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从事工业生产、建设的基层单位。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就必须搞活企业,发挥它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中的主导地位。因此,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进入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始终以增强企业,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进行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1986年,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革企业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逐步落实按劳分配原则。
建国以后,我国对城镇劳动力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用行政办法把劳动者统一分配给企业,使劳动者和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这对废除旧社会的雇佣劳动制度,保证劳动就业和经济建设起过积极作用。但国家统得过死,包得过多,企业没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缺乏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对原有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我国劳动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其主要内容是:今后国营企业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应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此外,在新的劳动制度下,除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等行业外,废除了“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子女的招工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给厂长以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在改革劳动制度的同时,工资制度改革进行了新的探索,明确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把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方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问、对象等,并把奖金税30%的最低税率和300%的最高税率分别降为120%和200%,对集体企业也开始征奖金税。
2.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
建国以后,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曾实行过“一长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在当时对恢复和发展生产,加强民主管理,发挥党在企业中的作用,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弊端,特别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名为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无法负责。1979年改革伊始,许多企业就进行了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1986年9月,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开始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转到厂长负责制。
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是:(1)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腮日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2)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重点,是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统一指挥企业生产活动的职权;(3)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厂长负责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在1986年11月发出了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厂长是企业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从实践来看,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厂长负责制总的状况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它突出了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实现了厂长责任和权力的统一;明显改善了企业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进一步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并把推行厂长制与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开始紧密结合起来。当然,厂长负责制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探索,努力解决,使之进一步完善。
3.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
我国企业的改革,是从扩权开始的。在前几年扩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解决一些大中型企业指令性计划任务过重,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产品销售权和定价权不落实,一些行政性公司截留应扩给企业的权力等问题,1986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强调凡文件规定放给企业的权利被中间环节截留的要坚决放给企业。
文件指出,根据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内容。国有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国有小型商业、服务性企业。可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
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鼓励以大型骨干企业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由企业自主组建企业集团,国家对企业集团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间接管理。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步伐加快。据1986年对全国各地37000个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的调查,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已有2900多个。这些企业通过实行集体或个人租赁、承包,或采用其它经营方式,使经营者的责、权、利更加分明,进一步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