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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医疗待遇吗

【案情回顾】

徐某在一家电脑公司工作。试用期间,徐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不少医疗费,后听老乡说有医疗保险可以为其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因为不懂法律,徐某不知道自己在试用期内是否也可以享受这项待遇,遂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中,并没有对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作出不同的规定,故只要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就应享受医疗待遇。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可见,不管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只要劳动合同有效,都可以享受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是试用期员工为由逃避责任。

单位单纯约定违约金无效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05年春节后外出找工作,同年4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年赔偿违约金5000元。2007年4月,张某提前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该公司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5000元,张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电子公司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无法可依,该公司辩称5000元违约金是培训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向跳槽员工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单纯地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即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无效的生死条款

【案情回顾】

2008年4月,徐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发生死伤病残,该公司概不负责。后徐某在施工中受伤,虽经治疗但其右腿因受伤严重落下残疾。出院后,徐某要求该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却被公司负责人于某以已有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建筑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

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该建筑公司在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建筑公司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给予徐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该公司与徐某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徐某有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权利。

凭什么扣发我全月的工资

【案情回顾】

钱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2006年3月,钱某因工作失误致使该公司损失一万多元钱,该公司遂从当月开始扣发其每月全部工资以赔偿公司损失。由于钱某刚出来工作,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钱某经多次恳求公司发放其工资,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只好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公司能发放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认为,钱某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外贸公司要求钱某赔偿损失是正当合法的,扣发其工资以抵偿损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该公司扣发钱某每月全部工资的做法却是错误的,经调查钱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即1000元,每月至少应向钱某发放4000元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损失赔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均表示同意。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也并不等于说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定节日上班工资怎么算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在某食品厂工作。2006年5月,该厂规定扣除双休假期8天,“五一”法定休假日3天,当月只要出勤19天即视为满勤,员工可以拿到满勤奖金。月底领工资时,单位解释说李某“五一”加班不能算正常出勤,由于其只出勤17天,故不能发放当月奖金及部分效益工资。李某认为自己这个月正常出工17天再加“五一”法定休假日自己工作了2天正好是19天,遂以单位未足额发放其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应视为正常出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属于加班工作不属于正常出勤。李某不服仲裁裁决,随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法定节假日出工应为出勤,并按扣发工资数3倍支付其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加班2天,2006年5月,食品厂规定该厂职工上19天班为满勤,17天,食品厂不发放其奖金不违反法律规定。食品厂在仲裁裁决送达后,即表示同意支付李某工资,故李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扣发工资数3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食品厂补发原告李某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按加班处理。本案中,李某在"五一"期间上班两天,食品厂应支付不低于李某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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