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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现场交锋(6)

[专家点评]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叶林:从学术界的一般观点上来讲,包括2003年提交全国人大《民法典》的草案来看,像跟踪这样的方式毫无疑问属于侵犯隐私权的一种情况,但是这种状况目前只是停留在立法的准备阶段,并没有变成我们现行法律里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性的行为,所以在现有的法律中,可以把它当做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对待。在本案中,妻子推断自己的丈夫有外遇,然后随意就采取了这样一种行为,我觉得女方的行为有些过分。而且这种行为跟现在所理解的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发生了冲突,所以说女方在这个问题上做得有点不当。

主持人:本案中妻子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名誉权?

叶林:所谓侵犯名誉权,实际上是通过捏造或散布这种虚假的事实,对对方名誉的一种贬损,这样就构成侵犯名誉权。本案中我倾向认定为侵犯单独的隐私权,而不是侵犯了名誉权。因为照片可以构成与隐私或者肖像有关的权利,对这一类权利的确是有侵犯的。但是本案并不能认定,妻子已经把这样一种隐私散布出去,所以侵犯名誉权是不存在的。

主持人:那么本案中是否有散布的行为?

叶林:我采取一种社会化的倾向来判断它,我不觉得它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去公布这件事情的一个行为,而且从这个案件来看似乎也没有说明女方想把它扩散出去,因为所有的人几乎都跟这件事情的取证过程有关。,我们不管这个取证是合法的还是存在某种缺陷,这些人都是跟取证过程密切相关的,所以我觉得它不构成扩散这样一种说法。

主持人:妻子找了别人去跟踪她丈夫,那么帮助搜集证据的人可不可以收钱?

叶林:如果国家允许像侦探社这样的机构存在,批准开业或者做调查,那么按劳付费是没问题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行为本身就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是侵犯他人肖像权,那么你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取酬,就有法律上的障碍了。换句话讲,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收费当然也是不合法的。

[案件结果]

法院经调解,驳回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要求,同时要求蔡女士销毁照片以及底片。

主持人:在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许多当事人把跟踪盯梢、偷拍作为手段之一。而婚外情,可能是这种手段针对最多的对象。我们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一定要尽可能地在法律的前提下平和地去解决纠纷和争端,这可能是我们处理问题的最好的办法。

都是短信惹的祸

记者:刘晓蔚 杜庄

在我们的生活中,用手机发短信是件方便快捷的事,可有的人却利用手机发一些黄色信息,这类信息在我们的生活中已屡见不鲜。由于接收了这种短信息,使得一对恩爱夫妻面临离婚,而发送黄色短信息的人也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发黄色短信被控性骚扰。

一天傍晚,李燕和丈夫下班回家,丈夫体贴地让李燕去准备一下,然后一起出去吃饭。李燕也很开心,于是转身走进了卫生问,并随手把自己的手机放在了茶几上。

不一会儿,李燕的手机响了,丈夫拿起手机看了一下,是一条短消息。丈夫顿时脸色很难看。

李燕洗好澡出来了,看见丈夫一声不吭地坐在沙发上,拿着报纸,不过很明显,丈夫心不在焉地翻看着。李燕以为丈夫身体不舒服,关切地坐在他身边。没想到,丈夫皱起了眉头,朝着茶几上的手机瞥了一眼,让李燕自己看一下。

李燕拿过手机看了一下,说了声:“神经病。”

丈夫火气上来了,语气也很冲:“我看你才是神经病呢,他连‘甜心’那么肉麻的话都能说得出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李燕知道丈夫误会了,告诉丈夫发短信的只是她工作中的一个普通朋友。但是,丈夫什么也听不进去,转身走进了房间。

几天后,李燕从外面出差回到家里。没想到,丈夫却拿出了一纸离婚协议,要李燕在上面签个字。李燕诧异之余,让丈夫别太钻牛角尖,她一定会给丈夫一个明确的解释。

李燕为了消除丈夫的误会,把给他发短信的同事陈军约了出来,告诉陈军那条短信所惹的祸。陈军很不屑一顾,并认为李燕的丈夫在这件事上如此较真,实在没有必要。李燕告诉陈军,因为这条短信,她丈夫已经提出离婚了。所以,李燕要求陈军去和她丈夫解释一下,但是,陈军却拒绝了。

由于事情没有解决,几天后,李燕以性骚扰为由,一纸诉状将陈军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陈军向自己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观众参与]

陈军发给李燕的黄色信息算不算性骚扰?

