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学大寨是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1964年向全国人民发出的号召。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公社大寨大队曾是山西省农业生产的一个先进典型。大寨大队的社员群众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改造生产条件,较快地发展了农业生产,形成了一套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经验。1964年毛泽东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号召,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也先后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指示,从此农业学大寨运动在全国逐步开展起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大寨变成了农业战线上推行“左”倾路线的典型。它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错误地批判了很多干部群众;脱离实际地变革生产关系,从大队所有制改为公社所有制等,把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等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批判割掉,还限制社队工副业,扼杀多种经营,取消集市贸易,堵塞城乡经济交流等;在分配上反对定额管理、定额计酬,搞“大寨”(大概工)等平均主义,影响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给各地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消极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山西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肃清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的影响,对大寨和昔阳经济本身以及该省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于1980年10月形成了《关于全省农业学大寨的经验教训的初步总结》上报中央;中共中央基本同意了这个文件,并于1980年11月23日转发全党。
《总结》指出,大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是先进的。在“大跃进”时许多地方发生浮夸风,大寨的工作则是比较实在的。特别是1963年遭受严重洪灾后,大寨党支部带领社员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事迹是很突出的。“文化大革命”之前,它的确是山西农业战线上的一个先进单位,是山区生产建设的先进典型。
在“文化大革命”中,大寨的代表人物登上了更高的政治舞台,“左”倾错误也需要一个能够体现它的典型,大寨也就自然地走向反面,成为农业战线推行“左”倾错误的典型。大寨、昔阳经验中“左”的东西表现在政治、经济、思想、组织、作风等各个方面,但最集中的是所谓“三条根本经验”,即“大批修正主义,大批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简称“大批促大干”。这三条根本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所谓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从大寨、昔阳十年的实践来看,这个“继续革命”的内容是:(1)不断地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形成阶级斗争扩大化。大寨的代表人物说,他们的脾气“就是爱斗,七斗八斗不停休”,“斗一步进十步,步步斗进一路”。他们混淆敌我,把各级党政同志当作“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把许多干部和群众当作“敌人”,进行无情的打击和残酷的斗争,对社员群众的一些生活小事也要进行批判。这样乱批乱斗的后果是严重的。(2)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搞“穷过渡”。农业合作化以来的实践证明,一切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进行生产关系变革的做法,归根到底都只能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3)不断地“割资本主义尾巴”、“堵资本主义的路。实际上割掉的不是”资本主义尾巴“而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堵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的路而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路,使农民由穷变富的路。(4)不断鼓吹平均主义,破坏按劳分配。
山西省委在检查报告中总结了在指导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主要错误:(1)省委曾经提出,不但要学大寨的根本经验,还要学大寨的一整套具体经验。在推行过程中强调“一整套”、“一本经”,在方法上搞“一刀切”,因而大寨、昔阳发生过的一切“左”的错误都在全省发生了。这些错误极大地挫伤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使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的生活都受到严重的损害。(2)本来农业学大寨只是农业战线的事,但是,由于把大寨捧得越来越高,吹得越来越玄,似乎大寨、昔阳是“一切先进”,结果,各行各业都提出了学大寨的口号,把大寨那些“左”的东西也带到各行各业,使各行各业蒙受其害。(3)农业学大寨运动和各种政治运动混在一起,整了许多人。前几年,省委还错误地提出:“学大寨还是反对大寨,真学还是假学,是当前我国农村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集中表现。”以“反大寨”作为帽子,伤害了不少同志。甚至在清查运动中,还把所谓“反大寨”、“反昔阳”、“反某某人”列为清查内容。这也是影响山西安定团结的因素之一。(4)为了推广大寨经验,省委陆续从昔阳调出一批干部,到一些地、县和省直一些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一下子把这些同志从基层提拔到领导岗位甚至是高级的领导岗位上,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经验都很不适应,使有关单位的工作受到损失。这种错误的做法,在政治上和组织上都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5)在一段时间里,省委同大寨、昔阳之间离开了正常的上下级关系,把大寨、昔阳看成特殊的地方和单位。在财力和物九方面,例如在分配水利投资、化肥、农业机械、汽车等方面,都给予过多的特殊照顾。
山西省委的报告说:“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都给山西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它破坏了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严重地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山西省农村经济的路子越走越窄。
山西省委在总结中指出,全省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发生的“左”的错误,责任在省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是没有责任的。在总结农业学大寨教训时,绝不能层层追究责任。如果层层追究,就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四个现代化。
198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山西省委关于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经验教训的检查报告(即《总结》)。中央在批发这个检查报告时所作的批语中指出:“文化大革命”以来,在山西省内推行大寨经验的错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山西省委已经承担了责任。就全国范围来说,主要的责任,在当时的党中央。全国各地学大寨的农业先进典型绝大多数在生产上、建设上都是有成绩的,有贡献的。同样,大寨和昔阳县的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在农业战线也做出过贡献。大寨工作中的错误,是违背大寨社员群众的意愿的。“文化大革命”前,大寨的确是农业战线上的先进典型。周恩来同志所总结的大寨的基本经验以及这些经验在全国的推广,也曾经起过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以来,在大寨和昔阳县推行“左”倾路线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应由陈永贵同志负责。中央希望大寨和昔阳县的干部和群众在实事求是地批评陈永贵同志的错误(不要登报点名批判),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后,恢复过去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好作风、好传统,结合自己的实际,切实贯彻执行党在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政策,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中央的批语强调指出,表扬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一向是我们党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地把任何先进典型都看作是群众集体智慧和辛勤劳动的产物。历史已经证明,人为地树立先进典型,最终没有不失败的。先进典型同其他事物一样,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对先进典型我们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给予正确指导,尽可能使其避免失去先进性以至垮台,但是当它们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不再继续成为先进典型的时候,就不应当人为地去“保”,更不允许滥用职权,动用国家财力、人力去支撑所谓“先进典型”的门面,甚至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欺骗舆论。那种把先进典型的经验模式化、绝对化、永恒化的做法是错误的,有害的。宣传和介绍先进典型,一定要说真话,不要说假话。那种只让人看几个事先安排好的点,只讲甚至夸大先进一面,隐瞒落后一面的做法,是很错误的。这类误人害己的事,已经很多,今后务必要引以为鉴戒。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生产情况和耕作习惯千差万别,农村经济水平也很不相同。各个地区、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发现、培养各种各样的先进典型。在推广先进经验的时候必须分析它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适合于哪些条件,哪些是带有普遍性的东西,哪些是不带有普遍性的具体做法,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强迫命令,重犯过去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错误,不分东南西北,不分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用大寨这样一个典型的经验硬性指导农村所有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各项工作。
