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持券人可以按券面上所记载的条件与约定的日期要求公司将其所持债券转化为股票的一种特殊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持券人可以通过向公司办理转换手续,由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持有人享有是否转换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需要满足很多条件:首先,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化为公司股票,因此相当于公开募集股份,因此只有可以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权发行,其他公司和组织都无权发行。其次,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的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规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即按约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以把债券按约定条件回售给债券发行人。另外,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
由于可转换债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从而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三、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信用交易方式下,客户买卖证券时只需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数量的现款或有价证券作保证金,证券公司此时向客户垫付一部分资金或融通一部分或全部证券,帮助其完成交易。融资的情况在客户买入证券时发生。证券公司先为顾客垫付一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再由顾客归还这笔资金并支付利息,通常的做法是证券公司先向银行借款,然后再贷给客户。而融券则发生在顾客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先借给顾客交易所需的一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日后再让客户归还这些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赚取委托手续费、利息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是在信用交易开始时,用于开立信用交易帐户的管理费用,利息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是随着有价证券信用交易这一交易方式的发展而发展的。早在1610年,荷兰就曾设法禁止卖空交易,可见当时当地卖空交易已有重要影响,但直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信用交易才受到严格管理而逐步演化成了一种完善的交易制度。近年来,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了。日本1986年3月,其信用交易量占到全部市场交易量的40%,随着信用交易方式的迅速发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
(二)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一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人证券卖出。
二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的功能
一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以下四大基本功能:
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机制的存在,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
二是市场稳定功能。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人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因此,融资融券机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三是流动性增强功能。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四是风险管理功能。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还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2.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我国在2010年4月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让市场出现全新的盈利模式和运行特征,是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有益探索。
允许证券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引人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为投资者带来新的获利机会,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二是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四)融资融券的交易流程
1.融资交易
(1)建立买空的关系
投资者买空证券时必须拥有的资金占购买价格总额的百分比称为最初保证金率,最初保证金率=自有资金/购买价格总额。一般而言,最初保证金率由最高证券主管当局确定并适时调整。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可自己制定一个稍高的最初保证金率。证券主管当局的最初保证金率是基础,证券商的最初保证金率是投资者必须遵循的保证金比率。
若投资者用保证金买空1000股深发展股票,时价为25元/股,证券商的最初保证金比率为60%,那么投资者自有资金必须为25×0.6×1000=15000(元),不足部分25×(1-0.6)×1000=10000(元)由证券商垫付。可见,买空是指购买者和证券商之间的信用关系,卖出深发展股票的投资者和买者之间则是钱货两清。买卖成交之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状况为:
资产:25×1000=25000(元),1000股深发展
负债:25×(1-0.6)×1000元=10000元,资本:25×0.6×1000=15000(元)
其关系为资产=负债+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