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流程
6.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除外资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这三个条件是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条件,缺一便不构成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这样规定,既具有税收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从属于工商登记等其他部门掌握的标准),又简洁明了,便于操作(易于识别纳税人,也有利于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1)国有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旧称“国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向主管的地税局(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集体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部分劳动群众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依法注册、登记,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
(3)私营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由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营实体。主要形式有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凭股份参加管理,分享(担)权益和风险,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很广。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和图书馆、博物馆、艺术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体育等单位。社会团体是指除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宗教团体、各种基金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只要有税法规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视同企业缴纳所得税对待,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复杂状况,拓宽税基,平等税负,避免漏税和避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采用限定条件和具体列明各类企业或组织的办法,适应我国各类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有利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企业并存的格局将继续发展,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将有重大发展,并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展开各种经济活动和有偿的服务活动,并且有的收入还很大,因而应视同企业对其所得征税,以体现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征税的原则。具体列举各类企业或组织的办法,透明度高,适应性强,界限清晰,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能较鲜明地确定下来。
对于特殊行业和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中还有特殊的确认规定。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些所得均应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经查明的企业非法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而是采用全部没收并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境内所得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劳务、投资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所得。境外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劳务、投资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所得。企业所得税规定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为征税对象,并列举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样规定,一方面依照国际惯例,根据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对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征税;同时,对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缴的所得税,采取在汇总纳税时,在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税额内,准予扣除的办法,即遵循了属地原则优先的国际惯例,有利于对外开放,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列举具体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使有关规定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2)其他所得
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分项来看,股息所得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是由纳税购买各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所得;租金所得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所得;营业外收益所得是指固定资产盘盈、罚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等等形成的所得。
3.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即企业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时,要注意税率的选用。
(1)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2)一般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3)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区优惠税率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特区,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4个沿海开放城市,18个沿边、内陆省会城市和5个长江沿岸城市,以及北京市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适用15%(经济技术开发区)和24%(老市区)的税率。
14个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18个沿边、内陆省会城市是指: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
5个长江沿岸城市是指: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
(5)特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纳税人,北京市给予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京地税企[2004]110号)
(6)弥补亏损后有所的适用税率
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7)查出的以前年度所得的适用税率
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4.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减免优惠的规定只有两条: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照顾和鼓励。这里所说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二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公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以及******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或者免税。
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经******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保留了一些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6.2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税法必须就涉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即会计利润),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税法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收入总额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放,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工业企业的收入通过各种有关的账户,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进行具体的反映。
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根据有关账户分析确定其收入总额。
按照规定,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