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了十几家医科大学,自发制订了一个《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虽然没有强制性,但是作为行业自律的自觉意识却可以让患者看到一点希望。就像一位医患纠纷中的维权患者说的,光是有法律还不够,还要有“江湖”,所谓“江湖”就是各方面的力量都出来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公众也希望这个《指导意见》就是“江湖”的一个具体体现。《指导意见》中说,一个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二是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三是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品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四是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五是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医疗过程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特殊技术过程,从这一点上说,医生和患者在医疗专业技术信息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性也是客观的,医疗救治过程客观上就只能是医生排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控制而独立完成的,没有别的办法,就算是家属盯着手术的全过程也没法做到对称。这就使得医生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缺乏根本的制约条件,一旦医方受到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故意放弃自律,问题就随之产生了。对于这些问题公众首先呼唤的是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医方,现在对于知情同意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些法规之中。只有粗线条的法规当然不行,要确保患者权益就要在可操作性上落到实处,比如对于病情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告知病人本人,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什么方式告诉病人病情最合适等。
4.世界上最大的精神疾患群体
堪忧的现状难以承受
根据前不久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数已有1亿人以上。据研究,其中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了1600万。这是两个非常令人难受的数字,难受的原因就是有这么多的人正在忍受着精神病患的折磨,或者是患者本人体会不到痛苦但其家属和社会却不堪重负。还有一个尴尬的是普通公众对于精神疾病情况的知晓率尚不足5成,有相关病患到医院就诊的人就更少了。
按照国际上衡量健康状况的伤残调整生命指标评价各类疾病的总负担,精神疾患在我们中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于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和恶性肿瘤等病患,所以说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各类精神问题已经要占到疾病总负担的2成左右,也就是说全部疾病和外伤所致残疾及劳动力丧失的1/5是由精神病患所导致的,估计再过十年的时间,这个比率就要上升到1/4。
并不是耸人听闻,这些数字都是很客观的,不管你相信不相信,这让人难以置信的情况就是存在于我们普通人的身边。
20岁到40岁的青壮年是社会的中坚,可这个人群正在成为中国精神疾病的高发人群,而且还呈现着“低龄化、白领化”的发展趋势。一些调查和研究数据告诉我们,自杀行为已经成为中国15岁到34岁的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这其中就有很大的精神病患因素。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精神病患者,心中充满阳光的年轻人怎么也与精神病患结缘?
这主要是因为各种压力所致,对于年轻人来说,升学和就业压力是非常大的,加上城市竞争加剧,人际关系越来越紧张,20岁到40岁的青壮年上有老、下有小,心理上承受着更多的社会压力,焦虑和心理紧张的状态随时需要适当地调整,不然就会演变为精神疾病。专家分析说,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实在是太多了,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了公众普遍性的心理紧张,原有价值观念的混乱甚至解体造成了普遍性的无所适从,社会阶层严重分化造成了人们心理失衡,还有心理期望值与实际落差增加等各种因素,就造成了当前中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地增加。
混乱的心灵
按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精神疾病主要可以分为轻型精神疾病和重型精神疾病两类,人们常见的轻型精神疾病有神经衰弱、强迫症、抑郁症等种类,常见的重型精神疾病有精神分裂症等种类。但是在实际的研究和治疗上,这种简单的分类方式标签化特点太强了,其中神经衰弱、强迫症、抑郁症等类别在当前的心理咨询行业是统一归类到神经症之中,属于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是截然不同的。这么归类是为了消除精神病给病人和病人家属在心理上和情绪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治疗也是有利的。普通公众对于精神病患的具体情况是不清楚的,对于相关的病症表现只要是冠以精神病的称法,就往往会联想到精神病院和疯子等,这是一种很普遍性却很不合理的观念,是应该去除掉的,但社会观念合理化的过程又是很艰难的,要改变社会的普遍认识非常不易。
如果仔细找一找,我们每个人都不难看到身边或多或少具有精神问题的人。像一些有强迫症问题的人,他们出门后可能总要想一想刚才我有没有把家门关好?然后就回去再锁一遍门,锁完以后走了几步还是不放心,还要想一想门是不是真的关好了。有个人从家里走路去单位上班,当他每看到一棵树时,都要走过去摸一下树,同时还要数树的数量,如果因为碰到了熟人需要打招呼而忘记了刚才数到第几棵树了,就心神不宁,还要回到第一棵树摸一下再数一遍才能够安心上班。还有精神分裂症状的人,可能会无端地感觉到有人在没完没了地对着他说话。有躁狂症状的人可能会变得特别好说话,在路上遇到他人时不管认识不认识,都会主动上去说个不停。得了癔症的人也有许多表现,有的人说自己不会走路了,有的人说不出话来了,如果到医院查一下肌电图和神经反射,却都没有任何问题。
精神疾病的发病率是一年比一年高,一个人的人生任何阶段都可能会遇到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这些因素会在他(她)的某个人生阶段突然出现问题时而暴发。比如学生在上学时有课业、考试、升学的压力,成人有人际交往、工作重负、恋爱受挫、教儿育女、抚养老人等压力,这些压力要是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可能会导致心理失衡。各种各样病症的诱发因素都是人的心理活动失去平衡时发挥作用的。.从一般的心理障碍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精神疾患,这期间还是有一段路程要走的。在这个过程中的人平常看起来和常人并没有多少区别,但是当这些具有一定心理障碍的人由于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突然增大时,某些不特定的因素就可能会成为触发病患的引信,突然间就点燃了火药筒。如果是一般的精神病症还好办一些,令人担忧的是还有不少由于精神疾病产生的精神病刑事案件,对社会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些精神病人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安全、侵犯他人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
一位在基层工作的民警根据他多年经手的案例分析说,造成恶性事件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具有暴力倾向的青壮年,这些人具有非常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作案时由于发病当然不计后果且手段相当残忍。精神病刑事案件的特点是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病人可能会伤害到任何一个他可能接触到的人,这的确是让人防不胜防,因为精神病人平时看上去是好好的一个人,不明真相的人是不知道这个看上去很正常的人下一步要做出什么骇人的举动来,虽然受害者多是与精神病人经常接触的家人、周围邻居或同乡,但也无法防范。
由于这种突发性和无目的性的事件让人防不胜防,多数案例都是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特别的大,还要给被害人亲属和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心理震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