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社会民生类和深度报道类的新闻节目为例,从目前的运营情况来看,不少社会民生类新闻节目早己实现收支平衡,有的业己成为整个频道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本不需要财政拨款的支持。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公共资金这个中枢,将社会民生类新闻节目节省出来的财政拨款向公共属性更强、采编难度更大,而市场收益又稍弱的新闻节目类型倾斜,提高相应记者编辑的固定工资额度。除了财政拨款外,我们也可从广告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整。市场收益能力大的新闻节目,其广告收入除供给广电机构浮动收入和从业者浮动工资以外,其余盈余均进入公共资金,补充其他类型新闻节目的经费供给,减轻财政拨款的压力。那么在这过程中还牵涉到各类新闻节目从业者的固定工资额度、广告分成的比例等因素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些方面可由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新闻节目不同的属性功能来制定相应的标准,并通过监督、监测各个阶段各类新闻节目的运作情况进行动态调节。
也就是说,这套经费供给分配机制,能起到类似物理学上“连通器”的作用,它能在充分尊重效率的基础上,按照新闻节目的公共属性强弱调整其公共提供成份和市场提供的比重,使由广告收入和财政拨款所构成的总经费在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的新闻节目之间和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有序、充分和畅通地流动,真正达到“多劳多得”的公平分配,使处于不同部门和不同新闻节目类型的记者编辑付出相同程度努力,都能得到同样的报酬。与此同时,它又能根据具体情况的波动与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迅速达到新的平衡。
简言之,这套经费供给分配机制通过设立公共资金,优先保障新闻节目运作的最基本经费供给。经费具备稳固支撑,从业者基本生存得到保障,才能确保新闻采编以固有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进行,避免为政治权力和市场逻辑所牵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广告收入与从业者、广电媒介收益之间的局部挂钩关系,以适度的激励机制调动新闻运作各主体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这套经费供给分配机制还能在从业者固定收入、广告收入的分配以及财政拨款的额度等各方面,充分体现不同新闻节目之间公共属性强弱的差别。
对西欧广电体制转型轨迹稍加回顾不难发现,虽然公共体制试图通过公共供给和有限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法,来理顺和避免过去由政府完全垄断所产生的“政府失灵”。然而实践所证明的一个无法克服的悖论,就是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巨大矛盾,在“政府失灵”远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又增添了“市场失灵”。因此,上述构想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未经实践考验之间,很难断言。而且另一难题是,这种混合提供的方式虽然从经费供给分配上解决了编辑把关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立,但是在机构设置上并未得到更为彻底的实现。
事实上,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新闻节目的编辑与经营也是划归新闻部和广告部这两个看似不关联的部门负责。但是由于两个部门均隶属于同一机构,因此难以排除在激烈的行业竞争和巨额的商业利润面前,新闻的编辑把关权重新被市场逻辑俘获的可能。而且,新闻作为意识形态色彩最为浓厚的媒介内容,难以避免政治权力的波及。特别是对于我国高度集中的新闻体制来说,实际的情况是新闻政策、采编理念经常受政治气候的阶段性迁移而频繁变动。当新闻的编辑权和经营权在经费来源体系上反映之后,编辑权的责任落实又成为鱼需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这需要我们继续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做进一步努力。
二、建立利益超脱的监管机构,将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权划归人大常委会
1.部门建制的可行性分析
反观数十年全球广播电视体制的变革方向,政府、管理机构和业务单位三者的关系呈日趋分离的趋势。我们认为,与上述经费供给分配机制相配套,能否将广播电视新闻的编辑权进一步从电台、电视台分离出来,归属于独立的监管部门,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之下。这样,既能确保新闻在党的宏观领导之下,又能使新闻保持政治上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将新闻的编辑权归属于人大常委会之下,其合宪性和可行性如何?人大常委会其职权范围、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是否能真正完成对新闻的监管功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已经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定了各级人大监督在我国监督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人大常委会下设民族、法律、科教文卫等9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就是负责对口领域议案的审议、调查、质询、听取报告。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的职能中就具有监督媒介新闻部门日常运作的职权,在部门建制中也具备对口的机构—科教文卫委员会。也就是说,按照宪法规定和人大现有的部门建制,完全可以完成对新闻部门的对口监管。
