司书、助理司书的任职资格及培训;规定了公共图书馆设置主体、管理体制、服务原则、馆际互借、出版物的呈送缴本和接受国家经费补助的标准;同时对私立图书馆的设立以及国家与地方团体的协助等项也作了规定。由于《图书馆法》所确立的有关图书馆活动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各类图书馆奉行的准则,具有强大的辐射力与影响力,因此该法在日本当今图书馆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953年8月8日日本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该法是日本二战后教育改革的产物。本法中的“学校”,是指日本战后《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以及在初中教育基础上的“高等学校”,也包括同等级别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国家为此类学校中的图书馆专门立法,在当今世界上极为罕见。这不仅是日本学校教育史上划时代的事件,而且对英美及北欧等发达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法包括正文共3章15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学校图书馆审议会”,第3章为“国家的负担”,另有“附则”4条。自颁布后该法已经过了1958年、1966年、1977年和1997年等多次修改。它主要规定了中小学图书馆的性质、目的、功能和任务;中小学图书馆的义务、设置制度、职员专业职务资格;国家对中小学承担的义务和所需经费等事项。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为学校作为第二课堂的自由化、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提供了有利保障。

此外,日本还于1952年6月制定了《大学图书馆基准》,其最主要的贡献在于确立了二战后大学图书馆“以利用为中心”的全新理念,提出了大学图书馆的功能和任务、人员与设备、组织及管理、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基本原则。1966年3月又公布了《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以现代化图书馆思路为基础,全面规定了大学图书馆的功能、体制、管理方式以及设施、设备与运营等内容。

二、我国图书馆立法历程

与国外图书馆立法相比,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状况则要落后得多,也远跟不上我国图书馆蓬勃事业的发展,更谈不上对它的推动和保障。

中国图书馆事业经历了从古代藏书楼到近代图书馆的根本性的历史转变。从20世纪初开始,在当时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文化思想影响下,国外图书馆的先进思想与方法开始传入我国,中国图书馆事业也随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04年以“图书馆”命名的公共图书馆在湖南诞生,而后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公共图书馆如“京师图书馆”、“江南图书馆”、“京师通俗图书馆”等相继成立。在近代图书馆产生的同时,中国图书馆立法史的序幕也被揭开。1910年清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图书馆法——《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该章程由当时的学部奏拟,共二十条,它对图书馆的宗旨、布局、馆舍、机构、藏书、人员、借阅办法等许多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章程虽因当时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因素,而不可能照章行事和全面施行,但其内容全面和要求具体,是一部具有法律性质的图书馆官方文献,无疑占据了中国图书馆立法史上的首创地位。

辛亥革命以后,旧中国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图书馆法规。1915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呈请大总统批准并颁布了《通俗图书馆规程》和《图书馆规程》。这两项规程比《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更完整和更具有法律效力,对当时全国各省市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立法的宣传和实施也推动了这一时期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国民政府大学院于1927年制定了《图书馆条例》。193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它是在《图书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更名后颁行的。30—40年代的中国,社会动荡给图书馆事业带来了许多困难和不利因素,特别是战乱致使全国许多图书馆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一时期,国民政府仍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图书馆方面的法规。例如:1939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图书馆规程》、《图书馆工作大纲》和《图书馆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办法大纲》,1940年颁布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1年公布了《各级学校及各机关团体设置图书馆(室)供应民众阅览办法》和《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1944年公布了《图书馆工作实施办法》,1947年公布了《图书馆规程》。这一时期,除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图书馆法外,各省也颁布了一些地方图书馆法,如《湖南图书馆暂行章程》、《台湾省图书馆组织规程》等。虽然这些法规还不完善,但对于图书馆名称的统一和性质的转变,即由封建社会的藏书楼变为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图书馆事业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取得了长足发展和有目共睹的成就。与此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图书馆事业的行政法规和文件。例如,1955年4月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该法规确定了呈缴本制度,规定公开发行的书籍、图书、杂志在一定期限内向国立北京图书馆缴送一份。同年7月,文化部颁发《关于加强与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指示》,第一次全面地对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及业务工作流程作了规定,但其内容比较概括,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逐渐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56年12月高等教育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5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等。1966年至1976年十年间,文化大革命使得我国图书馆事业受到了严重阻碍,相关图书馆立法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得到了恢复,国家相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一些图书馆法规。例如,1978年12月中国科学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1979年国家出版局下发了《关于修正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向版本图书馆和北京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的制度;1980年5月国家决定在文化部下设图书馆事业管理局,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同时将图书馆事业发展计划列入国家“六五”计划之中;1981年1月国务院批准和转发了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人事局制定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图书、资料、情报人员守则》;1982年12月国家文化事业管理局颁布了《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试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和任务,提出了对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读者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编制、馆舍设备、经费等方面的要求;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7年7月国家教委修订和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1988年文化部起草了(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等等。

此外,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图书馆法规。例如,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了国内第一个地方图书馆法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00年8月6日内蒙古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颁布了《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18日北京通过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23日河南省颁布了《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8月6日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等。

如上所述,我国虽然已制定了一些图书馆法规,但这些法规都很零散,层次也较低,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严重阻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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