观众1:我觉得不算。因为他们比较熟悉而开玩笑,开玩笑也很正常。

观众2:如果是干扰了李燕的家庭生活,使他们夫妇两个反目或者离婚,造成了一个不安定的社会因素的话,我觉得应该算是性骚扰。

观众3:现在手机真的是黄色信息满天飞。所以说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大家都能接受,构不成所谓的性骚扰。因为大家在思维观念里面会有一种定式,只有够成了行为上的骚扰,才叫性骚扰。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安徽律师孙艺茹 被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是否构成性骚扰意义上的侵权?

原告律师:相信大多数的观众朋友都发送过手机短信息,但是我要提醒大家,如果发送不当很有可能造成侵犯他人的权利。刚才我们这个片子里面的案例就非常的典型。陈军作为李燕的一个普通朋友,擅自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短信息到李燕的手机上,致使李燕在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了忧虑、烦恼,导致了家庭生活的危机。

我们可以判断陈军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李燕的人格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人格权。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这个案件当中李燕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律师: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首先我们来看整个案件,被告在整个事实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一个,那就是他收到了一个朋友发的短消息,然后把它发给了另外一个朋友。那么整个行为的性质呢?应当是一个玩笑,应当是一个娱乐,当然这种娱乐并不高尚,也不值得提倡,但是他至少不构成性骚扰意义上的侵权。这就好比平时我们两个朋友在一起,我跟一个朋友说了个黄色笑话,难道那个朋友就去告我性骚扰吗?这样的诉讼如果成立的话,那恐怕就会太多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不构成性骚扰。

原告律师:我认为说黄色笑话和发黄色的手机短信息,他们在行为的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说黄色的笑话或者是开黄色的玩笑,是有若干人参与的彼此之间有交流的双方行为或者是多方行为;而发手机短信息它是一种单方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陈军是主动发黄色短信息的人,而李燕是被动接收黄色短信息的人。也有可能陈军只是想开个玩笑,但是他既未征得李燕本人的同意,也不顾一个女同志的个人感受,在应当预见到李燕可能产生的心理上的尴尬,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失的时候仍然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完全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

被告律师:其实我们在分析问题时,应特定问题特定分析。我们从刚才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原被告之间应该是一种朋友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就决定了被告在发这个短信息的时候,不会认为、主观上也想不到这个消息可能会对一个朋友带来这样的伤害。假如原告的丈夫没有看到这个短消息,她是不是还会来告。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原告丈夫看到了那么侵权就成立,如果没有看到侵权就不成立。所以我们应当从被告的行为本身来判断,它是不是构成侵权?我认为没有。

原告律师:李燕也说了他们之间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在生活当中普通的异性朋友之间所探讨的话题,不可能涉及隐私和性的方面。更何况陈军所发的黄色短信息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甚至还出现了只有在情侣之间和夫妻之间才有可能出现的亲密的称呼。对于陈军的行为,李燕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在什么时候提起诉讼是她本人的权利,我们无法干涉;我们在这里更无法假设,如果她的丈夫没有看到短信息会是什么样一个后果。但是我们作为律师可以确定,即使她的丈夫没有看到这条短信息,陈军的行为也构成对李燕人身权利的侵犯,李燕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律师:假如原告律师讲的一切都成立的话,那么还有一个问题你无法回避。纵观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关于什么叫性骚扰、人的哪些性权利得到保护、哪些行为叫性骚扰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之下,我觉得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比如说今天我家里收到了广告的免费传单,我就说侵犯了我的视觉权;我走路有人挡在我前面不愿意走,我说他侵犯我的走路权,显然不适合。权利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我认为本案当中的侵权没有法律的基础。