任何先进技术经验或经营管理经验,都必须同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重视经济效果,在农民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经过试验逐步推广。切不可用一阵风的运动方式一哄而起,更不得乱扣政治帽子,采取行政压制等手段。
表扬和宣传在创造先进经验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从中发现、培养干部,也是我党推进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打击劳动模范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但是,一成为劳动模范,就一定要当从下到上的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或其他代表,一定要担任从下到上的几级党政机关或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事实证明,这不仅会使一些劳动模范自己骄傲自满、脱离群众,而且会使他们陷入自己的能力和精力无法应付的会议、报告和各种政治活动中去,无法再起劳动模范的作用。这种做法,害了一批劳动模范,也给党的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今后我们还应当而且需要从劳动模范中选拔优秀的干部,同时,也要负责地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对农业学大寨运动经验教训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解放,对于肃清当时“左”的错误思想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通过这次总结,全党对过去工作中的一些不科学不民主的做法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断然摒弃,也有助于扎扎实实搞好新时期农村的各项工作。
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1——21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为厅长的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为庭长的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10名被告进行了审判。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他们长期从事犯罪活动,前后共达10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和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
1971年9月,林彪叛党叛国,摔死在蒙古的温都尔汗。之后,其反革命集团的余党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先后被隔离审查。1976年10月6日,以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为代表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在北京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实行隔离审查。以“四人帮”倒台这一历史性的事件为标志,历时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随着国家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强,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罪大恶极,欠下人民无数血债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依法进行审判,进行历史总清算的条件,也逐步具备了。经过政法部门周密细致的准备,审判时机日趋成熟。
1980年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国家刑律,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押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并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案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并讯问了被告,确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罪行严重,证据确凿。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书指出,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主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和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特别检察厅确认10名罪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还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对已经死亡的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中的10名主犯。在2个月零5天里,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先后开庭42次,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认真的反复的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有651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这样,尽管有的被告人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有的被告人在法庭始终不讲话,有的被告人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罪责,由于法庭使用了大量证据,揭露了案情真相,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的被告人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原来不承认的罪行。当然,通过法庭调查,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法庭就予以否定。这表明,特别法庭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每项罪行,都是很慎重的、严肃的。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特别法庭既不因被告人过去的地位高、权势大而在犯罪后使他们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也不因被告人是人民最痛恨的人而剥夺他们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辩护和陈述的权利。江青和黄永胜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小时和三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通过法庭辩论,进一步澄清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有的被告人利用辩护和陈述的机会破坏法庭秩序,这种行径只能更加引起旁听群众的公愤。
1981年1月20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经过充分准备,召开了全体审判人员会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判决书(草稿)进行讨论。庭长江华主持会议。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对判决书(草稿)逐段逐句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最后一致通过了判决书。
1月25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进行宣判。江华庭长宣布开庭后,江青等10名主犯一个个被押上审判台。宣判结果: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18年、黄永胜18年、吴法宪17年、李作鹏17年、邱会作16年、江腾蛟18年,以上7名罪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布后立即将10名罪犯押下交付执行。10时50分,江华宣布特别法庭闭庭,参加旁听的1200多名代表热烈鼓掌,表示拥护特别法庭的正义判决。
198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了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建议人大常委会撤销特别法庭。3月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通过了《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审判,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心愿,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并使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