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麟非常关注宪法的修订。早在1957年,他就在政治学会召开的一次整风会议上提出,地方人大也应设立常委会,以便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政府。这本是正确的意见,但当时却成了****言论,这条意见是他被打成****的主要原因之一。自被打成****之后,他就被剥夺了发言权,无缘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修订工作。1980年,中央决定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个层次很高的小型的修宪座谈会,邀请几位宪法专家参加,家麟在被邀之列。在1月3日举行的第一次外地专家修宪座谈会上,家麟坦陈己见,作了长篇发言。修宪办公室将家麟的发言整理如下。
在1月3日举行的第一次外地专家修宪座谈会上,宁夏大学副校长、宪法学家吴家麟做了长篇发言。兹记述其主要内容:
吴教授认为,这次修宪既要看到必要性和有利条件,也要看到困难的一面。他说,1978年宪法很不完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内容当然非改不可。现在群众对民主、法制有迫切要求,很重视这次宪法修改,要求也很高。而我国的政治改革刚刚起步,到底怎么改,有些问题心中无数。宪法修改难度较大。所以,希望中央重视这次宪法修改工作。还要发动群众讨论。他认为在正式草案公布以前就应组织讨论,提修改意见,因为草案公布以后的讨论就侧重于学习领会了。他说,一方面,既要坚持民主化方针,在实际工作上又要稳妥。民主化是修宪不可缺少的指导思想。宪政就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但是,我们还不可能一下子把民主搞得很多。经过十年浩劫,我们不能再****了。我们要通过民主化达到安定团结。否则,社会仍然会存在不安定的潜流。列宁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应该是修改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出发,我国封建制度时间长,没有民主传统,实现民主化要一步一步地来。他说,既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吴家麟说,对外国的东西既不能照抄照搬,也不要一概抹煞。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上层建筑要分析,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腐朽的。像日本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发展,说明它的上层建筑还有促进生产力的一面。吴家麟认为对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可以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等口号,资产阶级做不到,我们要做到。另一些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东西,也可以研究,如分权问题,集权过多总是不好,哪怕是集中到人大。我们再不能走“******”的“对着干”的老路。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东西,也要一分为二。如有的搞个人崇拜,搞世袭。又如罗马尼亚总统的权力过大等等,都是不可取的。有人认为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典范,其实,南斯拉夫经济上很困难,就是因为分权太过分了。总之,借鉴外国的经验时要具体分析。
吴家麟说,宪法条文过繁过简都不好。1975年宪法只有30条,那只能算个宪法大纲,1978年宪法有60条,也少,而且有些问题规定得很不具体。这次修宪希望搞得完善些,更要具体些。他认为,既要把宪法修改得尽可能完善,更要建立有效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不是政治装饰品,对它的实施,监督要有保证,要有能够落实的规定,像过去的宪法只写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一笔带过是不够的。普通法院监督宪法实施恐怕行不通,可以考虑像法国的做法,组成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我们的宪法应该建立权威。1954年宪法颁布后没几年,其中有些原则就受到批判,“**********”当中宪法遭遇就更不用说了。今后的新宪法应该重新建立它的权威,要真正贯彻实施,有保证。有些做不到就不要写进去,像“迁徙自由”等等。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
接着,吴家麟对宪法的修改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序言可以要,但不宜过长。总纲这个词能不能改一下?除了1918年苏俄宪法外,其他国家的宪法都没有总纲部分。总纲部分实际讲的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根据内容改这个标题。
第二,关于经济结构。经济结构无非是所有制形式、按劳分配、公民个人财产。现在,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定型;宪法关于经济体制条文不要定得太细、太死。
第三,关于国家性质。吴家麟倾向用“人民民主****”这一提法。人民民主****,即无产阶级****。我们长期以来,只讲****,不讲民主。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应该用“人民民主****”。
第四,关于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从理论上说“指导思想”可以不写,宗教信徒不信仰马列主义、******思想,你能不能说他违反宪法呢?不能。但从实际出发,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在宪法中又不能取消,否则会引起思想混乱。可考虑把这些内容写入序言。序言虽是宪法一部分,但它不同于条文,部分内容没有强制性。
第五,关于国家机构。我国历来是单一制,有自己的传统,不能搞联邦制。有些国家搞联邦制是为了处理民族问题。我们解决民族问题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
第六,关于国家元首。吴家麟主张恢复国家主席。他说,为什么个人不能当国家元首?这无非是斯大林的集体元首的理论,这个理论论证无力。其实,斯大林个人就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应该有一个元首代表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大致上像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那样就行,职权不宜过大。也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当国家元首。
第七,关于两院制。实行两院制的理由不充分。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代表人数太多,没法进行工作。建议减少人大代表人数,不超过1500人。列宁说过,代表机构应该是工作机关。这一条我们忘得一干二净。我们的代表很多是安排性质的。安排问题应另想办法,现在政协已安排了一批,还可以考虑设元老院。在代表组成上,可以考虑按地区和按行业分别产生。但不一定分成两院。建议多设专门委员会来加强人大的工作。如果说代表大会是工作机构,常委会更应如此。常委会和专门的委员会应是专职的,能工作的。现在最严重的是不能工作的问题,中央如此,地方也如此,人大常委会成了“养老院”。
第八,关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这个问题我们应慎重考虑。我们过去的毛病是过分集中,但又要看到放弃集中也不行。从现在经济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已经可以看出苗头。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第九,关于政社分开的问题,从道理上讲,政社应该分开,公社只管经济。但是目前要搞政社分开,成立乡政府,两套班子,很可能成为安插“七大姑,八大姨”的地方。这就要增加数以万计的党政干部,要增加很多开支,故宜暂缓,待条件成熟后再分。
第十,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78年宪法关于这一部分规定得过于简单,应当扩大公民的权利。我国经济文化落后,关于公民经济上、文化上的权利的规定,要力所能及,太多了做不到,不要多开“支票”。政治权利可规定得多一些,要有充分保证。过去对义务的规定多了,高了。外国宪法公民权利规定得较多,有的把权利定一个专章,对义务则只规定几条原则,具体的另有法律规定。另外可考虑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排在前面。
家麟认为,宪法条文要讲究规范性、逻辑性,不用宣传性的标语口号。例如“人民解放军是工农子弟兵,是无产阶级****的柱石”等。在宪法中也不应多处说“依法”如何如何,说“依法”首先要依宪法。只说“依法”如何如何,实际上是给普通法律以无限的权力。例如“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样就把“特别情况”的规定权交给普通法律。宪法第34条“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等于没有规定。这些把宪法权力交给普通法律去做的规定,使我国从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还有一些问题,若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也无法落实。例如人民代表虽有咨询权,但没有规定答复咨询的时限,因而被咨询者就可以“研究研究”为借口,长期拖延。这类问题很多,应该加以具体规定。
这篇发言得到同行和会议主持人的充分肯定。此外,家麟还多次用文章的形式,发表修宪意见。如,呼吁尽快解决宪法监督问题。
家麟复出,第一次在同行面前亮相就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同行的充分肯定,我真为他高兴。看来,21年的苦难没有把他压垮,他还跟当年一样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而且敢想、敢说、直言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