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求谏、纳谏之外,唐太宗非常重视立法。他自继位开始就对唐高祖李渊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贞观元年开始,礼部尚书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唐太宗旨意下主持完成了对《武德律》的修订和完善,形成了《贞观律》,也就是《唐律》。
唐太宗在吸取隋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时,分析出隋亡的另一个原因是严刑峻法,所以唐太宗特别注意整顿和加强法律的建设,唐朝皇帝李渊摈弃了“严刑治国”的观点,实行“宽刑简法”,以安定社会秩序,比如刚开始修订《武德律》的时候,有官员建议《武德律》中要处绞刑的五十条死罪减轻为“断右趾”,尽管这样,唐太宗在审批时仍然觉得过于残酷,就说:“肉刑废除很久了,一定要想办法取代。”有一位司法官员建议将这“断右趾”改为“加役流”,将罪犯流放三千里,在流放地点服三年苦役,比一般的流刑罪犯加重两年苦役,这个建议得到唐太宗批准,并将其加入了新律《贞观律》中。贞观六年(632)年底,唐太宗亲自提审在押罪犯,把将近三百名死囚罪犯释放回家,约定第二年秋天到京城集合来执行死刑。据说第二年秋天,这些囚犯全部准时报到,于是唐太宗下令免除他们的死刑,这在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贞观四年十一月,太宗下诏:“罪人不得鞭背”,以免造成死亡。审讯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如果法官违法进行“拷讯”,处以“杖六十”的刑事处分。
除了宽大的法律政策,唐太宗对待死刑也表现出了非常慎重的态度。唐太宗有次非常生气,下令要将一个大臣斩首示众。但过了两天,唐太宗自己知道错了,就下诏说:“今后有死罪案件上报的,即使是朕下令立即执行死刑的,也要重复报告三次,三次都批准处死的,才可以执行。”这样就促进了《贞观律》中死刑复议制度的确立。
过了几年,唐太宗又觉得死刑制度仍然不严密,就对长孙无忌等人说:“我认为人命至重,所以下令执行死刑要再三复奏,原来的意思就是要对案件深思熟虑后才最终决定。可是现在有关部门经常一天当中连续来报告三次,根本没有时间考虑,这是不行的。”于是,他指示有关部门慎重立法。最后制定制度:凡是执行死刑,京师地区的案件,应该在两天内分别向皇帝重复奏报五次;地方上报的案件,应该向皇帝重复奏报三次。执行死刑的当天,宫廷内不得进酒肉,各机关不奏乐,由门下省派出专人巡视。上报的死罪案件,虽然按律当斩,但是有值得怜悯的地方,能够宽大处理的,就可以提出意见,附载于卷宗一起上报。正是因为有了这项死刑复议制度,很多人的性命得以保全。
除此之外,唐太宗还继承总结并发展了自汉朝以来的“录囚”制度,即皇帝和各级司法、监察机关对囚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冤狱。总之,太宗“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贞观年间刑罚比前代大大减轻了。唐太宗一朝修订的《唐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简化易明,有利施行。比如贞观时期制定的《唐律》以死刑条目为例,“比古死刑,殆减其半”;可以说,贞观时期所立的法律是当时最简约的条文,非常有利于健全司法。在太宗法治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集汉、魏以来法律之大成,基本上是依据隋律制定的,但比隋律有所进步,刑罚有所减轻,内容比较完整,条目比较简要,体式比较严整,司法机关职权范围比较清楚,办案人员的职责也比较明确。
在修订法律之外,唐太宗以身作则,遵法守法,严格执法。贞观四年,太宗发现自己所颁诏敕与律令相违时,指示臣下对此类诏敕不得顺旨施行,必须上奏,另作定夺。太宗不仅守法,同时要求各级官吏守道履正,为公奉法。并采取措施,监察官吏,根据情况进行赏罚:凡断狱公正的官员予以奖励,而违法的要受到处分。
唐太宗一方面强调法律的统治作用,积极修法、立法,另一方面又强调突出德礼。德行和法律同重,与现在的依法治国、以德服人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使得唐朝的法律在修订中最终把法和德礼有效结合起来,形成了先进的律法制度。在唐太宗提倡的礼与法结合的思想指导下,唐初形成了“宽平”、“简约”、“恤刑慎杀”、“礼本刑辅,明刑助礼,礼法合一,依礼制法”等等法律思想体系,促进了这个时期社会律法方面的显著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年间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整个唐朝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不但创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而且在唐朝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他间接主持制定的《贞观律》,明确了赏罚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长孙无忌等大臣的完善形成了《唐律疏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唐律,后来经不断修订、完善,在整个唐朝都得以实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唐律是封建时期最伟大的律法,它是和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并驾齐驱的,这三部法典都是具有世界意义的重要法典。唐律的产生标志着中华文明特别是中华法制文明走向了成熟,也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