原告律师:我个人认为对于人格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个法律体系。这其中当然包括《宪法》和其他的部门法律,只要有所涉及就应该适用。关于性骚扰这样非常特殊的一个案件,我认为如果能够做出突破性的判决,这是我们国家健全法律制度、建立法律社会的必由之路。

被告律师:原告律师刚刚引用了《宪法》的概念,我们知道《宪法》是根本法,因为它不确定、不具体,所以才需要《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的法律,来将它具体的权利加以说明。假如允许当事人任意地去解释《宪法》条文,那么明天我们就会看到很多人拿一本《宪法》,提供表面理由任意对《宪法》做出解释,法官就该判·他赢,这样的情况显然和司法实际不相符合。所以我们讲《宪法》是一个根本法,你要保护的权利最终还是要落实到那些清晰、明了的法律条文上。

[专家点评]

不构成性骚扰。

叶林:确实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当中,没有性骚扰这个问题的直接规定,所以我们在理解什么是性骚扰的时候,更大程度上是从理论上或是从一个学术的角度对它做一个解释。我们讲的性骚扰通常意义上是指,实施了某种具有性目的的这样一种行为或者是言词。

如果没有这样的一种因素在里面的话,我们很难说是性骚扰。在这个特定案件当中,我并不觉得他是一个特别明确的性骚扰的例子。他的行为认为开玩笑可能是合理的。

如果说性骚扰的行为成立,而且导致了别人离婚,只能够说性骚扰的行为后果异常的严重,而不能说跟是否构成性骚扰有什么关系。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我倾向于这么一种看法,性骚扰不构成。如果构成性骚扰的话,导致别人离婚的这样一种状况,会使得发短消息的那一方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果你这行为的本身从社会公共的角度,包括我们从法律的逻辑角度,能够判断出这种行为本身是带有性目的,给别人造成一种伤害,而且是有一种行为或者是过激的言词在里面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他是性骚扰。

所以性骚扰这种情况我觉得在中国的社会当中是有,但是这个案件当中并不构成。

[案件结果]

法院经调解。要求被告不得再向原告发送黄色短信息,并支付给原告1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主持人:如今,短信变成了一个特别流行的因素,变成了人和人沟通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但是不能够因为这种方法的便捷,和这种方法给我们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好处,就对这种方法乱用。只有我们时时刻刻想到去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反过来尊重我们。

逃脱追杀惹官司

记者:从晓阳

电影中警察为追犯罪分子,形势危急中,街头借车一用的镜头时常出现。本案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主人公阿昌夺人摩托是为躲避仇人追杀。仇杀最终躲避过去了,但阿昌却因此吃了官司……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为躲避追杀,年轻人街头夺车。

夜晚的街道传来一阵急促的叫喊声:“抓住他,抓住他,别让他跑了。”满脸是血的阿昌想伸手去拦身边飞逝的出租车,但没有车愿意停下。

远处两个彪形大汉,各持一根大木棒,气势汹汹地追了过来;阿昌慌不择路,一头钻进马路对面的一条小巷内。

在巷内,阿昌发现一辆摩托车从自己身边经过。阿昌说:“大姐帮个忙,有人追杀我,把你的车子借给我,我一定会还的。”车上女司机面对不速之客,立即尖叫地大喊:“不要,不要,快走开,快走开。”快接近阿昌的两个大汉手持大棒边追边喊:“小子,看你还往哪里跑。”阿昌急忙伸手去抓摩托车。女子不从。阿昌用力一推,女子倒地。阿昌骑上摩托车一加油门,车向箭一样飞出。女子高喊:“抢劫啦,抢劫啦。”

脱离危险的阿昌将车骑到自己家的小院,随便将车往墙角一放,不想,车的后箱碰到墙壁,箱子自己弹开了。阿昌很是奇怪,走近一看:发现箱里鼓鼓的一包东西,阿昌伸手拿东西,打开一看全是百元大钞,足足有好几万。阿昌想:天太晚了,此事明天再说吧。

第二天清晨,阿昌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抓获。

[观众参与]

抢夺,抢劫,紧急避险?

观众对此行为评判不一。

观众l:因为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使用暴力,使摩托车已脱离了原来的主人的控制,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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