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
启蒙运动通常是指十七、十八世纪的那一次启蒙运动。启蒙运动起源于西方民族对思想自由的要求,也是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它一方面是由于西方民族的成熟、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引起,同时也是自然科学的成功发展所引发的自信心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人类理性的崇拜。启蒙运动的理论表现是理性主义,是人文主义的进一步具体化。此时人们已从对人的崇拜,进到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够完美地了解整个世界。就宗教的角度来看,人们开始厌恶各种宗教长期分裂的状况,企图在人类共同的理性中找到某种统一和和谐的原则。于是,有人在各种不同的宗教中寻找共同点,终于找到了一种纯理性的宗教,也就是自然神论。西方启蒙运动从英、法两国开始,然后扩展到德国和荷兰等诸多国家,涌现了许多思想家。他们都以理性主义作为思想武器,将思想批判的矛头指向封建主义,直接为资产阶级革命鸣锣开道。这些启蒙学者一般都是比较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反对宗教迷信,提倡科学,或者本人就是科学家,力图把人类生活和思想的每个部门都世俗化,主张开辟一个非宗教的理性时代。他们比较重视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希望向人们展示一条通向科学和理性的道路,通过科学知识的传播为封建制度统治下的欧洲带来光明。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他们是“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伟大人物。这些思想家在英国有洛克、休谟、霍布斯等,在法国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还有德国的莱布尼茨、康德等。本节将着重介绍更具代表性的法国思想家的思想。
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
在这一时期的文化思潮中,作为启蒙运动的对立面,还有浪漫主义的思想的兴起。浪漫主义思想运动起自十八世纪末期到十九世纪中叶,但它的影响直到今日尚未消失。从历史的观点而论,浪漫主义起自对过分强调理性和普遍概念的启蒙运动的反动。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之间有许多对立,同时也有许多相互间的影响。浪漫主义推祟情感,主张想象力的创造性发挥,坚持美感第一的美学标准,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都受到浪漫主义的影响。其中,康德和黑格尔对历史演变的见地和费尔巴哈对人性的理解,都在他们唯心主义或唯物主义哲学观点的基础上带上理想化的浪漫色彩。
浪漫主义是多姿多彩的,其共同点就是用丰富的生命哲学来取代理性与概念。就此而言,不少哲学家应视为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某种形式的结合。如康德、黑格尔就是把理性在某些方面加以浪漫主义膨胀,从而使他的观点成为某种脱离现实的东西。罗素认为,浪漫主义对哲学的影响产生了两种相反的东西,一种是过分强调理性以及虔诚的希望的浪漫理性主义,一种是表现为对理性的低估的非理性主义,后来的尼采就属于后者。因此,浪漫主义不是什么严格的思想体系,往往是人们用来指思想家、哲学家的某种倾向或表现。在历史哲学中我们可以见到从浪漫主义发展为历史主义的轨迹。黑格尔哲学把任何历史形式都纳入绝对观念发展过程的必然地位之中,这样历史形式就有了超时间的有效性,历史事实的独特性被取消了,历史的自由和不可归约性也被否认了,成为一种思辨的历史主义。赫尔德的历史哲学的思想则不同意许多启蒙运动思想家忽视历史特点的观点,他不把历史看作是人性的普遍特征的表现,而强调历史在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当然这并不妨碍人们去研究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和规律性。
这些变化说明在思想史中不同思潮的互相补充和迭起是合乎规律的。任何时候,人类的思想发展都不是铁板一块。有理性主义的发展,就有浪漫主义的补充;有浪漫主义的挥洒,就有历史主义的规范。具体思想家的思想则更复杂,更需作具体分析。
伏尔泰的社会思想
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年)出生于巴黎一个富裕的资产阶级家庭。他在一所法科学校毕业后,先后担任过法国驻外使团的秘书和法庭书记。他喜欢文学创作,经常以锋利的语言批评封建等级制度和教会的腐败,他因讽刺贵族以及和贵族发生冲突而两度入狱。后来他流亡英国,在那里他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学习了洛克的唯物主义和牛顿的物理学。他的重要著作《哲学通信》就是在英国的学习心得。著作出版后就遭到查禁,巴黎最高法院下令逮捕他,他不得不逃到乡下。他还写了一些重要的历史著作,如《路易十四时代》《彼得大帝统治下的俄罗斯》《议会史》等。他去世时,人们在他的灵柩上写上这样一句话:“他教导我们走向自由。”这是人民对他最好的评价。
伏尔泰关于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是他在当时法国最具有启蒙意义的东西。他有一句名言:难道农民的儿子生来颈子上带着轭,而贵族的儿子生下来在腿上就带着踢马刺吗?对他来说,平等意味着反对等级和封建特权。他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他说:“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当他们发挥各种动物机能的时候,以及运用他们理智的时候,他们是平等的。”然而,他并没有将这种平等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和政治领域。他的平等主要是反对封建等级制度,是机会平等和人格上的平等。他出于资产阶级的本能,认为社会中不可能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富人阶级,一个是穷人阶级,他嘲笑那些主张财产平等的人是“掠夺富人的穷光蛋哲学”。这样他自己就陷入不可自拔的矛盾境地之中。在他为《百科全书》所写的“平等”的辞条中,他说:“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所以,他所说的平等就是后来资产阶级视为天经地义的机会平等和人的自然能力的平等。正如他所说的,中国的皇帝、印度的大莫卧儿、土耳其的帕迪夏不能向下等人说“我禁止你消化、禁止你上厕所、禁止你思想”一样。此外,他还从人性的自私自利本性出发,认为人们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人人都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喜欢统治、财富和欢乐,愿意得到他人的金钱和妻女,愿意奴役别人,因此出现不平等是必然的,平等只能按照资产阶级的意愿理解为在财产私有权面前的平等。
伏尔泰关于自由的思想也是如此。在他为《哲学辞典》“自由”写的辞条中,他说:自由就是“试着去做你的意见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力”。在他看来,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他十分欣赏英国在君主立宪政治制度下的自由。首先英国人有“人身和财产的全部自由”,有信仰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方式供奉上帝”,有“用笔向国家提意见的自由”,有权发表一切想法,法律保障他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只能在一个由自由人所组成的陪审员面前才可受刑事审问的自由;不管什么案件,只能按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裁判的自由”,等等。看来,他所理解的自由并没有超出英国式的自由的范围。但是,有一点他是按照资本主义的现实直言不讳地说出来的。他在《哲学辞典》的“财产”条目中说:社会并不需要农民成为富人,而是需要这样一种人,在他的身上除了一双手和一片善良的心愿以外什么也没有,他们将自由地将他们自己的劳动出卖给出价高的人,他们用这个自由来代替财产。这说明他同情农民的不幸是为了把他们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在这一点上他是坦率的。
