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奇
一、案例回顾
小玲于2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其父邵某为江苏徐州人,其母王某为河南焦作一名残疾人。小玲出生后的扶养义务主要由其父邵某承担,在其1岁之余,邵某带着她返回了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两人的日常生活是靠邵某打工赚钱来维持的,但邵某的收入基本全部用来吃喝玩乐,并不照顾小玲的生活起居,并且邵某酒后还经常殴打女儿。为了生存,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讨饭吃。令人发指的事情发生在2013年,邵某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10岁的亲生女儿。该案与2014年6月才始得案发,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一审判决生效。
铜山区民政局1月7日向铜山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该院审查后当日即立案受理。经审理,铜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意见》的案件。
二、我国监护制度现状及问题解析
撤销监护权的利与弊
个案折射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干预介入的真空,女孩长期受到侵害,无人过问是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在构成严重违法犯罪的后果面前,撤销监护权只能起到兜底的作用,况且该案受害儿童已无实质的监护人,给抚养买单是必须解决的,如此,撤销监护权更类似于履行法定程序。
撤销监护权应该注意的问题
1.撤销监护权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首例撤销监护权背后的缺憾更值得关注。
2.充分保障信息沟通
3.庭审的细节考量
三、监护权的法律缺失
1.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权的问题存在一些重大诟病。
2.未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3.对非自然人充当监护人的规定过于模糊
4.对监护人的资格没有进行“消极规定”
5.应该对监护期限做出规定
四、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理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的监护体制存在多种问题,因此应该多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二是“撤销监护权”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三是回归家庭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环境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完善立法体制,提高执法力度才会获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