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中国骨髓库合作
从2004年开始,中国平安就与中国骨髓库正式开展爱心合作,向2003~2006年期间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无偿提供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截止到2006年11月底,中国平安已为500余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了保额逾1.7亿元的保险保障。中国平安通过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共1000多个机构的20万名员工,在公司内部及面向社会宣传造血干细胞捐赠知识,参与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建设行动,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扬光大。
2006年10月19日,中国平安再次与骨髓库续约,承诺向2007年至2010年的所有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保险保障,此保障计划除继续提供一年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增加了住院安心保险,使得捐赠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90%都可以在其中列支。并根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实际需求,拓展了保障生效时间,涵盖了捐赠者从接受注射动员剂开始到出院之间的这段时间的保障。2006年12月20日,中国平安与中华骨髓库宣布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中国平安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骨髓库捐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支持中华骨髓库的扩容建设,携手抒写人道、博爱、奉献的新篇章。
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
2006年,平安发起设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庄严承诺将继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平安希望小学“双百工程”、“红粉笔”乡村支教、励志计划等教育慈善活动,弘扬国学,开展少儿平安行动、捐血捐髓、灾难救助等公益活动。
平安连续三年举办“中国少儿平安行动”,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持续地促进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将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意识扎根于少年儿童的心中。每年一届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都以不同形式的活动为主线,致力于为少年儿童创造安全、和谐的成长空间。撒播的是一滴水,收获的将是祖国花朵的茁壮成长,祖国未来的平安富强。
什么样的企业才是好企业?中国平安20年来践行“对股东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企业使命,无疑是对这一解答的最佳诠释。
多年来,中国平安把企业公民行为视为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价值体系和重要纲领,构建并完善了六大层次的金字塔形“企业公民行为”模型,而位于该模型最顶端的慈善及教育事业,是平安实践企业公民理念和行为的核心。
平安在成为中国“最佳企业公民”的同时,也成为了“中国最受尊敬企业”。2007年4月27日,在2006年度“中国最受尊敬企业”颁奖礼上,作为保险行业唯一一家上榜企业,中国平安自2001年“中国最受尊敬企业”首创以来,已连续6年获此殊荣。
一个企业要做得更大,赚更多的钱,走更远的路,就要更加符合社会伦理及价值规范,就要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就要有更加深厚的德行及更加高远的追求。平安现在迫切希望能够快速提升中国金融企业与国际大牌的金融企业相抗衡竞争的能力,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附录
中国平安新人手册
第一章 寿险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定义、分类与对策
1.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炒股票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这就叫有风险。
2.风险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分类,风险有许多种。按性质划分,风险可分为两类:
(1)纯粹风险:
指造成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例如:水灾、火灾、疾病、意外等。
(2)投机风险:
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即损失、盈利和无损失。例如:赌博、股票买卖、市场风险等。
风险的出现是不能避免的,但我们可采取一些办法来防范风险。
3.防范风险的对策
(1)避免风险:
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例如:如果害怕出现航空事故,可以不乘坐飞机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种消极的对策,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用此种方法来避免的。对于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法根本没有作用。
(2)控制风险:
采取有效手段来消除或减轻导致不幸事件的因素。例如:通过改善道路和加强交通管理来减少车祸的发生。
(3)自留风险:
无视风险的存在,把风险保留下来。此种做法适用于损失频率高而损失程度轻微的风险。
(4)转移风险:
指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和与损失有关的后果转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承担。例如:A、产权转让、租赁、合营这种方式虽然转移了经营风险,但也全部或部分损失了经营利益。B、投保保险,即通过保险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种方式只需损失少量保险费而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因此说保险是风险转移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二、保险的定义、作用及分类
1.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注: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的特征
从保险的概念可以看出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
(2)互助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互助关系,体现了被保险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
(3)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
(4)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③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④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②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③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3.保险的分类
由于分类标准不同,会有不同的分类。按保险对象分:
(1)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正是两大类保险的区别所在。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入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能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给付。此项金额的确定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收入与需求有关。
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入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无法衡量其经济上的实际损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例外,如医疗保险,既可以采取约定给付,也可采用补偿的方式。因为医疗费用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与一般财产保险类似。)
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此外,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生存保险。
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2)死亡保险。
以人的残废作为给付条件。
(3)两全保险。
保险期内无论死亡还是生存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无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与条款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收投保方向保险方缴付保险费,保险方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或生存至合同期满,依约定方式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与关系人。与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是当事人,即保险入和投保人;与合同具有间接关系的是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入。
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未指定受益入,则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入。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入的生命和身体。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及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保险人不承担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问。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其支付或给付方法。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8)健康声明。
(9)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款。
在我国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年龄方面。
2.宽限期条款
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的条款(一般规定为30一60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能保持效力。
3.自杀条款
指关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入是否赔偿的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二年内自杀,不论其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但可将保单现金价值一次付给其受益人。
超过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不适用该条款。
4.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指规定不因保单效力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缴费满若干年(通常是二年以上)后,将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延伸而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5年龄误告条款
指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如何处理的条款。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入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确定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6复效条款
指规定保单因不按期缴费而失效,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效力恢复。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但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经营
一、保险费的构成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单位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比。
二、费率三要素
1.预定死亡率:
死亡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
2.预定利息率:
利息率上升,则保费率下降。
3.预定营业费用率
营业费用率上升,则保费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