伏尔泰是用自然的人性来说明社会起源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有一种自然的爱慕之情,最高等的群居动物,感情永远改不掉,是社会的永恒联系和根本法律。人的本性还表现在人人都有自然赐予的人类理性上。人人都有一双勤劳的手和灵活的头脑,能概括观念和使用语言,这些特性保证了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此外,人还有自然的宗教的本性。他认为宗教不是神职人员的发明创造,而是人在梦中梦见故人而产生灵魂的观念,人们为了躲避这些可怕的灵魂,要求保佑,从而产生了宗教。他认为国家不是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暴力,当两个民族相冲突、发生战争时,强有力的领导人就会成为君主。但是国家有保卫人民社会地位和自然权利的责任,这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内在关系。如果统治者不能保障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被统治者就有权进行反抗和革命。在他看来,万事都应顺乎自然,合乎理性,过自然的生活就是使自己成为自由的人,他认为,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法律是自然的女儿,每个精神健全的人的心中都应有自然法的概念,这就是正义,是人性中永恒不变的东西。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人民都不会把抢夺、毁约、说谎、杀人、下毒、忘恩负义、殴打父母看成是正义。
在政治体制方面,伏尔泰十分钦佩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时也谈到共和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他赞美瑞士的共和制度,认为那是真正平等的政治体制。但他认为共和制容易产生党争,引起内战,破坏国家的统一。对于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制度,他赞不绝口。在他看来,英国的宪法和法律有三方面的优点:第一,限制了王权和贵族的权力。他说:“英国是世界上抵抗君主达到节制君主权力的唯一国家;他们由于不断的努力,终于建立了这样开明的政府:在这个政府里,君主有无限的权力去做好事,倘使想做坏事,那就双手被缚住了;在这个政府里,老爷们高贵而不骄横,且无家臣;在这个政府里,人民心安理得地参与国事。”第二,宪法保证了议会的权力。在他看来,上院和下院是国家主宰的权力结构,达到了国王、贵族和市民势力的平衡,使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照顾,同时议会制也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他相信下院是为了人民的,因为在那里每个议员都是代表人民的议员,因而下院是道道地地代表着全民族。第三,法律还能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他赞扬商业使英国富足和强大,法律保护商业,社会也不歧视商人。他借用英国人的口气说:我们胜利的舰队把我们的光荣带至四海,而法律保障了我们的财富。
总之,他虽然用辛辣讽刺的笔法写了大量文学作品,激烈地攻击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败类”,但是他的政治思想却是相对温和的。他虽有自由主义的思想,却不拥护民主。他与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看不起下层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希望寄托在开明君主的身上。
孟德斯鸠的社会思想
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年)出身于一个贵族法官家庭。早年就读于波多尔大学,毕业后任律师。1714年当选为市参议员,后来继承监护人伯父的遗产和官职,任省高等法院院长。1716年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他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又有理论修养,决心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1721年他出版的《波斯人信札》从多种角度对法国社会进行抨击,反映了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感情,使得路易十五拒不批准他为法国科学院院士。1734年出版了《罗马兴衰原因论》,书中他第一次阐述了他的社会理论,探索了历史发展的原因。1748年又发表了《论法的精神》,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学、法学和历史理论,成为一部划时代的作品。由于他书中的方法是从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归纳而得出某些结论,人们将其誉为近代实验社会学的真正开端,把他称为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法学理论是从自然法出发的。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的,就是自然法。所以,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理性。他认为这种自然法有四条:第一,是和平,他不同意霍布斯的互相战争论,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感到力不如人,因此就不会互相攻击,战争是人类有了社会以后的事;第二,是觅寻食物,在自然状态下,人除了感到软弱外又感到匮乏,必须设法养活自己;第三,是性依恋,畏惧感使人互相接近,性依恋又增加了人们的快乐,这是人们之间的相互祈求;第四,是人类的社会欲望,人类对知识的追求使人类有组成社会、过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为法是人类在进入社会和国家之后所适用的法。前三种自然法是人类和动物所共有的,第四种自然法是人类所特有的。在自然法的观点方面,他与其他启蒙学者是相同的,不过在具体解释上不同。他不同意社会契约论,认为原始人的结合是出于人生的需要,并非自愿以契约为根据,社会起源于自然的演进,并非契约的订立,人类进入社会后,软弱感消失了,平等关系又终止了,于是战争就开始了。有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也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为了控制这种战争,就不得不有法律和政府,一个社会没有法律和政府就无法生存下去。这种自然法的理论目的,在于用来证明封建制度的法律和国家制度不合乎人类理性,而必须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取代之。他指出,人类理性之伟大崇高,就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那一个主要体系发生关系,而不致搅乱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归根到底要用理性来判断一切。
