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泾源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泾源县金融生态环境考核指标简介
(一)经济发展指标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其计算公式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报告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期农民人均纯收入×100%。
(二)金融资源指标
1.各项存款总量增长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量比基期刊口上一个报告期)的增长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各项存款总量增长率=(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基期各项存款总量)/基期各项存款总量×100%。
2.各项贷款总量增长率。它是指一个乡镇报告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量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各项贷款总量增长率=(乡镇报告期各项贷款总量-乡镇基期各项贷款总量)/乡镇基期各项贷款总量×100%
3.储蓄存款比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储蓄存款总量占各项存款总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储蓄存款比率=报告期储蓄存款总量/各项存款总量×100%。
4.净利润增长率。它是指一个乡镇报告期金融机构净利润增长率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增长率=(乡镇报告期净利润-基期净利润)/基期净利润×100%
5.营业收入增长率。它是指一个乡镇报告期全部金融机构营业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乡镇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量-基期营业收入总量)/基期营业收入总量×100%
6.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它是指一个乡镇报告期全部金融机构中问业务收入总量占乡镇全部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乡镇报告期中间业务收入总量/乡镇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量×100%。
7.资产利润率。它是指乡镇报告期金融机构的资产产出率
资产利润率=乡镇金融机构报告期净利润/全年季度平均资产余额×100%。
全年季度平均资产余额=(年初余额/2+一季末余额+二季末余额+三季末余额+四季末余额/2)/4
(三)社会信用水平
1.企业间接融资比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全部企业间接融资总量占其融资总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间接融资比率=报告期企业银行贷款总量/报告期企业资产总量×100%。
2.各项贷款不良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量占其各项贷款总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各项贷款不良率=报告期不良贷款总量/报告期各项贷款总量×100%。
3.不良贷款余额增长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绝对数与上一个年度的增长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余额增长率=(报告期不良贷款余额-上年度不良贷款余额)/上年度不良贷款余额
4.企业欠税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全部企业欠税总量占其应纳税金总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欠税率=报告期企业欠税总量/报告期企业应纳税金总量×100%。
5.非信用村占比。它是指一个区域非信用村占全部辖区村的占比。其计算公式为:
非信用村占比=(辖区村总数-信用村)/辖区村总数
6.非信用户占比。它是指一个区域非信用户占全部辖区户数的占比。其计算公式为:
非信用户占比=(辖区户数-信用户)/辖区户数(四)司法环境
1.依法起诉率。它是指一个区域报告期内依法起诉金融债权案件的总数占依法应收贷未收回的贷款总笔数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依法起诉率=报告期内依法起诉的金融债权案件数/报告期内依法应收贷未收回的贷款总笔数
2.执结率。指市(县、乡)级法院对已经起诉的金融债权的结案和实际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执结率=已执行金融债权案件/全部起诉的金融债权案件
(五)政策环境
1.当地政府有无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2.当地政府能否按季召开金融联席会,研究金融工作。
3.当地政府有无支持金融发展的意见。
4.当地政府是否按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经济发展信息。
5.当地政府有无干预金融业务的事件。
(六)重大金融事件
1.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
2.客户聚众闹事、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被计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3.因人为破坏、突发公共事件、计提以外的其他群体性事件以及能源供应、物资供应、通讯等公共服务中断而造成金融机构无法正常工作或履行法定职责一个工作日以上;
4.因前述原因造成金融机构财产重大损失的;
5.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突发金融事件。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2009年3月4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泾源县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和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在总结前四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泾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中心目标,以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机械化制约环节作业水平为主线,以推进小麦、玉米、马铃薯、牧草生产的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推进粮食作物和特色优势产业农机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原则
1.紧紧围绕《泾源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泾源县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带动,不断改善泾源县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牧草、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高关键生产环节、关键技术的机械化水平。
3.向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倾斜;向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关键技术倾斜;向农机化示范园区倾斜;向养殖业关键环节倾斜。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2009年,自治区第一批下达泾源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50万元,其中动力及农机具补贴资金180万元,马铃薯机械30万元,饲草加工40万元,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重点是粮食生产机械(含拖拉机)、玉米及地膜覆盖机械、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生产、牧草收割,饲草料加工机具。
四、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拖拉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饲草料加工机械六大类机具,有关要求如下:
1.耕整地机械
(1)伴式犁;(2)翻转犁(犁绊≥3);
(3)旋耕机;(4)深松机(耕深≥400m)。
2.种植施肥机械
(1)条播机(行数≥6行);(2)马铃薯种植机;(3)玉米精少量播种机(覆膜、行数≥2行);
(4)免耕播种机(含牧草播种机);
(5)双垄全膜覆盖机;(6)残膜回收机。
3.收获机械
(1)马铃薯收获机械;(2)牧草收获机;
(3)青饲料收获机;(4)玉米收获机械;
(5)小麦割晒机。
4.收获后处理机械:主要补贴玉米脱粒机
5.饲草料加工机械
(1)侧草机;(2)揉丝机;(3)饲料粉碎机。
6.拖拉机
(1)轮式拖拉机(25马力以上)
(2)手扶拖拉机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为简化补贴机具的确定程序,保证受惠农民及时购买补贴农机具,补贴机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及本县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在泾源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补贴对象的优先条件是: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养大户);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优选条件相同时,列入自治区农机化示范点、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少生快富工程的农户优先享受补贴。
