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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现场交锋(13)

[案件结果]

法院最后认为生育权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妻子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就做了流产手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和解的结果是妻子给丈夫1000元钱的精神损害的补偿。

主持人:其实在生活当中,夫妻之间免不了各种各样的磕磕碰碰,免不了各种各样的小纠纷和小麻烦,这时候需要什么呢?冷静、冷静、再冷静,两口子坐下来,认真地谈谈,沟通沟通,看看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之间有这么多的麻烦和纠纷,找到了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千万不要一时莽撞和冲动,因为那样最后所导致的结果很有可能事与愿违。

一封信丧失一条命

记者:戴本祠

一位学生上课开小差,偷偷看私人信笺,老师发现后将信没收了,并要交给学生家长,这样类似的场景很多学生和老师都可能经历过。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封信使一条鲜活的生命从此消失了,死者的父母与学校、老师除了对簿公堂外,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反思:在教育过程中,师生为何出现这样尖锐的冲突?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课堂看信,15岁少年走上不归路。

15岁的丁雄正在读初三,作为毕业班的学生,学习自然十分紧张。那天,像往常一样,同学们都在复习功课,而丁雄却在聚精会神地看信。

老师走到了他的后面发现他在看信,伸手从他的手中把信夺了过来。

丁雄一惊,对老师说道:“老师,你批评我可以,写检查也可以,你夺走别人给我写的信,这属于我的个人隐私,你应该还给我!”老师让丁雄下课后到她办公室来。

放学后,丁雄来到老师的办公室,老师告诉丁雄,信就在自己的办公桌上,不过信的内容她一个字也没看,并且希望丁雄老老实实告诉她,信的内容是什么,怎么让丁雄看得如此专注。

丁雄则认为,看什么信都是自己的私事,老师没有权利问他这个问题,并坚持要老师把信件还给他。

后来,当老师准备把这事告诉丁雄的父母时,丁雄和老师发生了冲突。就在老师打电话给丁雄父母时,他趁老师不注意,从桌上抢走这封信就要撕,老师伸手夺。丁雄见无法销毁信,就张开嘴,把信往肚里吞。老师阻止他,可是,丁雄眼睛盯着老师硬是把信往肚里咽,咽着咽着忽然气管被卡,丁雄晕倒在地。老师赶紧喊人抢救,将丁雄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丁雄因气管受阻窒息死亡。

事情发生之后,丁雄的家长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死亡赔偿费8万元,并开除与丁雄抢夺信件的授课老师。

[观众参与]

学校和老师要不要为丁雄的死承担责任?

观众1:学校,它首先是一个教育的机构,它在教书的同时也要育人。学校作为一个机构,首先应该处理好师生之间的关系。因为老师的方法有点生硬,激化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所以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观众2(学生):我觉得那小孩的死是他自己(把信纸)咽下去,是一个意外事故。我觉得老师没有触犯法律啊。

观众3:她只是用一种平时老师对待学生的方式,来对待这个学生,她没有做什么很过分的事情。

观众4(老师):我觉得有部分责任。这个小孩的脾气特别倔,逆反对抗心理强。可能他是个很爱面子的学生,信件给收了,心态一时失控。像丁雄这个小孩脾气这么倔,班主任事先应该观察得到。对待内向一点的孩子,应该用稍微柔和一点的方式更好一些。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安徽律师杨伟 被告方——安徽律师江琦)是侵权、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常地行使管理权?

原告律师:学生在老师上课的时候应当认真听讲,但是当学生没有认真听讲的时候,老师赋予的责任是去帮助他改正这样的错误。而本案中老师采取了没收丁雄信件的方式。

课堂上看信是错的,但是学生有权利要求老师不要知道这封信的内容。老师威胁说,如果你不告诉我,我就通知你的家长。我认为这是老师处理方式上的一种欠妥的地方。正常情况下,一张薄薄的纸片被吞下去,是不足以引起死亡结果出现的。

而本案当中恰恰是因为老师在反抢的过程当中,导致了本案的未成年人采取了一种失当的手段去把这封信吞下去,并且在激烈的对抗中卡住了气管,这一事情的发生和老师抢信的行为,显然在法律上存在着因果联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加害行为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享有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那么作为本案的被告,在行使这样一种自主管理权利的时候,已经尽到了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几种过错行为,在本案当中都不能成立。老师对于信件的内容是一个字也没有看,那么怎么能谈得上侵犯他人的隐私呢?第二,学校教育仅仅是教育的一部分,作为未成年人,他离不开家庭、社会的共同教育。本片当中,老师的教育已经对丁雄毫无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校方有义务通知丁雄的监护人。第三,原告代理人提出,作为老师上前抢信导致了事态激化,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一个片段:当丁雄在把这封信往嘴里吞的时候,老师的第一反应是,丁雄你不要干傻事,赶快吐出来,老师这封信不要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老师的心态,就是老师根本没有想到,丁雄会去吞信,更不会知道吞信会造成死亡这一结果,所以作为老师这种主观心态来说,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她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律师:在受害人丁雄已经多次表示愿意认错的情况下,老师仍然揪着那封信死死不放,而这一行为恰恰是导致了丁雄采取过激或者是失当手段来了结这封信的依据。老师在发现他吞下去的时候,告诉丁雄说,别干傻事。那也就是说,老师对吞信这个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她是有预见的。而本案中,恰恰是因为她所预见的这个事实发生了,她在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对她可能预见到的事实、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采取必要的防范手段。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专职的教育工作者,她当然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律师:对于丁雄吞信这样一种行为,老师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也不可能预见到吞信会导致一个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作为本案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呢?是丁雄自己把信件吞到了肚中。丁雄是一个已经15周岁的青少年,所以丁雄应当具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但是丁雄比较极端地或者偏激地采取了这样一种做法,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丁雄自己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所以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被告方,作为学校,她在主观上行使这种管理方式的时候,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所以学校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根据公平原则给予补偿。

