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农民的负担也不断加重。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大部分地方农民负担仍然不断增加。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但问题是,除此之外,还要交纳各种摊派款项。有些地方摊派项目达几十种,人均负担十几元、几十元。同时还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远远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这已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如不及时制止,势必带来更大的危害。
产生上述情况,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通知》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作了具体部署:
1.要反复教育干部,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念。近几年,农村经济确实发展很快,但是地区之间很不平衡。大多数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也还有一部分农民生活仍然相当困难。农村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但只能量力而行。要办实事,讲实效,绝不能摆花架子,更不能让盲目大办之风再起。严禁一切机关单位借改革之名为单位敛钱。我们的党和政府在处理同农民的关系方面,有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领导农民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才能得到农民的拥护;不这样作,就会脱离农民群众,以致遭到他们的反对。希望全党同志和各级干部牢牢记取历史的经验。
2.要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的范围和限额,并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县和县以上政府和部门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均应纳入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农民摊派。乡和村兴办教育、修建公路、实施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属于群众联合举办的农田水利等生产建设项目,要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谁受益谁负担。
3.对若干突出问题,要首先妥善处理。(1)一些地方的“集资”、“赞助”、“捐献”活动日益增多,必须严加控制,更不准摊派指标。(2)民兵训练规模要大大压缩。(3)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一般不实行以金代劳。(4)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十分重要,应当有一定的资金保证。但钱要真正用在改善办学条件上,修建校舍要讲求实用,量力而行。(5)除县和县以上政府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6)国家行政部门和事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各类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低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得强制农民接受。(7)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制装费。(8)国家将颁布乡一级的编制。在此之前,乡的党政干部只许减人不许增人。
4.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乡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按通知精神和原则,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报告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还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规定,用适当形式公布,让广大群众都知道,并且认真贯彻落实下去。今后发现有违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地在制止乱派款、乱收费的同时,也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989年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重申了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要求各地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严禁乱摊派。各地贯彻中央指示,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有:实行“定项限额”,其外不搞追加。不乱摊派;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减少干部人数,而且干部的补贴要合理;改变各项提留全部按土地负担的办法,按土地负担只限于农业税,集体的各项提留按人劳分担;发展乡镇企业,实行以工补农;发展公共事业,应根据经济条件,民主商定,量力而行。这些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能够集中力量发展农业生产。但是,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不断出现反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情况仍比较严重。减少农民负担在中国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