申请人员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或农民接受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补贴额度
1.农机具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按自治区公布的补贴产品目录执行。
2.饲草料加工、马铃薯种植和收获机械补贴率不超过50%。
3.年度内一户农民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
六、购置补贴程序
1.由县农牧局、财政局依据农机购置补贴的原则、重点向各乡(镇)下达购机分配计划。
2.各乡(镇)要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落实并通过会议及其他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供应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3.凡申请购机的农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由乡(镇)专人负责审核并填写购机申请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后一份上报县农机推广服务中心(同时上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乡(镇)存档。
4.县农机推广服务中心根据补贴额度,优先补贴条件和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购机者名单、补贴机型、补贴金额和数量,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备案。
5.经审核被确定为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到审定公布的农机经销企业及其确定的销售点,按协议书确定的机型购机。购机时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书,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全额发票。
6.侧草机技放以县农牧局下达计划指标和各乡(镇)落实情况,由县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组织供货企业统一配送,各乡(镇)要确保铡草机落实到项目村农户手中,并提前做好申报和差价款的收缴工作。
7.县农机推广服务中心根据购机协议书、购机发票,对所购机具进行验收,并登记建档、编号,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志。凡购买的拖拉机同时办理入户挂牌手续。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10项制度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2009年7月28日发布)
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泾政发(2009)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由各有关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或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 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经过清理、调整后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的由各部门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审查、检定、检测、确认、确定、许可、认定、认可、批准、准许、核定、验收、同意、注册、登记、发证、发照、备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特定行为的事项。
第四条 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各部门、各单位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各乡镇、有关单位呈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进入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公开办理和高效快捷服务。
第五条 凡是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1)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泾源县各类行政审批、收费事项、新闻发布、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基金管理等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和服务。(3)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环节、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4)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内外投资者向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递交的申请,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5)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对审批项目的审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6)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延伸服务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7)负责收集、整理现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逐部门、按项目做到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等“八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1)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完整资料就可以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理。(2)限期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委托本单位有关机构做出相应结论后,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3)并联审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即由首办“窗口”负责受理并牵头协调有关:“窗口”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4)网上申办。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申办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申请办理,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适时通知申办人。(5)会议联审。重点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窗口”单位参加的会议,集中审核,联合办理。
第十条 为真正体现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接受咨询时,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都要把本部门进入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八公开”内容按部门印成《办事指南,便于群众查阅。各窗口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后要出具《受理通知单》,办结后要出具《办结通知单》。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和窗口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有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投诉举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由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试行)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专用印章,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签批使用。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严禁带回本单位使用;严格按照委托范围和印鉴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刻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启用,各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管理,格式为“泾源县xx局(委、办)行政审批专用章”,规格为“直径4.0厘米圆形章”。
五、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或因磨损、损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重新刻制的,重新按规定程序制作,并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