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确定产品价格、资金使用、劳动人事、联合经营等10个方面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2)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规定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也作出了说明,除钢材可自销20%的国家计划内部分外,其他统配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但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中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3)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
(4)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5)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一些具体操作也作了规定。
(6)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7)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8)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
(9)在工资奖金方面。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1%增加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人成本。企业对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分配。
(10)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