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媒介从业人员相关责任、素质与知识匮乏
近年来,随着大众传播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传播职场新人进入到大众传播行业。而大众传播业一方面具有高速度、高效率的运作特征,另一方面却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媒介安全技能的培养。例如:纸馅包子的始作俑者就是一位“新闻民工”(汤天甜,2008),甚至连专业上岗证和相关资质都没有,相当于临时工作人员,但却拥有了传播新闻与信息的话语权。研究表明,类似的用工制度和播出环境以及新闻采编体制在我国不是个案,这类危险和威胁随时存在。有些媒体对记者的考核实行工分制,招聘了很多“编外”人员。“台社签”、“部门签”、“栏目签”的用人机制,促使记者求量不求质,为了多发稿,主动为企业“制造”新闻(甘伟姗,刘洪,2009)。而虚假新闻或有偿新闻也在这种利益和责任的博弈中诞生,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媒介安全的重大隐患。
《襄樊晚报》相关负责人指出:版面与采编人员的增长不同步。《襄樊晚报》校对人员只是从以前的四人增至六人,而版面却增加了四倍,二者增长率相差几倍。这种情况势必加大校对人员的工作量,而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差错率也随之不断上升。从“校异同”到“校是非”,对校对人员个人能力的要求提高了。版面数增加表明报纸版面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要求校对人员具有全方位的知识能力。尤其是近年来报纸专版、专刊数量不断增加,校对者必须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校对出“是非”来。
同时,广告所占报纸版面也在增加,由于广告主对报纸文字规范的不了解和他们自身文字水平参差不齐,使得广告中的差错数量急剧增加,这就更增加了校对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王光辉,严贤国,2008)。
媒介安全事故中,由于新闻从业人员操作不当或认识偏差导致的错新闻、假新闻、舆论影响不好的新闻占据了绝大多数。这一方面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立场不坚定、政治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的新闻报道导向性错误,另一方面,包括语言文字、数字、人名、地名、称呼的错误等,从而导致危机和恐慌的技术性错误(陈涛,赵万普,2008)。
五、公民媒介安全素养有待提高
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定义,1992)。具体而言,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公民,必须能够主动获取信息,正确理解信息,批判地思考信息,让信息为己所用。
也可将其简化为获取、分析、传播和应用各种形式的媒介讯息的能力。对媒介素养的认识和关注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英国和丹麦的教育工作者。而有关媒介素养最早的文献是英国学者里维斯(Leavis)和汤普森(Thompson)于1933年发表的文化批评论著《文化和环境:培养批判意识》,其目的是为了反对传媒中的流行文化价值观念,训练青少年抗拒大众媒介中提供的“低水平的满足”(Leavis,Thompson,1933)。20世纪60年代以后,媒介素养的观点发生转变,即由消极抵抗转变为积极培养批判能力。由于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介入,到70年代后,媒介素养教育开始形成规模,目的也更加明确,那就是培养受众的媒介批判意识,以及“使用和解读媒介信息所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Buckingham,1998)。
在本研究进行的中美大学生媒介安全比较研究中,当美国大学生有被问及“在危机中是否知道如何从媒介中获得安全信息”时,有91.67%的美国大学生选择“我知道如何从媒体获得安全信息”,8.33%选择“不知道如何从媒体获得安全信息”。但国内大学生有48.95%选择“知道”,51.05%选择“不知道”。也就是说,美国大学生绝大部分都具有从大众传媒中获得安全信息的能力和素养,而国内大学生只有一半具备了这一能力。
学者徐沁在对浙江大学学生进行的媒介素养研究中发现,学生对于抵御外来传媒的意识形态影响与文化安全理念淡漠。媒介素养,特别是媒介安全的素养有待提高。在辨别“您认为西方国家通常将中国报道成无人权国家”的说法时,选择“部分真实”者本科生占45.95%,硕士生占40.79%,博士生占45.83%,表明大学生、特别是部分博士生对国际上一些媒介政客操纵和散布不实之词或攻击性言论缺乏辨别意识,认识不到媒体信息是对现实的再架构,必然反映某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正由于对媒介信息的政治、经济语境缺乏清醒的辨别,才使部分学生在海量信息冲击下,烙下某些传媒意识形态制约下的观点印痕,这种受传媒意识潜移默化影响而失去自主判断力的副作用,不容小觑。当问及面对“媒体报道出现偏差时的第一反应”时:选择“立即要求纠正偏差”者,本科生占10.81%,研究生占7.58%,博士生仅有2.08%。选择“不会要求纠正”者,博士生所占比例高达28.13%。这些现状表明,目前大学生、尤其是博士生缺乏执著的参与意识、维护正义和忘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而良好的媒介素养是通过思辨、质疑的参与意识来影响和督促媒体改善传播信息质量的。倘若具备了解读、评判和抵制不良信息或媒介运用技能,无疑有助于提升博士生驾驭自身文化环境的力量和创造新文化的素养,有助于敦促公众一道,共同创建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社会(徐沁,2010)。
影响我国媒介安全的媒介素养因素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政府官员的媒介素养,他们能否在危机中合理运用大众传媒的安全功能,能否运用媒介素养知识,降低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威胁的可能,将直接决定我国媒介安全的状况与水平。近年来,由于个别官员应对舆论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群体与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甚至社会安全也遭遇重大挑战。加强政府官员媒介素养的培育,已经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媒介安全的重要议题。但是根据重庆市的一项跟踪调查显示,“重庆市近46%的市管干部不上网或几乎不上网,有近25%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周上网时间少于1小时,有19个区县党委中心组从未开展过网络知识、舆论引导、危机公关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活动;有12个区县在党校课程中没有设置网络相关知识的学习。”(彭伟步,李贺,2010)很多官员对待网络舆论习惯性地采取过去对传统媒体的严格控制和把关的做法,习惯性地用公权力来压制舆论,但是在信息发达的新媒体时代,这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来应对网络舆论,往往只能将事态推往更严重的方向。如果政府官员不能有效辨别虚假信息,不及时对各类网络流言进行公开的正确引导,只是一味进行关停和屏蔽,希望通过媒介失语来实现媒介安全,只能引起更大的舆论风暴和社会恐慌与危机,甚至有可能导致社会混乱。
第三节我国媒介安全的发展对策
