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简要分析说明,产权制度的变迁并不完全按照使一国净财富最大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进行。一个社会产权结构的选择和变迁,除了产权的经济功能外,还要受到其它方面的影响:(1)政府对所有制的偏好及其所能给政治家带来的收益;(2)社会群体对一种产权结构或一项具体产权安排的接受程度;(3)促进外部性内在化的技术状况和技术创新;(4)在面对新的获利动机时,原有产权结构下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可能作出的反应等。利伯凯普(1986、1989)认为,对于产权安排变迁的分析必须考虑政治和公平因素,不同产权安排不仅有生产效应,而且有不同分配效应。如果不了解产权制度变迁中的胜利者和失败者以及他们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在政治领域的相互作用,就不能认为已经真正理解了现有的产权制度类型。
许多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当经济中的某些人或某些集团认为重建产权体系有利可图并且愿意承担这种变迁引致的成本时,旧产权就会被改变而新产权将被建立。一个产权变迁的正确理论模型,必须确定影响与新权利生成有关的成本收益比率的因素有哪些,还必须揭示成本收益条件的变化得以转化为产权变迁的一般机制。对于前者,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引致成本收益比率变化的因素包括:技术进步、新市场的开发、新产品的引进和资源禀赋的变化等,即一个充满生机的经济会产生新的价格关系,并因此为产权的重新安排提供机会和激励。对于后者,新制度经济学把注意力放在了宪法和法律制度上,甚至更直接地放在了契约的作用上,在经济体系中所发生的事件被认为决定于在建立或者修正财产法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政治上的讨价还价。因此,无法保证产权制度变迁总是能够导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高速增长。
有时因各种原因,产权制度所界定的产权不一定与人们的产权要求相一致,当这种不一致偏离程度较严重,影响到资源效率的发挥和人的积极性的发挥,在条件具备的时候,产权制度的变革就会发生。在这其中隐含的要义是: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必须研究现实条件下人们的产权要求,在充分研究经济当事人产权要求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产权制度方案,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经济当事人的积极性。
制度变迁是低效率制度向更高效率制度改进的过程。通常地,作为评判制度变迁和运行效果的标准不外乎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意大利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当社会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社会无法在不使一部分人境况变差的条件下,通过资源的重新分配来改善另一部分人的境况,那么这时的资源配置就达到了一般均衡,即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效率70。卡尔多在《经济学福利命题与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中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总体上来看受益大于受损,就表明总的社会福利增加了71。希克斯进一步认为,尽管短时间内某些人会受损,但经过较长时间以后,所有的人的境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获得补偿72。这种制度变迁的总成本不超过总收益,或者说从变迁中获得的收益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或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因此,在选择制度安排方案时,必须考虑到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情况,尽可能地降低制度创新的阻力。
1.3 有关产权理论评述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对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首先,产权经济学强调了产权明晰的激励作用。从农业上联产承包,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由农民自己行使所发挥的巨大效益开始,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界定、政企分离,都明显地说明产权明晰、产权界定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产权激励成为主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产权的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理论使我们认识到,任何一个组织应当建立一个优化的产权结构,把不同的产权赋予不同的产权主体,从而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总之,产权经济学关于在交易费用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的权利界定有利于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效率提高的观点,对经济发展将会产生良好的作用。
虽然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对我国产权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其认为私有产权是最经济、最有效率的,在私有制条件下,只要依靠市场机制,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个结论是有很大问题的。同时,产权经济学在理论和方法上也还存在许多缺陷。主要缺陷表现为:
(1)西方产权经济学仍然基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把自利性和理性作为解释一切经济现象的基本工具,排斥对经济活动中的人作出历史的具体的研究,由此得出的结论自然有相当的局限性。马克思产权理论从社会的个人出发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认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73,作为社会的个人,人在现实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虽然从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有相似之处,但从根本上说,马克思既不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也不是从经济均衡中寻找经济人及利润最大化的途径,而是从社会历史的规定性的角度,把握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中人的经济行为。因此,人作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总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中“经济人”的面目出现的,这是马克思分析社会经济关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点74。科斯也认识到,“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75,应当“从现实中的人出发,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76。即使从人性的角度看,经济人假设也仍然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人具有利他属性几乎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基于“道德人”、“合作人”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深化了经济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