孟德斯鸠也是社会学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风貌甚至法律和政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他尤其强调气候的作用。他说:“法律应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湿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和政制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关于气候对人性格的影响,他充分运用了当时生理学的知识来作论证。他认为冷热空气对人体外部的纤维末梢刺激程度的不同,会影响血液的回流和末梢的松弛或紧张程度,从而影响人的体质和性格。如气候“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一样勇敢”。他甚至认为气候还会影响到政治制度和宗教。他说:“当我们看到,热带民族的怯葸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异。”他还用气候的炎热来解释佛教教义的产生。他认为印度过度的炎热使人萎靡疲惫,静止是那样的愉快,而运动是那样的痛苦,这很自然就产生静止、虚无、无为等被认为是最完善的境界,被认为是万物的基础和终结。佛的教义是由气候上的懒惰产生的,这就产生了无数的弊端。
毫无疑问,他这些思想着重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去寻找社会发展的原因,较之从主观精神去说明社会历史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过分夸大地理环境的作用,尤其是气候的作用,则是错误的。
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看法与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把政体分成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他把共和政体又分成贵族型和民主型的。他还把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加以区分。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他还进一步论证说,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基础,君主政体以荣誉为支柱,贵族政体以温和为特性,民主政体建筑在政治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基础上。在他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其弊病和缺点,只要能适合国情和需要就是好的政体。如果政体不适合国情,就可能爆发革命。国民的政治道德如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及无平等精神时,民主政体也不可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曾经指出:“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看来,以感情和道德品质来区别政体是不会成功的。
实际上,孟德斯鸠所向往的政体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他的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对后来的美国革命有深刻影响。他认为自由被滥用了,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他把自由和法律联系起来,认为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也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应该”和“不应该”要以法律为界线。所以,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他还把自由分成两种:一种是政治自由,这是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产生的,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人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事;一种是民事自由,它是从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的,和自然法有密切关连,如人人不被奴役的自由。
为了使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他认为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体制。他还从历史经验出发,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为了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他认为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区分开来,使之互相制约、平衡发展,乃是确保公民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为什么必须这样做呢?他解释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这个机关可以用暴力的方法来执行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这种三权分立的学说是以英国政治为设计蓝本而提出的,是西方整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并对后来西方国家的政治建设起重要的影响作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说到底是为保护资产阶级财产私有制服务的。而且,他还为君主留下一定的地盘,他只是用三权分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与后来卢梭的人民主权说相比,明显表现出它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
卢梭的社会思想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出身于日内瓦一个手工业钟表匠家庭。16岁离开日内瓦到法国等地流浪,做过仆役、学徒、秘书和教师,生活在下层劳动人民中间,对城乡人民的贫困生活有深刻的了解。
1749年,第戎科学院发起有奖征文,题目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能否敦风化俗》。他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应征,文中论证了科学与艺术的发展会败坏风俗。该文得头等奖,使他一举成名。他的第二次应征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则未能得奖。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另有一部分手稿,大约写于1754年,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
卢梭是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思想家。他的关于平等和人民主权的理论鼓舞了后来的许多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正如马克思所说:“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使是表面上的妥协”。
