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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联邦宪法 (2)

在这两种情形下,即当利害与理论相互对立之时,理论总是要败给现实。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法,就是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强行调和起来。

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获得了胜利,而国家主权学说则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有优势。

每个州都会向国会推选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照人口比例来规定①。

①国会每10年就会重新规定一次各州应该推选的众议院代表的人数。1789年,众议院的议员总数为69(65)人,而到1833年就已经增加到240人。见1834年版《美国大事记》第194页。

宪法规定每3万人选1名众议员,但是并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国会觉得不应当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众议员的人数。和这项限制相关的第一部法令,于1792年4月14日颁布。见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235页(3卷本,波士顿,1827年)。它规定每33000人中选出1名众议员。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一部法令于1832年颁布,其中规定每48000人中选1名众议员。有权力选举代表的人口数,包括全体自由人和五分之三黑人。根据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但是只有2名参议员;而在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是只有1名众议员。所以,特拉华州与纽约州在参议院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影响则是特拉华州的40倍。所以,如果控制了参议院的多数票,就可以使得众议院的多数票无能为力,而这也是和立宪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一切清楚地表明,要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合乎情理地将立法工作的每个部分连接起来是一件多么复杂和困难的事情。

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同一个国家里,总会有一些不同的利益产生,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权力出现。当它要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不同的利益和权力就会互相对立,成为任何一项政治原则想达成其一切效果的必然阻碍。所以,只有在社会初步建立的时候,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享有这种好处的时候,你千万不要急着下结论,说它是明智的,而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后的一段时期,英裔美国人之间仍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相互对立的两种利益:每个州的各自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使这两种利益相调和。

但是应该承认,至今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并没有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过的不良后果。

每个州都还很年轻,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有一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

因为大小或强弱而造成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所以,从来没有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中联合起来一起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示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至于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时,参议院也没有能力反驳。

除此之外,也不要忘记,美国的立法机构只是在代表人民立法,而不承担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当初建立联邦宪法的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每个州的独立存在,而是为了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所以,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次收回来)时,事先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做法。有了这个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也就融入联邦政府的影响力里面了,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在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经被承认的权力不能压制,只能扶持。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其余差别由州立法机关提名选举参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众议员——对参议员进行二级复选——对众议员进行一次选举——两种议员的不同任期——职权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之处,不仅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方面,也表现在选举的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等方面。

由人民提名选出众议员,而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参议员。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则要经过两个阶段的选举才能产生。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2年,而参议员的任期则有6年。

众议院只有立法的权力,它所分享的司法权仅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要对立法工作进行协助,审理众议院向它提起诉讼的政治罪案件。同时,它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也要经过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颁布的任命,同样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①。

行政权②总统的靠山——总统的选举和总统的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自由——参议院只能监察总统,而不能指导总统——总统的薪俸在就职时进行规定——搁置否决权当时美国的立法者面临着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那便是要创设一种既能依靠多数,又能有足够的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

为了维护共和制度,行政权的代表要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总统是经过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长官。总统的荣誉、总统的财产、总统的自由、总统的生命,都在不断地要求总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回馈人民。而且他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不仅在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而且还在监督他如何用人,所以他既不能腐化自己,又不能被人腐化。

联邦的立法者们已看到,如果行政权拥有的稳定性和力量不能大于每个州所给予它的稳定性和力量的话,那么行政权就不能严肃而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总统任期为4年,连选时可以连任。为了将来能够连任,总统会热心地为公共福利工作。

宪法规定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独一无二的代表,并且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一个委员会的意志,因为这既是一种削弱政府行动的做法,又是一种降低执政者责任的危险做法。参议院有权使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法生效,但是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也不能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立法机构可以直接对行政权采取行动,但我们刚才已经说过,美国人总是想方设法不这样做。当然,这种行动也可能会是间接的。

例如,两院都有取消公职人员的薪俸的权力,可以以此来剥夺他们的一部分独立;而法律的主要制定者就是两院,又会使得公职人员对两院是否会逐渐将总统按照宪法授予他们的那部分权力拿走的问题表示担心。

这种受制性的行政权,就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美国人一直不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趋势,但是他们却使这种趋势变得不那么不可抗拒了。

①见《联邦党人文集》第52~56篇;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99~314页;宪法第一条第二、三项。

②见《联邦党人文集》第67~77篇;宪法第二条;斯托里《美国法律》第315页、第518~580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255页。在任职之初总统的薪俸就已经被规定了,而且对他的任职期限也是有规定的。除此之外,总统还将搁置否决权作为自己的秘密武器,这种否决权可以使总统不让那些可能会损害宪法授予他的独立性的法律得以通过。但这也只能在总统与立法机构当中形成不平等的斗争,因为立法机构如果要坚持它的方案,总是可以战胜总统的抵抗的,但是总统有了搁置否决权,至少可以迫使立法机构重新考虑它的方案,而且在重新审议议案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人支持才能够通过。

