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阶
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5)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详解】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答案:D
2.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3/26)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A、C、D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B项错误,当选。答案:B
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27)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详解】依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答案:B
4.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8)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详解】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答案:B
5.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3/29)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详解】2014年2月《公司法解释(三)》修改后删去原第12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故A项当选。答案:A
6.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30)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能随意退伙,故A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个别合伙人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从而也不需要进行清算,故B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并非一定要退还给贾某房屋不可。所以,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故C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D项正确。答案:D
7.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3/31)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详解】关于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的规定,C项正确。依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D项正确。答案:B
8.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3/32)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详解】票据具有设权性,票据属于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先做成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通常能够转让,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如此。就此而言,可以说“任何类型的票据”都能够进行转让,故B项正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不受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的影响。即便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效力也不受影响,故C项正确。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进行,否则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甚至导致票据无效。依据的《票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答案:D
9.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3)
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详解】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确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其所有权转移仍然按照《物权法》的一般规则,采取交付转移所有权主义。故A项正确。基于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无需登记即可以取得所有权,B项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故B项错误。根据《海商法》第10条的规定,船舶与其他物一样,都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船舶作为物,当然也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故D项错误。答案:A
10.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4)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详解】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的规定,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替投保人何某签字,一开始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何某交纳了保险费,说明其认可保险合同,故保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根据《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责任,C项正确。本题中,保险合同有效成立,谢某及甲公司都无缔约过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故A、B、D均错误。答案:C
11.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68)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详解】依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故A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故D项正确。答案:ABD
进阶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69)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故A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仅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名册,故B项错误。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就股东事项,如果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以公司登记为准;如果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毕竟股东名册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故D项错误。答案:AC
2.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3/70)
A.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B.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C.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D.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无此权利,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而不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6第1款的规定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而不是备案,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BCD
3.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3/71)
A.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
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C.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
D.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对自身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我审计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审,以保证审计的客观、真实,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要求,只有弥补亏损之后,才能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据此,B项正确。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但不能用于弥补亏损,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答案:BD
4.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2)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8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由发起人而不是证券公司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故B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创立大会可以选举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但公司总经理并非由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D项错误。答案:AC
5.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3)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答案:BD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6-7题。
6.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3/93)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详解】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停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答案:BD
7.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3/94)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详解】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答案:BC
高阶
1.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4)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答案:CD
2.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3/75)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详解】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丢失之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并申请公示催告来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故A项错误。本题中,丙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确定地负有票据义务,故乙可以起诉要求丙银行付款,B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乙在丢失票据后立即办理了挂失止付,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票款,则应当向乙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乙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答案:BC
3.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6)
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详解】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D项正确。答案:AD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4题。
4.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3/92)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答案:CD
5.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2014/4/五)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企业破产法》第35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
(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