一、要把媒介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一)维护媒介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安全
正如本研究第一章所论述的,媒介安全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体安全三个层面,不仅涉及了传统的国家安全,而且包含了反恐等非传统国家安全。大众传播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拉斯韦尔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宣传技巧》到阿什德的《恐怖主义与恐慌政治》,传播学始终关注着不同时代大众传播对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中第十八条,专门就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第五款为“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而大众传媒的安全和教育功能以及大众传播的特性,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最大范围地教育、动员、组织公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维护媒介安全,就是保障国家文化与传播主权
保障国家文化与传播主权,是指保持在文化与传播上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健康性。国家安全层面的媒介安全,一方面有其相对独立性,涵盖面在新闻传播领域,媒介安全也包括了传播层面的斗争;另一方面,媒介安全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体系,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与联系。虽然,媒介安全并不能超越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而占据主导地位,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媒介安全的地位会变得更为突出,并直接对其他方面的安全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当代国际传播中存在着政治经济性的失衡。这种失衡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传播鸿沟的加大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介垄断上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世界上“传媒强国”和“传媒弱国”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传媒强国占据着国际传播的重要资源,而传媒弱国只能被动接受强国传播的信息,传媒强国和传媒弱国在传播技术、传播资源和传播内容上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传媒弱国的传播主权处于被损害与被侵略的地位。
传播主权的思想在国际法里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在现有的国际法文件当中,有关国际传播和传播主权的重要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在传播方面享有平等的主权;第二,传播媒介不能用于侵略他国的行为,国际法明确禁止了侵略战争,同时也间接禁止了美化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的宣传,禁止各国通过例如由国家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的国际传播媒介鼓吹侵略战争的言论,各国也有责任停止在其领土上由私人群体进行侵略战争的国际宣传; 第三,播媒介不能用来干涉他国内政:既然国际法禁止任何形式和任何措施的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因此传播媒介也不能采用; 第四,各民族在传播方面享有民族自决权:国际法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包括了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发展自身传播基础设施的权利,为了公众的利益制定传播政策的权利,以及没有歧视地参加国际传播的权利(唐思,2009)。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剧,保障本国的传播主权和文化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媒介安全战略内容。2010年5月21日美国国防部宣布,为了打击敌对国家和黑客的网络攻击,“网络司令部”于当天正式启动。司令部位于马里兰州的米德基地,以网络防御作战为主要任务。报道称,网络司令部隶属美国战略司令部,以基思·亚历山大为司令官,编制近千人。一直以来美军各部门都在网络领域孤军作战,网络司令部统一管理、强化对策,并将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按照计划,网络司令部将于10月全面运作。除美国外,2009年6月韩国也高调宣布将成立网络司令部,并计划于2011年正式启用。此外,英国、日本、印度等也在纷纷筹划网络战指挥体制、机制的建设,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则。事实上,网络已经成为大国博弈媒介安全的新战场。而各国纷纷成立网络传播的国家安全机构或军事司令部,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本国的传播主权,从而实现国家安全。
(三)维护媒介安全,就是反抗媒介霸权与媒介帝国主义
媒介霸权是文化霸权的一种,文化霸权是指利用政治、经济、技术、语言、技术的优势,良好的文化设施、控制世界文化资源与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实行文化渗透,力求建立有利于发展其政治、经济霸权的全球文化。阿尔文·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提出:“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与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的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强权人的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控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和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托夫勒,1991)而文化霸权的目的是要重塑他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从而严重威胁该国的国家文化安全。
“媒介帝国主义”这一概念源自美国学者赫伯特·席勒,他在《大众传播与美利坚帝国》中明确提出了“媒介帝国主义”的问题,探讨了美国的政治、军事集团与通讯、电视工业两方面力量的结合趋势,以及向外扩张、输出所谓“自由企业”的目的。席勒认为,美国政府出于意识形态和经济的目的,与美国军事工业联合起来,对外国政府和机构施加压力,使他们播放美国电影和电视节目,从而推销美国的生活方式。其中蕴涵商业信念、政治和文化价值观以及对美国消费品的消费(席勒,2006)。媒介帝国主义无疑对他国的文化及其传播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媒介安全正是要预防、抵制和消除以美国为首的媒介帝国主义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