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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共同犯罪(3)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据此,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1.教唆犯的特征

第一,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所谓教唆,是指制造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故意。首先,教唆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怂恿、授意、利诱、劝说、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其次,关于教唆者的主观故意,刑法理论上尚存争议,通说认为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再次,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被教唆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二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教唆犯就是像利用某种动物一样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此时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这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间接实行犯。

第二,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从属性是指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依附于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其作用来判断,教唆犯可能构成主犯,也可能构成从犯,其刑事责任也就有大有小;独立性是指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教唆之罪时,即在教唆未遂时,教唆犯独立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教唆犯的认定

第一,教唆犯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首先,概念不同,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次,二者之间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教唆犯制造他人犯罪的意图,并不要求传授具体的犯罪方法给被教唆者,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行为人传授了犯罪方法给他人,就构成本罪,并不要要求具体唆使他人犯罪;再次,教唆犯存在实际的危害性,教唆者直接具体唆使他人实行犯罪,传授犯罪方法者存在潜在的危害性,由于他人获得某种犯罪方法,他人有可能将该犯罪方法付诸行动。最后,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当然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并不完全对立,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教唆犯可能不仅唆使他人实行犯罪,而且还传授犯罪方法予被教唆者,此时教唆行为是主行为,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是从行为,在处理时往往采用吸收犯的原理,按照一罪处理。

第二,教唆犯不同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教唆犯目标明确,不仅针对具体的人进行唆使,而且直接唆使被教唆者实行犯罪行为,而不是别的行为;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往往既不针对具体的青少年,也并无直接唆使青少年犯罪的意图。当然被灌输的青少年由于缺乏明辨是非能力,受其腐朽没落思想意识的影响,往往走向犯罪道路,因此,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思想意识的人也应受到道德的惩罚。

3.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9条分为如下三种情况加以规定:

第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29条第1款)这就是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体现。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那么教唆犯构成主犯,按照主犯的刑事责任进行承担,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那么教唆犯成立从犯,按照从犯的刑事责任处理。

第二,“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教唆犯的独立性的表现。一方面,虽然教唆未遂,但是教唆犯仍然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毕竟没有发生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然降低,所以,可以对教唆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不仅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单纯,是非观念不强,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惩教唆未成年人的行为,而且教唆犯可能教唆的人是不满14周岁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此时教唆犯单独构成犯罪,构成间接实行犯。

综合归纳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如下:

【本章小结】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主体条件,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客观条件,即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的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其中犯罪集团是特殊的共同犯罪,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中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2.甲同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

A.已经年满16周岁的乙B.患有精神病的丙

C.完全呆傻的戊D.刚满14周岁的丁

3.谢某、王某系夫妻,二人共谋拐卖妇女进行营利,先由王某以结婚为名,将女青年林某骗到外地,中途转交给谢某,由谢某将林某带到一山区卖掉,本案处理时应()。

A.对王某以主犯、谢某以从犯论处

B.对谢某以主犯、王某以从犯论处

C.对谢某、王某均以主犯论处

D.对谢某、王某均以从犯论处

二、多选题

1.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A.主犯B.从犯

C.组织犯D.教唆犯

2.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有()。

A.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

B.缺乏共同故意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

1.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本案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2.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畅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推荐读物

1.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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