除此之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向人民提出的一项呼吁。这样一来,就使得如果没有这项保障就可能在暗中受到压迫的行政权有权提出申辩,可以让人民听取它申辩的理由。但是,立法机构如果仍然坚持它的方案,那么它总能战胜对它的抵制吗?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不管它的性质怎样,都必须要求立法者要依靠公民的良知和德行。在共和国中,这一点比较容易实行和被人看到,而在君主国,这一点就比较难以实行,并且总是被小心翼翼地掩盖起来。但是,这一点肯定只是存在于某一方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预先定出一切,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够代替得了理性和民情。

美国总统的地位与法国的立宪国王在哪些地方有所不同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制的和例外的——在法国,行政权就像是国家主权一样,可以扩及所有事务——国王是其中之一的立法者——总统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已——两种权力的任期产生的其他不同——总统被束缚在行政权的范围之内——国王在这方面是自由的——虽然有此种种不同,但是法国更近似于共和国,而美国则更近似于君主国——再比较两国依附于行政权的官员人数行政权对国家命运起着重大的作用,所以在这里,我必须先详细讨论一下它在美国占有什么地位。为了对美国总统的地位能有个清楚明确的认知,最好对比一下美国总统的地位和欧洲的一个立宪君主国国王的地位。

我在进行这种对比时,对权力的外在标志并不太重视,因为这种标志很容易转移研究者的目光,对研究者很少有什么引导作用。

当一个君主国慢慢变为共和国的时候,虽然王权实际上已经消失了很久,但是行政权仍然使国王保留着头衔、荣誉以及财富。尽管英国人斩了一位国王的首级,把另一位国王从王位上赶走,但是他们在面对这些君主的继承人时,依然习惯于跪着谈话。

另一方面,当有些共和国落到独裁者控制之下时,这个独裁者的生活却能依然简朴,不慕虚荣,保持谦逊的作风,好像自己并没有处于万人之上。当皇帝们大权在握,对其他同胞的财产和生存进行专横统治时,在谈话中人民称他们为恺撒,而事实上,他们却又能屈尊到朋友家里做客。

所以,应当揭开面纱,深入探究其内部。

在美国,由联邦和各州共同分享主权;而在法国,主权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

我觉得,美国总统与法国国王的最大、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就是由此而来的。

在美国,行政权与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类似,是有限的和例外的;而在法国,行政权则与国家主权类似,可以扩及所有事务。

美国人有一个联邦政府,而法国人则有一个全国性的政府。

这就是自然导致美国总统地位不如法国国王地位的一点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第二个重要原因,就是两者所代表的主权有着不同的内涵。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主权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限。

法国的国王,实际上就是主权的化身,因为法律没有经过他的批准就不能生效。

同时,国王也是法律的执行者。

虽然美国总统也是法律的执行者,但是他并没有实际参加立法工作,因为他同不同意并不影响法律的存在。所以,他肯定不是主权的化身,而只是主权的代理人。

法国的国王不仅是主权的化身,还参加立法机构,并从中得到一份权力。他参与国会的一个议院的议员提名,并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议员的任职期限。

而美国总统是不参加立法机构的组建工作的,当然也不能解散立法机构。

国王与国会能够分享法律的提案权。

但总统却没有这样的提案权。

在国会的两院中,国王都有一定人数的代表,在国会中这些代表解释他的观点,支持他的意见,使他的施政纲领获得胜利。

总统不可以成为国会的议员,他的阁僚也与他一样,均被国会排除在外。他只能运用间接的方法使自己的影响和意见进入国会这个大衙门。

所以,法国的国王和立法机构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国王,立法机构不能活动;而离开立法机构,国王也不能活动。

而总统却像是一个低级的和从属的权力,被排除于立法机构之外。

总统在行政权上的地位好像与法国国王的地位很接近。但是即使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总统也会因为地位低下等重要原因而感到屈辱。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比美国总统的权力优越。要知道,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人们只会对长期存在的东西表明爱戴和敬畏。

美国总统是选任4年的一个行政官,而法国国王则是一个世袭的君主。

在行使行政权时,美国总统自始至终都受到一种忌妒性的监督。他可以缔结但是不能批准条约,他可以提名但是不能直接任命官员①。

①总统虽然在任免联邦官员时必须征求参议院的建议,但是宪法对此的规定却含糊其辞。

《联邦党人文集》在第77篇中好像主张建立批准制度;但在1789年,国会却以充分的理由宣称:总统既然自己负责,就不应该强迫他任用没有得到他信任的成员。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89页。在行政权方面,法国国王绝对是主人。

美国总统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法国法律则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可受到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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