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赫希同土耳其政府签下了第一个协议,土耳其政府同意在99年的租借期内,由国家出面借贷,每年支付每公里铁路2800美元租金,加上铁路经营者每年为每公里铁路支付1600美元,合计每年可以收回投资11%。同时,为了方便工程的施工,赫希还获得了在铁路沿线开采矿藏森林资源的权利。一经投入营运,铁路超出这每公里4400美元租金的收益将由经营者、政府和赫希三家分成,三家所得的收益比例依次为50%、30%和20%。
赫希在签约中就为自己留了余地,在铁路建成之前赫希就开始“收回投资”了,赫希说服土耳其政府为建造铁路发行债券,支付期为99年,每年偿还本金的3%。由赫希拥有债券发行权,共发行了200万张面值为80美元的债券。赫希动用大量的资金,以20美元和30美元的价格买下,转手以10美元的差价抛售给土耳其的民众,大大地发了一笔财。
铁路建设工程如期展开,两年中建成了500公里干线,另外还有600公里已动工兴建。
就在此时,由于铁路伸人俄国的势力范围之内,俄国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强烈反对意见。结果经过两方协议,最后,土耳其政府不得不将铁路长度缩短到了1200公里。
这一变更对赫希来说正是他求之不得的。当初赫希签协议时就想到了这一点,正是这一协议,为赫希卸下了整条铁路线中耗资最大、风险最大的部分,而原来土耳其政府在同赫希的协议中之所以给予他如此优厚的条件,是因为这段铁路存在最为棘手的问题。现在耗资最大、风险最大的部分去掉了,而优厚的条件依然照旧,赫希发财就是稳操胜券了。
这前后的变化,包括俄国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反对;土耳其政府主管铁路的大臣最终同意缩短铁路等都是赫希两头游说的结果,因为他的目的就是让自己在契约中巧设的漏洞对自己有利,正如赫希所想,这一系列的漏洞瞬间使赫希成为暴富。
1888年,从维也纳到君士坦丁堡的铁路全线贯通。同年年底,经过双方无数次的讨价还价,土耳其政府从赫希手中买下了这条铁路。据估计,在整个铁路的建设中,赫希共获利3000多万美元。
一位土耳其历史学家将赫希修建铁路描绘成充满了“狡诈、胁迫、掠夺、欺骗”的故事,但他并不否认赫希在修建铁路过程中的功劳。
毫无疑问,赫希首先挑唆俄国反对铁路的修建。作为一个狡滑的投资家兼投机家,他早就敏感地意识到,在当时世界政治格局下,俄国政府决不会准许一条铁路深人自己的势力范围。于是,他把“雅各的树枝”不声不响地藏进了铁路建设的协议书里。果然不出赫希的预料,由于政府间政治抗衡的原因,埋藏在协议里的一颗“定时炸弹”适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赫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滚滚的财富。由此看出,在策略和智力上,以色列人的祖先雅各和大银行家赫希不相上下。他们的差别仅仅是时间和地点的差别,赫希堪称“现代的雅各”。
精明的犹太商人擅长使用这种策略,然而,他们与别人签订契约时,始终高度警惕着,提防契约中暗藏着的“雅各的树枝”,因为他们的祖先是这种策略的首创者,由此可见犹太人在遵守契约时的聪明智慧。
6.口头的允诺具有足够的约束力
不一样的思维:
穷人:我嘴上说的不一定就是敲定的,一切要看事情的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犹太人:我们说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无论事情如何发展,一切都按我们说过的去定。
中国古代名将季布有“一诺千金”的美誉,而犹太商人的诚信为本,在全世界商界中,也是非常值得称道的,各国商人在同犹太人交易时,都对对方的履约有着很大的信心,而对自己的履约也往往有着最严的要求;哪怕自己在其他场合有背信弃约的习惯。犹太商人的以诚信为本的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的意义和影响,可谓“无论怎么评价也不会过分”。
现代经济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社会,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传统社会的那种人身依附的性质,而成为一种权利主体之间自愿结成的权利义务对等(理想状态下)的关系。这种说法当然不错,但不够深刻,过于具体了些。事实上,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根本特征的货币与资本就是最为纯粹和抽象的“契约关系”。
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货币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东西,一种只有在各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流通使用的东西。如果说,以贵金属为形式的货币,意味着自然凭借着贵金属的稀有性防范着人的“约定”(信用)的泛滥的话,那么不可兑现的纸币能否确立,则完全标志着人在“诚信为本?上的严格程度;:正因为有那么多政府无法像犹太商人那样严格履约,一次又一次的通货膨胀才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
犹太民族诚信为本已经是一个很古老的传统了。
犹太教同其他宗教的最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一神还是多神、是否严格一神、这一神是否具有形象。重要的在于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怎么样。与其他宗教不同,犹太教中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关系,就是一种“约定”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五条件的、绝对的、天然的支配与被支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
犹太人是因为其族祖亚伯拉罕同上帝签了约,所以才信奉耶和华并世世代代遵守上帝的律法。古代犹太人长久珍藏的两块法版,相传是上帝亲手写下律法后交由摩西保存的,这两块法版其实也就是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
这份契约从现代民法学的角度来看,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应该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立约双方都是完整的权利主体:亚伯拉罕99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创世记》)显然,上帝自己是把亚伯拉罕看做完全人的,没有因为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就把亚伯拉罕看做一个依附者。
其次,合同书上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也十分明确:“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申命记》)
还有,如果不履行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诅咒都必追随你,临到你……”(《申命记》)最后签名盖章留下信物:上帝把授予摩西的法版当做信物,以色列人的信物则是男子接受割礼。
从此,几千年中,犹太人就世世代代守着这张合约,履行着合约上规定的一切,即使在因为履行这张合约而成为宗教异端并受到迫害时,他们也没有毁约,犹太人对契约的这种根本态度,从两方面影响了商业世界中契约观念、契约形式和履约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一是通过《圣经》(旧约全书)将契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灌输给所有以《圣经》为“圣经”的人,包括商人。二是通过犹太人,包括犹太商人的实际活动方式,尤其通过犹太商人巨大的成功,使许多人接受了契约的观念和形式。这一点在商业世界中尤为明显。
日本有个商人写过一本书叫作《犹太人生意经》,其实是旨在推销自己。在书中,作者一边宣传自己如何因守信而得以取得犹太商人的信任,并被犹太商人称为“银座的犹太人”,一边向没有守约习惯和观念的同胞多次告诫,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
那么在实际经营中,犹太商人对契约的诚信达到了什么程度呢?我们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古代的事例:
有一个老板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老板工作,老板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工人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来结清账目领取现款。
过了一个礼拜,工人气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领东西。所以,还是由您付给我们现款吧。”过一会儿,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贵处的工人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交钱吧。”
老板一听,给弄糊涂了。双方各执一词,但谁也不能证明对方说了谎。结果,只好由老板发两份开销,一份给雇工,一份给商店老板。因为只有他同时向双方作了承诺,而商店老板与雇工之间本来是没有契约关系的。
犹太商人由于普遍以诚信为本,相互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犹太商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就是一个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