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材应当准确、简明和体系化,并反映最新成果。所谓反映最新成果,包括反映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分量的科研成果,淘汰过时的规则及其学说。所谓体系化,就是涵盖应有的内容,并将它们逻辑且有机地排列组合起来,以彰显观点和思路。所谓准确,是指依据文义、体系和规范目的等方法,解释法律规范,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客观地介绍既有的学说,包括通说、有力说及某些少数说。所谓简明,就是言简意赅,剔除废话,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含有深浅适度的意思。
之所以强调简明,是因为简明的合同法教材,往往脉络清晰,经纬分明,篇幅适中,避免臃肿。这有助于消除初学者的畏难情绪,避免其如坠云雾,便于他们较快地进入法律关系的情境之中,使之易于从整体上把握合同法,领会具体制度及规范。
但是,简明,意味着概括,舍却了某些属性,略去了若干论证环节,未能及于全部范围,放弃了应有的深度,有时难免意犹未尽,不易完整而清晰地显露出法学方法。就是说,合同法教材应定位在入门书。正因如此,渴望继续深造的学子、从事合同法研究的学者、解决复杂而非典型案件的专家,不满足于熟知入门书的阶段,希望阅读到专著和论文,以及介于合同法教材和专著之间的作品。
我撰写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和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2003年第三版、2007年第四版、2010年第五版),均属法学教材,简明为其基本色调,尽管《合同法》第三版、第四版和第五版中个别章节有所扩容,难度略有增强。自它们出版发行以来,受到了读者的厚爱,同时疑问随之而生,质疑也逐渐浮现。读者的评论中不乏真知灼见,极具启发性,促使我沉思,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书中的某些观点及阐释。
学海无涯苦作舟,犹如信条,召唤着我不断地阅读文献,丰富知识,开阔视野和思路,逐渐深化认识和体会,形成新的观点,完善相应的论证。生活之树常青,为至理名言,召唤着我密切接触实务。不少案件向法律人提出了一系列必须回答的问题,迫使我反复思考,渐有心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热忱地提供出版园地,积极推动本书的进展和定稿。所有这些,都是促使我撰写并完成这本《合同法总论》的动因。
因为上述原因,该书显现出特色,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以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
合同法的研究者众多,有分量的作品丰富。这对我撰写同名的作品在客观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逼出了特色: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本书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
成功的经验及走过的弯路告诉我们,学习和研讨民法学,了解法律规定、熟悉民法原理、分析系争案件,三者密切结合,事半功倍。有鉴于此,本书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基于中国现行法阐释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原理,重在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失时机地间有立法论的见解,在本书的每一章节都尽可能地配有较为详细的案例分析。这样,身体力行地传播法解释学,显现民法及其学说的功用性,也展示我的学术风格。所有这些,使得本书表现出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以及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的特色。
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不刻意照顾章节在量上的均衡,为本书的消极特征。
所有这些,使得本书失去了简洁明快的教材品格。它已经不适宜作为本科生的合同法教材。但因为它对问题的探讨较为深入,在案例分析中显露着分析民法问题的路径及方法,适合于已有民法基础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们继续学习和研究合同法所用,也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等法律人较为合适的参考书。
我在撰写《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011年版)教材时,采取了“常规叙述”与“辨析”、“引申”、“论争”、“探讨”等相结合的形式,主旨相对明确,脉络较为清晰,效果不错。本书也适当采用。
戴孟勇博士于2007年3月25日电邮来对我主编的《合同法》(第三版)提出了101个勘误或者疑问,其后又提出了169个;2011年本书定稿阶段,我就履行抗辩权问题征求其意见,戴孟勇博士倾其所思,发表看法。所有这些,都对提高本书的质量显然有益,谨致谢忱!龙俊博士就日本民法、判例和学说的有关态度和演变趋势,以及日文文献的核实,毫不吝啬地贡献力量,澄清了若干疑问,避免了错误,亦应致谢!
责任编辑尽其所能地编辑本书,校阅清样,避免了错误,谨表谢意!
岁末至而定此稿,鬓丝白而翻新页,来年景如何?
是为序。
崔建远
于2011年12月31日
定稿于清华大学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