王源扩: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对这一类事件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叫过错责任。即一个损害发生了,要不要赔偿呢?我们就看你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这个孩子的家长有没有过错呢?孩子的家长显然对这件事情不知情,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那么对于学校来讲,无论是它的规章制度,还是学校的教师在具体事情的处理方式上,也没有什么不当,更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所以第一种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我认为应该没有。第二种意义上的责任叫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特别规定,对一些特别的事项,当事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些行为。比如说产品责任,还有高度危险作业,从事高空运输的航空业,它只要发生了损害事故,不管你航空公司有没有损害过错,你都要负责任。为什么呢?法律的理由就是说,你从事这些业务的人,既然从这个业务中获得了利益,那么从这个业务中产生的损害,不能让社会来承担。当然教育显然不属于高危行业,因此这个原则也不适用。第三种责任叫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个损害完全是一种意外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确定,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损失。那么这个原则就适用于我们本案的情况。我们看到在本案中,学校也提出来,我给两万块的慰问金。它叫慰问金,或者叫补偿金也可以。但慰问、补偿金和赔偿的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本着公平原则,判令被告酌情补偿原告抚慰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孩子。你如何与人相处?

主持人:我个人在看这个案子的时候,就一直在想:到底它的问题出在哪?无论是在您这一代,还是我这一代,我们家里都有好多孩子,所以我们的成长过程是一个放养的过程,而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他们现在属于圈养。

王源扩:我想现在的中学生和我们那个时代的一个最重大的差别,就是你所讲的圈养的这种方式,使得他们与玩伴的这种交流、游戏太少,而我们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这种责任感,尤其是对他人的责任感是需要在游戏中培养的。如果你现在都不能够接受老师对你的批评,那么你想象一下,将来你走上了工作岗位上,你怎么能接受你的同事、你的上司的批评啊?如果你在中学都不能够接受纪律的约束,那么你走上工作岗位以后怎么能够接受法律的约束呢?

主持人:其实,每天和学生们打交道最多的是老师和家长。当然,一方面我们要说老师和家长在和孩子们打交道的时候,要学会用他们能够接受的方式和他们进行沟通和交流;但是另外一方面,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在强调自己有很多权利的时候,是不是多多少少也考虑一下,我还有那么多的义务需要承担,我还有那么多必须要完成的事情去完成。

如果让我们的孩子能够幸福地在这个社会上生活,我们必须让他们学会一个问题:怎么样能够更好地和人相处,怎么样能够更好地和人沟通,怎么样更好地实现和完成自己的义务。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感谢王教授和两位律师以及现场的所有朋友。

索赔走向犯罪

记者:戴本祠

男女因为感情不和而分手,最圆满的结果是好聚好散。但现实生活中,分手后纠缠不清的、挑衅闹事的、威胁恐吓之类的事情经常发生。本案中就有这样一位女子,她在遭到男友抛弃后,其表哥欲强行为表妹出头,结果引发了一场官司。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玉胜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表哥心怀鬼胎要替表妹“伸冤”。

小萍和其男友孙嘉伟因为种种原因而分手了。小萍怀上了孙嘉伟的孩子,当她独自一人去医院做完流产手术后,给孙嘉伟打了个电话。电话里,孙嘉伟表现得很是绝情。伤心的小萍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表哥熊辉。熊辉是一个喜欢出风头的人,为此,曾经被判过刑。当他听说此事后,便找来他的几个朋友,以为表妹“出气”为由,想从做生意的孙嘉伟那敲诈一笔。

三人商量好后,来到了孙嘉伟的住处,表明身份后,其中一人用匕首威胁孙嘉伟,让他拿出5万元钱来,作为对小萍的“补偿”。孙嘉伟见到此场景,知道自己寡不敌众,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双方商定为3万元。但由于当时孙只有现金3000元,孙将3000元交给对方后,又写了一张2.7万元的欠条交给了熊辉等人。

事后孙嘉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观众参与]

始乱终弃受惩罚,动机不纯触刑律。

观众1:表哥想为表妹出口气,给她男朋友孙嘉伟一点打击,我觉得是有必要的。社会上像这样始乱终弃 模拟再现:孙嘉伟被熊辉等人要抉的人,给予一定惩罚是必要的。但该表哥他并没有为了他表妹,实际上他是为自己,所以说他这种行为又是不齿的。

观众2:表哥首先可以通过私下和对方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再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表妹讨回公道,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观众3:表哥这种行为已属于犯罪。我觉得他有抢劫的嫌疑,也有敲诈的嫌疑。他破门而入是抢劫;然后又让对方写了个欠条,这是敲诈勒索。

观众4:这两个罪之间确实不能很好地划分。当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比如讲我们这个案情确确实实有这个男的伤害这个女的事实,而且他的表哥是因为这个事实,因为他表妹男友的过错把这个扩大化了。就是说你如果不做出补偿,我就要采取一些手段,这还带有恐吓的性质。抢劫应该是随机性的,我在街上看见某人有钱,我上去夺取或者拿刀去抢夺,说抢就抢。我感觉这样定敲诈罪比较合适。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吴文清被告方——上海律师黄荣楠)原告律师:当场使用暴力夺走三千,实属抢劫。

被告律师:打了欠条已不是当场攫取,应属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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