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教体〔199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体委:
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内容及要求,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因此,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各所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二、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人事、建设等部门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措施和评估细则。要认真抓点,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990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