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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

七、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单位。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供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80条的规定,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军事征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81条的规定,犯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针对军人的犯罪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爱情等非物质利益。若行为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为人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等,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72条的规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唆使、鼓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我国兵役制度和部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口头、书面等形式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发生被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且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被煽动人是现役军人,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我国的兵役制度和部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雇用的。至于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接送不到入伍年龄的兵员;(2)接送学历不符合征兵要求的兵员;(3)接送健康状况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兵员;(4)接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兵员;(5)接送其他不合格兵员。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由于接送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接送不合格兵员以及接送多个不合格兵员的,接送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武装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和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征兵工作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1.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客观方面的“徇私舞弊”与“接送不合格兵员”必须同时具备,且情节严重才能成立本罪。因而,下列行为不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但没有接送不合格兵员;(2)接送了不合格兵员,但在征兵工作中没有徇私舞弊;(3)兵员到部队后对部队建设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不属于不合格兵员;(4)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徇私舞弊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故意与渎职罪一章中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的犯罪,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存在诸多相同与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管理活动,直接客体分别是司法工作、税务征收工作、海关管理工作、商检管理工作、动植物检疫工作、招收公务员和学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其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兵员,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犯罪的犯罪对象分别是罪犯、发票、税款,等等。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而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不合格兵员到部队后,严重影响完成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任务的,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引起重大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等。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部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战时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中,多为逃离部队军人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乡。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79条的规定,犯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章小结】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多数是故意犯罪,少数是过失构成。

学习本罪应注意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等等。重点罪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围绕重点罪名,掌握其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和刑事责任。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通过王某、陈某(两人系国营825厂退休职工)的转手,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入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王某、陈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所生产,并在有可能销售给军事研究所等单位的情况下,仍然将该4000套假冒Y4电连接器提供给孙某、才某;殷某明知国营825厂是军品定点生产单位,仍然假冒该厂的Y4系列产品,并私自印制了该厂的内包装袋、产品合格证及标签等,将假冒的Y4系列产品用该厂的外包装盒包装,提供给上述4人。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问:涉案5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推荐读物

1.黄林异.《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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