2.设立掌控广播电视新闻编辑权的专门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我国人大以及西方议会为适应国家管理事务复杂化和专门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西方议会常设委员会基本上是与政府职能部门对应设置,每个委员会专门审议、研究并监督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各项议案的批准、执行情况。
西方议会常设委员会的特点在于,其一,部门的设置和分工相当细致。美国参众两院有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工作人员40000多人。其二,委员的任职资格和遴选标准相当严格,普遍实行专职化,许多国家均明令禁止某些公职人士参选议员,以保持委员会的独立性。不仅如此,各国议会还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各个议员建立自己的办公室和智囊团队,以便开展更为细致的工作。
与之相比,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还相当不完善。其一,全国人大现有的9个专门委员会虽然大致涵盖了各个方面,但机构缺漏和人力分配不均现象相当严重。实际运行的情况是,各个专业领域的审议、调查、质询经常流于表面。其二,委员普遍采取兼职,委员组成多为各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就异常繁忙,难以真正履行职责。更重要的是,委员自身就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这样的身份构成决定了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可以尝试把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中有关广播电视新闻的管理机构分离出来,在人大常委会之下另辟新的专门委员会—广播电视新闻委员会,下设三个分支机构: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和公共服务中心。这是一个集执行、监督和公众服务为一体,同时又相互平行、相互制约的专门机构。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新闻的采集、制作与传输。机构组成由原有电台、电视台的新闻部门成建制划归此委员会,但节目经营权仍保留在相关媒体手里。各台分管新闻的副台长或部门主任组成编委会,负责新闻节目总体的运作、策划和协调工作,原则上最高编辑把关权归人大常委会,其他微观运作机制基本不变。
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是一个类似于西方新闻评议会的自律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新闻职业标准、行为规则等自律公约,监督和规范广播电视新闻执行委员会下设各个新闻部门的传播行为,同时为公众提供一个便捷的投诉通道,在新闻机构、公众和政府间起到中介、协调的作用。
公共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是一个具有鲜明公益性和服务性的机构。其职能在于,其一,作为媒介素养教育机构,帮助公众发展一种认识和建设性使用媒介的能力,培养公众健康的媒介批判能力,鼓励公众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其二,在行政、法律管理和媒体自律之外,为公众提供另一个监督批评媒介的渠道;其三,作为促进公众、媒介、政府以及学术界就大众传播议题相互沟通的平台。在机构组织上,除常设机构外,可以采取较为松散的组织方式,对各种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等,或整合纳入体系,或为其提供资助。在运作方式上,可以采取杂志、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以及各种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讲座、培训班、联谊会等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结语
尽管身处全球化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的复杂语境中,然而拔开笼罩在广播电视体制变革进程中的神秘面纱,公共体制与商业体制的困局所在,正在于未能科学、和谐和辩证地处理好编辑把关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复杂、微妙的关系。虽然公共体制与商业体制均难以规避和解决各自的弊端,然而它们体制优势及其转型趋向所提供给我们的重要涵义,在于启发我们集两者之大成,并从中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第三条道路”。
每一种新生事物的诞生总是建立在对前行者继承、整合、重组和再生的基础之上。“融合”已经成为当下全球化语境中最核心的关键词汇,“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现在已变得愈来愈值得可疑。上述论述设想意在于起抛砖引玉之用,其间难免过于偏颇,甚至略显理想主义色彩。尽管如此,在公共与商业、政府与市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等看似对立矛盾的概念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的确是我们大胆甚至略带莽撞地提出这一设想的最原初出发点。因为,这不仅是对古老华夏文明“中庸之道”的哲学思想的承继,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中所力图构建的和谐理念一脉相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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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新闻大学》200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