卢梭的平等思想和人民主权思想是他的学说中最为宝贵的内容。他研究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指出了不平等的起源是在于私有制。在他看来,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那时,即使人们在体质上有差别,其影响也几乎等于零。由于人类学会了使用工具和火,发明了农业和冶金术,产生了私有制和财产的不平等,于是就有了统治和奴役,人们进入了互相掠夺的战争状态。然后随着法律对强者和弱者的确认,不平等就进入第二阶段。到了暴君把一切人都变成奴隶,确认了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平等就进入第三阶段。
他显然了解: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没有一定程度的平等,自由就等于一句空话。他认为即使不能做到事实上的绝对平等,也应尽量缩小人们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以不使权力过大的人实行暴力,过分富裕的人为所欲为。他非常欣赏洛克的一句格言:“在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他希望尽量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他说:“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购买自由,另一个出卖自由。”关于不平等是怎样产生的,卢梭有一段名言:“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了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耐用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长。”在他看来,人类的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向前再跨出一步,他就会得出消灭私有制以实现社会平等的结论。然而阶级局限性使他无法跨出这一步。因为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来说,“整个社会的第一个法则就是:在人和人或物和物之间要有某种协定的平等”。因此他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这些都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需要的反映。他主张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的思想,也为后来有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接受,如征收财产累进税、限制继承权、国家干预经济等防止两极分化的主张,都体现了人民的一种愿望;他的理想是“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也是比较系统的,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书中一开始就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他的《社会契约论》正是要回答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人既然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怎么会转化为它的对立面呢?他不同意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有人天生是奴隶的看法或者用强力和转让来解释,他是用社会公约或社会契约来解释的。这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按照他的看法,参加约定的人从中得到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失也有得,而且是得的更多。因为他虽然把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全体,这样他就能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契约是互惠的。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这种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称它为主权者,这些结合者集体就称为人民。这样他就说清了他一些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其次,他用公意理论来说明自由和服从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理论的一种特色。在他看来,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就要有能迫使其成员服从的公意。有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迫使他服从,也就是说迫使他自由,迫使他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没有这种公意,政治机器就不能灵活运转,社会规约就会成为荒谬的暴政。当人们从订约前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就会发生十分注目的变化。人们的行为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代替了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这时,人们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就是自由。服从和自由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他还区别了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利益为依归。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
他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也是很有价值的。在他看来,人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这个主权者就是最高的权威。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加以限制的。主权不能转让,转让就等于出卖自由,出卖自己的生命。主权不可分割,分割就不成其为公意的体现。主权不能限制,限制就意味超越主权之上,主权也消失。他反对英国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不过是奴隶,人民等于零。因此,他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不可缺少的主体。他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他不是像霍布斯那样把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也不像洛克那样让人民只是参加议会的议员选举,而强调人民的参与。他还认为,如果暴君践踏法律,奴役臣民,人民就有权利以革命的行动来恢复自己的权利,使不平等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他十分注意政府的蜕化问题,设想用人民的定期集会来监督官员以决定政府的去留,即决定是否保留现有政府,是否同意官员继续当政。
卢梭的思想在西方产生强烈和深远的影响。后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可以看到他的思想的影响。罗伯斯庇尔把他称为法国革命的导师。虽然他和一切革命的先驱者一样都受他们时代的限制,但是他仍是启发人们起来革命的伟大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